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最新,违法建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5 11: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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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建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租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说事实证据充分,是很容易胜诉的。在拿到判决书后15天内,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还你押金的,那么你还可以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租房合同注意事项有6项,有口头协议、租期内房屋修缮义务及费用、出租人不受限、出租人身份、转租义务、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违约我该怎么办
合同签订的时候,除了房租之外,还有3个月的违约保证金在你手里,对方违约,你可以扣除保证金。合同有条款约定,承租方提前几个月通知你中途退租不算违约。如果没有这个条款,说明合同拟定时就有问题。如果没有违约保证金,也是合同拟定时有问题。总之,由于合同条款不严密,不对等,才可导致以上问题出现。下次出租房子时一定要修改合同。
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有: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基层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2、协商不成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哪几种1、租金支付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及时支付租金,也可以是业主同意推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双方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解决了如何支付违约责任的问题。并继续实施租赁合同;(3)解除租赁合同。主要原因是双方都失去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者双方协商终止租赁关系。2、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破坏补偿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破坏补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造成的。目前,只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才有关于如何补偿租户对住房装修的审判指导,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业主应向租户赔偿装修费用的其余部分,以反映公平原则,但合同应按照协议处理。3、租赁备案纠纷。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一些城市没有要求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合同。租承双方可能会产生争执,结果也会发生纠纷;4、其他争端的纠纷。除了上述违约和损害赔偿纠纷外,房地产租赁也是如此。此外,在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如房屋使用纠纷和租赁合同,使承租人无法与第三人争论。拖欠房租多久房东可以解除合同拖欠房租一个月房东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原因如下:1、承租人未按时给付租金的,出租人经催告后承租人仍然不给付的,出租人可能解除租赁合同,而催告期一般是一个月左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直接磋商,自行解决彼此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这是合同当事人在自愿、互谅互让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
调解是指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交易市场管理部门或租房中介)出面调解,使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纠纷提交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对合同纠纷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租房合同的纠纷,而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或发生争议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一方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按诉讼程序审理作出判决的活动。
6,租房合同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1、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处理办法:
如果出租人因自身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同时,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2、协商不成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二)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理1、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③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④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2、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时,对装修的处理。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能拆除的拆除,拆后可以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由承租人拆走,对于不能拆除的固定装修以及拆除后不能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如承租人对装修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并提出评估申请,法院应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予以评估,由出租人酌情承顶,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对于不能承顶部分造成的损失,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3、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1)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2)签约时所交租赁定金由出租人没收;(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4、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1)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2)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一)房屋使用费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给付,而按照指导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指导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以较低者计。当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对于纠纷发生前承租人已按无效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高于指导租金的部分,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有损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应判收缴国库;2、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承租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二)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装修物能拆则拆,不能拆的,对出租人可用部分经评估折旧后由出租人承顶;其余部分经评估折旧后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分担。
