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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适用于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有哪些方面的规范作用

主要是对医师注册的要求,比如地域限制等。然后是对医师职责的要求。大致就是这两方面,你可以看看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有哪些方面的规范作用

3,执业医师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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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业医师法第39条如何规定呢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国职业医师法的大概内容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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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哪些方面

《刑法》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而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就比较广:如《执业医师法》规定: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者;二是非医师行医的个人,亦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同刑法之规定)或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行医;三是离开注册的地点行医,超出注册的类别和范围行医。实践中常因为主体认定上分歧,卫生部门认为应追究非法行医罪的案件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个人观点:取得资格不是行医的唯一条件,场所、设备、器械和医疗管理制度都是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条件,“非法行医”应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认定。2、"情节严重"如何理解。《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常常遇到两种情况:一是哪些情况属情节严重,司法解释不具体;二是损害后果与非法行医者行医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部门认为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卫生部门普遍认为非法行医类似无照驾驶,不管什么情况,即使不负全责,也应负主要责任。行医行为和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很复杂,需要医学专家根据病历资料、病人情况(或尸检结论)才能进行鉴定。但是对非法行医的鉴定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医学会医鉴办只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因此卫生部门无法受理司法部门委托的对非法行医的责任鉴定(现在司法鉴定所可以受理);二是非法行医者往往没有任何病历资料可查,也没有尸检结论,很难给出确切的鉴定结论。个人观点:应完善法律,参照“无照驾驶”法规,给非法行医者量刑。实践中发现即使有资格的非法行医者,因害怕被查处,绝大多数不具备场所、设备、器械条件和医疗管理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即使无法确定因果关系,也肯定存在诊断不确实、治疗措施不力、抢救不及时、延误治疗等问题。3、谁先受理*和卫生常因非法行医案的受理问题互相推诿。*部门观点:卫生部门是行医业务主管部门,处理这些案件业务熟练,应由卫生部门先受理调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再移交*部门。卫生部门观点:非法行医罪由《刑法》调整,应由*部门先受理,特别是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伤残的*部门应立即受理,需要医学鉴定可以委托鉴定。个人观点:一是重大非法行医案应有*部门受理;二是一般非法行医案,当事人先到那个部门报案,就有那个部门先受理。
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上门执法,只看医生的职业资格证和执业医生证。如果无双证上岗,他就认为是无证上岗,对中医如是师传上岗,相对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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