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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诉讼需要哪些程序

要有案由,就是你的立案的理由是什么,然后就是相应的证据。一般是先写诉状,阐明案由、案情、证据、要求等,然后附上证据、身份证明等,到*立案庭立案

2,*立案程序

立案==缴费==案子移至业务庭==负责人分发到具体承办人==承办人送达副本/举证通知书等==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审理==判决==判决生效==自动履行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程序

3,*立案手续求详细

诉状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材料复印件2份,被告的相关材料2份。
一般是提交诉讼材料,然后是审查,审查符合条件后交案件受理费,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手续求详细

4,如何去*立案

自己作为原告去*递交起诉状就行。
到*大厅填写起诉状,立案审批表,缴纳诉讼费
首先在*,请一名高级法律顾问事务所解决你的一切问题,如果不付钱,一切都没谈,任何打官司,都是经济实力走在前面,如果你不想付款什么问题都是很难解决朋友,呵呵
直接到*立案庭立案。

5,到*立案的程序

一、人民*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二、人民*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人民*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四、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五、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八、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  九、当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报庭长批准立案;人民法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收案卡片,报基层人民*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人民法庭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由基层人民*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十、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
到*起诉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可参考我的一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6,*一般是怎样立案的

1、*的立案程序是,原告到*起诉,*受理后,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开庭传票。2、你作为被告,不要着急,原告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你应该积极应诉,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举证,你的权利会依法得到保护的!
应当立案
15天内提交答辩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话 在30日内举证 简易程序 在15日内举证 这是最主要的 也可以聘请个律师 给你提供更多帮助
《刑事诉讼法》作为*机关刑事立案程序的法定依据,规定了启动立案程序的几种情况,分别为:自侦发现、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在实践中,对于自侦发现和自首的材料,*机关因掌握主动权,较容易判断是否应当立案;但对于报案、举报、控告这三类材料就往往较难判断。原因有三: 1、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法犯罪的报案、举报逐渐增多,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必须看到,在增多的报案、举报中有相当一部分材料反映的内容并非是违法犯罪,大多数牵涉经济纠纷等民事行为,另一小部分则带有人为因素,这样无形中就分散了*机关的办案精力。 2、报案人、举报人往往带有顾虑,害怕遭受打击报复,许多报案、举报材料都是匿名的,无法联系【2】。虽然一部分材料反映的内容从表面分析可能有犯罪事实,但因无法进一步深入调查,而难以判断是否可以立案。 3、被侵害人因遭受人身、财产的损害,在报案、控告时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情感,极易将事实部分夸大或有意朝犯罪行为方向控诉,这样就误导了*机关的立案判断。 (二)立案调查的艰巨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的范围,迅速进行审查……”【3】。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实际上包括材料审查和调查材料两部分,是立案程序中关键性步骤,亦是能否及时甄别、判断,决定立案的必经程序【2】。立案审查,即是根据掌握的材料来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如果掌握的材料已经具备了立案条件,那么就可以作出立案决定;如果材料模糊、难以判断,那么可以进行调查活动,收集相关材料。立案前的调查活动并非立案后的侦查程序,两者在法律依据、采取方法及所要达到目的上有所不同。调查活动是非强制性的掌握、了解活动(除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先行拘留措施),通常是被调查人或单位自愿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而刑事侦查是依据《刑诉法》规定,在立案后,为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或无犯罪行为而进行的强制性调取证据活动,是一种专门的调查活动。所以,*机关在立案前进行的调查活动,是不允许使用侦查方法的。但是,目前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许多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表像复杂、手段隐蔽性强,与民事纠纷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易甄别,给立案调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在实践操作中,一方面,一些办案部门对立案调查规定了具体的期限,一旦遇到复杂案件,便会造成审查时间的紧迫;另一方面,调查过程中许多技侦手段不能使用,就使得收集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变得困难重重,由此成为了*刑事立案程序中的一个突出的难点问题。 (三)立案决定的差异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2】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较为抽象、概括,在具体操作中,对何种事实才能认为是犯罪事实,何种事实才认为具有显著轻微情节,很难把握。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使立案条件具体化,制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立案标准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案条件的不足,但是有了立案标准并不等于就有了明确、统一的立案尺度,必须看到,在实践中对一些案件可用具体的量化标准来作立案判断,例如:故意伤害、盗窃、*等案件,而另一些案件则无具体的量化标准或者《刑法》分则对犯罪构成的表述抽象、概括,而其中涉及经济的案件尤为复杂【3】。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有着较相似的迷离表像,且主体、法律关系往往相互纠缠、交叉,很难甄别和判断,例如:*类经济犯罪,经常是纠纷中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借纠纷而实施。这样使得本来就无法作到统一、明确的立案标准更难把握,各办案部门在实践中经常会对同一事实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由此而作出的立案决定或不予立案决定,差异显而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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