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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公平责任

自己不愿做的事情不要强加到别人身上
平等、负责

2,什么是公平责任

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 民法通则》 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案例:李某在帮邻居王某修理房屋时,从房上滑下摔伤。二人均对摔伤一事无过错。*却令王某承担了一定损失。此案处理运用的便是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3,什么是法律上的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同属于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属概念。公平责任原则虽产生时间晚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但并非近期的产物。早在罗马法时期,侵权法仅有过错责任一种归责原则,后来学者发现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根据行为的性质,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诞生了无过错责任。随着法的发展,学者又认识到如果不是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而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都没有过错,此时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成为一个难题,于是,根据自然法的思想——“良心公平”,只有由行为人和受害人公平的分担侵权责任,才能实现法之价值,从而逐渐形成了公平责任原则。对公平责任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billigkeitshaftung),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立法对公平责任原则最直接的体现即是《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法律上的公平责任

4,怎样理解民法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是一个赔偿原则,即在责任已经确定后,在赔偿损失时,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所谓的“根据实际情况”,指的是根据经济情况。需要对百度百科一案例作特别说明:“李某在帮邻居王某修理房屋时,从房上滑下摔伤。二人均对摔伤一事无过错。*却令王某承担了一定损失。此案处理运用的便是公平责任。”百度百科如此解释略有不妥:如果是王某(花钱)雇邻居李某修理房屋,或者李某主动帮忙王某没有拒绝的,实际上主要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是否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王某多要赔偿,尚无定论)只有在王某对李某的监督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或者明确拒绝李某帮忙时,才主要适用公平责任。PS:如果是法学学生的话,题主可以思考一点:公平责任是不是归责责任?侵权责任法正统的归责原则只有两条:“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实际上是规定在“赔偿方式”一节的,一般也不认为其是归责原则,只是赔偿原则。但是王利明教授等人持不同观点。
同问。。。

5,公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6,请教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 (一)构成要件 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之构成要件: ①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 ②不符合法定的无过错责任之要件。 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例如,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受益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就毫无因果关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是加害人的行为。 ④法条中有原则性规定。 从二者的构成要件足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归责原则。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且后者隐含着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如果弄反了就将严重影响裁判结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结果是要么加害人承担全责,要么免责;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结果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分担责任,分担多少由法官决定。因此,实践中应当慎用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方可在法律有原则性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简单点说:过错责任就是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就是大家都没有错,但是有了实际损失,如果没有人承担又不太合适,所以要求各方都承担一点,和稀泥的做法;无过错责任就是不管你有过错还是没过错,只要因为你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哪怕你是正正当当的也得承担责任(当然,对方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的承担)。
我认为无过错是公平的前提,是一个性质的,
我国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是当事人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时,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主要有:1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2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无过错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规定:1从事高危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2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5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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