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朱某在某国有公司不认真工作在合同即将到期时厂里决定要与其解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6-11 20: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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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某在某国有公司不认真工作在合同即将到期时厂里决定要与其解
胁迫他人签订合同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朱某续签的合同,可由新厂长主张撤销。
2,朱某负有刑事责任吗卫某和朱某民事责任怎么划分
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仅凭你的描述,可能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责,也有可能是民事责任(划着也许具体分析安全义务、注意义务等),还有可能是意外事件。
3,朱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疾驰时由于对路面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
是属于车上人员。因为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他是在车上,因此属于车上人员。搜一下:朱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疾驰时,由于对路面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上高速公路右
4,朱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虐待罪。因为朱某的虐待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符合虐待罪的规定。通常该罪是自诉案件,但本案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公诉案件了。直接报警即可。构成虐待罪
按刑法原理 以虐待罪 从重处罚
分析如下 虐待罪 不需要说了 属于刑事犯罪 可以直接就报警的
过失杀人最 其实也成立的 因为 孙某受到朱某长期毒打 身心都受到伤害 而且孙某的死 跟朱某存在因果关系
5,朱某一个黄昏晚上在放牛回家的路上突然被躲在路边的张某打伤
一般警方会以寻衅滋事的名义对张实施治安处罚,然后会告知朱涉及赔偿问题向*提起诉讼。根据朱某的伤情情况决定,轻伤以上构成刑事犯罪,*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判决,期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是治安管理处罚,当然朱某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在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向*提起刑事自诉。一、如果朱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以上的,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二、只是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派出所也可以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赔偿损失,要是不赔,可以到*起诉张某,因为张某的行为已经侵犯朱某的人身权利
6,朱某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
防卫的话,要事先自己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人家虽然搜身,但是并没有对他进行人生的侵犯把,有没打他和伤害他,所以他的责任比较大,也属于防卫·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第一,杨某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李某等三人在对杨某殴打后又去寻找凶器,目的是对杨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不是侵害的中止,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待李某等人捡拾起砖头等凶器对其继续殴打,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根据当时的形势,不法侵害十分急迫,如果杨某不用刀子扎李某后背一刀,就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制止李某等人的不法侵害。事实也证明,是在李某被扎伤后,朱某等人才放下手中凶器不得已停止了侵害。所以,从不法侵害缓急角度上讲,杨某实施的行为是适时、适当的,应属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杨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等人使用暴力侵害杨某的生命健康权,杨某在其人身权利遭到多人侵害的紧急形势下,被迫扎伤李某后背,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李某等三人停止对其侵害后,杨某也即终止了自己的防卫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防卫行为。 第三,杨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要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在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的强度决定正当防卫的强度,从而决定必要限度,但不能要求两种强度绝对相等。本案中,杨某一人面对李某三人的不法侵害,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与形势,无论是从双方的手段、工具、人员多少等因素来考虑,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强度之间,都存在悬殊过大的差异。所以,杨某的防卫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属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应负刑事责任。属正当防卫。但从结果看,系防卫过当。因为朱某与其姐在晚上回家路上遭遇蒋和石抢劫,被拒绝,嫌犯蒋用刀向朱刺来,该事实属于朱某和其姐受到不法侵害,朱应持刀警告嫌犯蒋和石,或者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回刺蒋身体非要害部位,属于正当防卫。但朱回刺的一刀,致使蒋脾脏破裂,倒地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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