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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主体的司法监督有几个方面

1. *通过司法解释监督行政立法2. *通过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3. *通过司法建议......4. 检察院对国家公务员严重违法乱纪、犯罪的监督
1. *通过司法解释监督行政立法2. *通过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3. *通过司法建议......4. 检察院对国家公务员严重违法乱纪、犯罪的监督

*对行政主体的司法监督有几个方面

2,行政检察监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法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一)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查办范围: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结果进行监督;对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认为人民*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对行政诉讼支持起诉;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 (二)行政检察监督的案件来源: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行政检察监督范围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没有找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监督规章》,只找到: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一)人民*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三)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四)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五)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六)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七)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5,如何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要从六个方面着手: 要着力加强案件来源机制建设,畅通联系渠道,健全信息平台,完善工作机制,尽可能地使需要监督的案件都进入到检察监督的程序中来;要着力提升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质量,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的总结、分析和研判,狠抓影响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经常性地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强化办案工作指引,完善复查制度;要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以修改后行政诉讼法为依据,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监督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案件来源等方面的重要变化,抓紧颁布实施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着力解决基层业务发展难题,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检察院的主观能动性,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多做基层基础工作;要着力配合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息诉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增强上下级检察机关息诉工作合力;要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办案一线力量、队伍专业化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紧绷防腐拒变的高压线。

6,检察机关如何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起诉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起诉讼的情况。此外,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当检察机关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时,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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