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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东与租户是什么关系

是“租聘”吗?

2,房东与租房人是什么关系

这要看是在你租的屋子里还是在房东住的屋子里,如果这样的话房东的可能不用负责任
租赁关系,要看双方的约定。但一般是没有房东什么关系。

房东与租房人是什么关系

3,房东与租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关于房屋租赁,法律有特别的规定。 有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限的,在租赁期内,对于非人为原因的损害,房东有修理修缮的义务。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东提前解除的,要退还剩余的房租金,承租方装修的要适当给予补偿。

4,租客和房东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

租赁关系。  租赁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
通常房东是甲方,但是谁是甲方乙方都可以,只要写清楚权利义务即可,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5,租户与房东什么关系

租赁关系!
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也就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说: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1、收取租金的权利;2、留置的权利;3、租赁物之修缮保持合约约定使用之义务;4、缴税义务。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1、支付租金之义务;2、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3、承租人应依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4、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5、通知修缮的义务;6、催告修缮的义务;7、租赁物增加价值之求偿之权利。承租人就租赁物有益费用,因有增加该物之价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为反对之表示,玉租赁关系终止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之增价值为限。

6,关于房东跟租客之间的经济纠纷求高人给出准确点看法跟法律条款

1、楼上朋友说“因租期未满而退还房屋是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难以苟同,不知道依据何在。 2、如果你们之间没有书面租赁合同、一切都只是口头约定:属于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间内提前通知对方。 3、“租客于2010年10月提出退房,要求偿还5个月的房租,房东拒绝偿还”: (1)对于不定期租赁,租客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 (2)要求返还的5个月房租,如果是租客已经实际支付给房东的、剩余期间的房租,房东应当返还。 4、“租客拒绝支付9月份的水电费约400元”:租客应当支付水电费,水电费是租客的实际消费支出,与返还剩余房租是两码事、是两个法律关系,法律上不支持相互折抵。 5、房东换掉门锁的做法欠妥:在合同没有解除之前,房子的使用权是房客的。 6、“请问法律上如何判别此事,有无具体条文法规?”: (1)如果协商不成到*,房东应返还剩余租金,房客应支付水电费。 (2)对于房东换锁,如果给房客造成损失 ,房东应赔偿;如果没有损失就算了。 (3)其实,房东吃亏在没有书面合同上了:如果有书面合同,房客提前不租,属于违约,房东可以要求不返还押金并赔偿剩余不租期间的损失。 附:相关依据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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