8,万急关于住房租赁合同纠纷
首先,你与中介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我认为是有效的,虽然女房主未签字,但她明知你租房的事实并且未反对,应当属于默认。另外根据合同法之规定虽然权属变更,但并不破租赁合同。所以该租赁合同对你还是有拘束力的。你可以先与中介解除合同,让房主与中介解除代理合同,然后你再与房主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绕过中介。但不知道房主与中介是如何签订的代理合同,有可能会涉及违约金问题,衡量你与中介缴纳的中介费再做决定选择解除还是继续与中介续租,哪个成本更低。中介主要是想收取中介费所以由于现在房子已经是女房东的财产,那么中介如果过来闹,你可以报警,但是需要女房东为你作证参考内容:一般来说租房子都是直接和房东签,中介公司只是一个居间人。除非是中介公司先和房东签,然后中介公司当二房东。这样的话,才能出现你和中介公司直接签租房合同。这样的话,就要看中介公司和原来的男房东签了怎样的合同。因为现在房东已经转移,我建议你可以让女房东直接找中介公司谈,看看原来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合同到期,我不和中介续约,则三月内我不得继续住。这一条本身也不合法合理。如果这房子到期中介公司并没有租的话,怎么能限制你和房东的行为?如果对方强行来搬你的房子,你可以报警。 中介很流氓垃圾的,是女房主绝不与中介续约闹掰了那原来中介公司和房东签的究竟是一个居间合共还是一个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到那?如果是居间合同,你就没什么担心,要你搬你就报警。如果是租赁,看期限到那,如果中介的期限长,没法子,只有搬家了(如果女房东愿意提前解除和中介的合同,也不用搬家),如果同时到期,也不用搬家,中介公司来人了,直接报警。首先,中介只是租赁代理权,暂且不讨论其租赁代理权是否合法,与你签署的租赁合同到期,而中介由于房屋产权变更,已丧失代理权和出租权,根本没有权利收回房屋。其次,既然女房主同意与你订立租赁合同,你可完全不理会中介,直接与女房东签订租赁合同,而不是续租,是直接与真正的房东缔约,这个对你最好、最稳妥。建议你积极与女房东协调,不但关系顺当,还省去中介费。再次,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夫妻一方将其共有财产出租,而且出租方为登记的产权人,并不直接导致租赁代理合同、租赁合同无效,你作为善意相对人,是有权主张相应合同权利的。而现在,原来的出租人已丧失出租权、中介已没有代理权,中介要求收房就没有法律依据,你把房子交给中介,则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还将涉嫌侵害女房东的利益(在你知悉女房东身份的情况下),因此,如果女房东也不租给你,你应当把房子还给女房东。最后,既然你不想搬、女房东也愿意给你住、女房主阿姨特别好、你和女房主阿姨关系很好,那很简单,把试图赚钱牟利的中介踢到一边,直接找份合同与女房东签订,中介没有任何办法的,若来骚扰,可告他侵权。因为中介的合同到期后,其由于没有出租权、代理权,没有理由对你指手画脚,你不理睬他,是对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中介人员的任何威胁、利诱,都别理他。直接找女房东就对了。再次鄙视一下无视法律、钻空子牟利的无良中介。其实事情很简单,不用着急上火,立马找女房东,签合同,不用搬。祝你顺利。出租人和配偶是夫妻关系,理论上讲出租人可以代理配偶签定租赁合同,因此出租人和你签定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租赁合同,就算出了问题你也可以用表见代理主张权利。再说出租人的配偶现在已经追认的租赁合同,所以没什么问题了。中介就是居间人,居间人只有权介绍双方当事人签定合同并抽取佣金。合同签完后就没居间人什么事情了。所以合同中要求你和中介续约的条款纯粹就是胡扯。就算要续约也应该直接和房屋实际拥有者续约,中介的行为有强迫交易的嫌疑。出租人和配偶离婚,房屋现在由女方实际拥有,那么你可以直接和女方签定租赁合同,根本没必要通过中介了。无需理会中介的收房要求。如果中介无理取闹,你可以报警。警方介入后会询问现在房主的意见。说实话,这个中介要么是法盲,要么就是存心欺负你。对方提的要求,在法律上也不是没有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个月房租给对方是没有问题的,对方要求赔偿同地段房房差价的依据是:“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法律上也站得住脚。至于,差价具体数量应当是实际损失为限,即对方举证,如果你的违约让他在同地段租个房子,要多支付的房租。
9,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求解答
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李某的一间店面房屋出租给王某开饭店,为期一年。王某在饭店经营期间对房屋进行一定的装修,李某亦未提出异议。由于合同对一般装修物的处理未作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因装修物的补偿问题发生争执,起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王某对房屋的装修可视为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此行为并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虑投资回报率而投入大量装修,其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王某无权要求李某对其进行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理由是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李某应当知道开设饭店需进行必要装修,且李某在王某装修时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王某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故李某应对王某做出补偿,但补偿数额应不超过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本案有必要对装修物的性质先进行一下探讨。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李某,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这里要区分添附行为系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一般装修问题的处理虽未作明确约定,但合同签订后,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李某既未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许,符合第一个前提。其次房屋经过装修后,价值有所增加,由于装修物附合于房屋,两者不可拆分,租赁合同终止后李某即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故李某应当补偿王某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笔者认为本案两种分歧意见所适用的法律实际并无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故不能适用本案。对装修物补偿问题的法律适用,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即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判令李某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4、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5、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6、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7、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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