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承包者到底需要负哪些责任

连带无疑呵呵!

承包者到底需要负哪些责任

2,如何使承租人在承包期间承担法人的法律责任

最好的办法是让他重新登记注册公司,注册资金让他自己想办法,不要将酒店财产(包括房产)作为出资,你们纯粹租赁房屋和设备,这样无论对外发生何种纠纷,与你们及酒店财产都无关系了。 如果你们原来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这实际上就不是租赁是承包经营了,这种情况下对外很难完全规避风险,不过你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你们对外承担了责任,那么他需要全额补偿(赔偿)。 另外建议你们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以避免很多损失。
由合同具体约定。如果担心考虑不周,就找个律师求助一下。

如何使承租人在承包期间承担法人的法律责任

3,请问在工程承包中发包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都有哪些谢谢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芳分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定可以看出,分包人应当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在工程承包中发包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都有哪些谢谢

4,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1,首先确认你的工人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很重要. 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你是转包人,你没有资质承包这个工程,你只是转包人,那么你的工人跟真正承包人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你和你的工人形成的是内部管理关系.你的工人出了工伤可以找承包人,然后承包人再找你追索转包规定的合同债务(一般转包合同会说由你承担你的工程队的风险). 如果你是承包人,工程很小,你的工程队是自己组建的,那么你们可能形成的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你的工人出现工伤由雇主承担费用.建议你给工人保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险,跟工人签订雇佣合同中注明发生意外由保险金支付来免除雇主的责任.(因为你们都没有劳动法的主体资格,不是登记的劳动局管理的工程公司,所以,你们无法投保社会保险即劳保)2,根据司法解释,工人在上下班期间均属于上班期间,等同与工作时间,发生任何意外都适用上班期间的要求.
1、乙雇主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是丙的雇主,乙应当承担责任。2、甲定作人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将工程发包给乙,甲是定作人,乙是承揽人(因为建筑工程承包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关系)。甲作为定作人,对乙的选任是有责任的。一般来说建筑工程有严格的资质,一般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这种资质,如果乙不具有这种资质,甲就要承担选任责任。同时建筑工程的原发包方也是定作人,也有可能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5,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责任有哪些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最基本的责任就是支付价款。但是发包人作为建设单位,还必须履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义务,例如:1. 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3. 办理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进行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5.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6,承包经营的法律责任

1. 承包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确立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用法律形式承认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保护承包经营人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从而巩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承包经营权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律责任2. 一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营1方,也可以是第3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3. 二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4. 农户喜看承包经营权证5. 三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四承包经营期限1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6. 五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7. 六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1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8. 七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9. 八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看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就知道了

7,签订承揽合同的承揽人需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您好,承揽人可能会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2)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3)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顶,包头人都应该支持本土的文化论坛,你说是不是

文章TAG:承包期间承包人法律责任承包  期间  承包人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