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学生意外险中被保险人监护人和投保人分别填谁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5-18 0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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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意外险中被保险人监护人和投保人分别填谁
学生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应是学生自己,监护人应是家长,投保人是办理保险手续且交保费义务的人,通常学生保险的投保人是家长。被保险人是学生自己,监护人是家长和老师,投保人是父母。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2,当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监护人应怎样维护其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请予采纳。
3,监护人可以受让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此种交易行为.但从法理上,监护人虽然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行使代管权,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但监护人在承担监护职责之外,还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可以受让代管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是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支付不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对价
(2)将支付的对价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予以监管,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挪用
(3)经过基层组织或其他次位的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同意或者交易过程受他们的监督
比如:可以买下被监护人的房产,因为被监护人不能参与协商,但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防止损害现行利益),必须完全支付房款(因为赊购是正常交易的例外),其他监护
资格人同意或参与签字(防止损害未来利益,如预期房价上涨或未来的居住权)
4,急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残疾者监护人是她母亲监护人是否有权处
成年精神残疾者,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间歇正常的,这样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部分行为有效,比如说小额交易买个酱油衣服啥的;一种是完全不能自己思考生活的,这样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一切行为都无效。无论哪种情况,他的监护人有权处置其名下财产,无需公证。原理很简单,他监护人得替他花钱养活他。但是,如果监护人极大的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其他有监护权利的人可以申请*撤销他母亲的监护资格,并追回财产。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残疾者,监护人是她母亲,监护人是有权处置其名下财产的;不过需要有前提就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置财产;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出国留学等,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若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置其财产。公证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刘昭彦律师你好! 若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置其财产。 公证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 刘昭彦律师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5,监护人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不是犯法
我个人认为应该分一下情况 一 如果明确按我们国家的民法规定的话上面两位都说的非常正确,因为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 但是我自己认为如果利用亲权制度来进行解释的话,作为亲权人他有权利对自己外成年的孩子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处理的,虽然我现行法律没有把亲权制度写进去,但是我认为法只是一种原则而不是社会生活中具体所依据计划,它是不能很仔细的去下涉到具体的事件当中的,所以根据善良的法,法的作用是保护合理正义公平甚至可以是善良的感情事件,做为每一部法律都不是有他的基本原则吗?那些其实就是来处理法中不可以具体规定的事情发生以后所进行的依据,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对这个问题进行处理,如果监护人利用自己的身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变成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共有的财产是出自于做为亲人(世界上最亲的亲人)的社会道德中最起码的善良的话他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去惩罚他!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八条 【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首先,如果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的话,说明被监护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处分3500元这么大数额的一笔钱本来就存疑。其次,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倒是很好奇怎么会有属于自己的3500元。再者,各地对于毁坏财产的入刑标准不一,要看a所在的省份对于数额较大的规定。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可以动用其财产。否则就是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人,或者说是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可以认为是违法的。
6,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园转移到幼儿园
幼儿园担任监护人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或者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幼儿园的职责是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监护人的职责,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作了明确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两者相比,幼儿园是完全不能等同于幼儿监护人的特殊的民事主体。既然幼儿园不是幼儿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那么幼儿园就不能履行幼儿的法定监护职责。如需变更,要经人民*或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那种认为随着幼儿入园其监护职责也随之转移的说法。对此,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就是说,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就是说,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幼儿园和幼儿法定监护人的心愿是完全一致的。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如果过错在幼儿园,幼儿园不仅需要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还要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幼儿园承担事故的责任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可以简单地说,幼儿园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则就是: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如果都没有过错的话,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如果是幼儿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由于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或虐待幼儿造成幼儿伤害,活动器材的不安全给幼儿造成伤害,等等。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不应无限放大幼儿园的管理职责,不能因幼儿损害多少,幼儿园就赔偿多少。对于幼儿在幼儿园发生的不是幼儿园工作人员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损伤问题,以及工作人员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民事责任不能完全由幼儿园承担,而应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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