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书面合同,房屋买卖没有书面合同买方和卖方对合同的约定说法不一怎么办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8 06: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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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没有书面合同买方和卖方对合同的约定说法不一怎么办
如果确实达不成一致,那就只有不成交,不过户。没有其他路可走。 凡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如果你想过户,可以诉讼进行。卖方是违约,但是这点小违约,一般不会导致合同解除。不动产的订立 以契约为准 没有约定 等于协议不成立 建议你可以咨询律师 但结果没有太大的希望 即使在法庭上 也会要求你们自行协商房屋买卖合同强制性要求书面订立(房产交易中心有格式合同),如果你们还未到过户这一环节,双方有分歧,那么要么你们要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等于合同未成立
2,买卖纠纷没有合同怎么办
买卖纠纷没有 合同当事人 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法院通常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 没有书面合同 ,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原告拿结算单起诉合同纠纷 但是没有合同能胜诉么
可以起诉,是否能胜诉要看具体的证据。如需法律帮助,建议请正规律师。《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朋友这样的工程结算单起诉是可以的,但是证据不足,您要知道业主只能代表他个人,不能代表单位,而是给单位施工,不是给他个人施工,尤其还没有合同,事实是您施工的,但是法律面前怎么证明是您施工、怎么确定欠你的钱呢?因此您要收索证据后起诉,负责胜诉的机会很小。可以起诉,但是你拿的结算单明确了债务金额,结算单且经过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过的,这样胜算机会大很多,否则就不好说了
4,买卖纠纷没有合同起诉有用吗
可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如果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的,属于口头合同,如果不是法律规定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口头协议也有效,但是需要履行合同的相应证据或证人。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对来于合同纠纷,应当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实践中,虽然没签书面买卖合同,但是发现一方有违约的,将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口头约定有违约责任虽然没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约定的口头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那么将可以按照该约定处理。2、口头约定未约定违约责任因为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违约损失的,可以请求违约损失赔偿。并且,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可能包括经营所获得利益、转售获得的利益等。这里注意的是,要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没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请求违约责任时,对方拒绝赔偿的将影响有合同关系取证。现在很多人约定买卖合同时,并不注意明确违约责任,所以导致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双方可能会陷入纠纷。所以如果违约损失较大的,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时去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无书面合同如何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
现实生活中买卖交易频繁,买卖合同形式也多种多样。有书面合同的,认定合同成立与否并非难事。但是在大量的交易往来中当事人之间往往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时,当事人可提供相关交货凭证、结算凭证和债权凭证作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但是证明力有所不同。交货凭证,如送货单、收货单等。结算凭证,如结算单、发票等。凭证需要由相对人签署或由相对人出具。但是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并不必然就能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需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债权凭证,如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一般情况下,一方以债权凭证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又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债权凭证的效力往往高于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面证明如何写 ? 本人于中山市东升镇乐意居订购一套商品房.原定08年8月20日交完首期房款,后由本人的资金问题.在8月11日改为交订金2万元,并在口头协商在08年9月5日前付完首期.本人于08年9月4日交完首期4成房款之后,得到几份单位盖章的收据后,就通知我稍等几日过来签定. 可是一等再等.到今日为止(08年11月29日),仍未签定,原因是发展商报建本人买的单位的面积上有问题. 今日售楼小姐向我口头表达,如果在2008年12月30日仍未可以签定.可以申請全額退款.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現時就向法院申請起訴,是否可以打得赢这单官司呢?或者说,我是不是应该向售楼部小姐要一份书面证明,如果在2008年12月30日未能签定合同的,就可以全额退款.这份书面证明该如何写? 律师: 你可以向房地产发出催告函,在你指定的时间内房地产公司仍然不和你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要求房地产商退还你所交的款项!
6,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如何举证
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合同法》第33条只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诉讼中,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成立,另一方主张合同不成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经提交交货凭证、结算凭证或者债权凭证的证据场合,仅凭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能否直接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或要求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进一步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举证负担过重及公平原则,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根据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就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而会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在必要时,法院会要求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一方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在本案中,被告方提出合同不成立,承办法院要求被告方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方却拒不提供,最后,法官根据“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法律规定判决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败诉。
7,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房屋交易是否有效
只要无违法行为,买卖双方没有意见纠纷就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到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居民贾女士来我院咨询问:几年前朋友把房子卖给我,只有口头协议,未签合同。当时我就付了全款,但因房本还没下来,就未办理过户,之后房子交付给我使用。现在,房本下来了,朋友却反悔不想卖了,我该怎么办?法官辨析: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转让是,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同时《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虽然你与房屋原所有权人并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你已经向房屋原所有权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房屋原所有权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你使用。因此,你与房屋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你有权要求房屋原所有权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房屋原所有权人仍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原所有权人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作者:鲁甸县人民法院毛智超
8,房产转让 没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秦律师:我经熟人介绍购买了别人的一套住房,双方就价格、办理产权登记等事项达成协议后,我就交付了全部价款。由于有熟人在场,当时也就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交付房款时由对方打了张收条,写明收取购房款多少元,出卖人还将该房屋交付给了我。不久,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我去找对方办理产权登记。可对方却不愿意了,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不能履行,但愿意退还我的购房款,而要我交还其房屋钥匙。请问,我是否可要求出卖人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周女士周女士:《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转让合同应当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虽然你们的房屋转让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你已经向出卖人支付了购房款,出卖人也向你交付了房屋,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都接受,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你依法可要求出卖人协助你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秦希燕更多热点关注:新年首周全国二手房成交走低 房价惯性上扬高速路资产拟打包 今年力争新开工9条高速路长沙二套房首付四成 二套房贷利率最低七一折住建部公布今年任务:将遏制房价过高过快上涨李先生问:不久前我通过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居间协议:向上家购买一套期房,约定协议签订当日由我先向上家支付房屋总价的15%作为定金,十日内我再向上家支付25%的房款后,上家即将房屋交付我入住,其余60%的房款待贷款银行放款后支付。在我向上家支付第二笔25%房款时,上家便拒绝接受。现我收到上家的律师函,称我与上家签订的仅仅是一份居间协议,并不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故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此退还我所交的房款,并解除预定协议。请问在我还没有与上家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我可否起诉上家要求房屋过户?律师观点能否要求上家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交付合同标的房产,取决于上下家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房产买卖关系。无论你与上家签订的协议名称如何,只要具备买卖合同的内容,它就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存在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所签的这份协议对房屋交付及房款的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约定,只要这份合同具备双方当时人的真实签章,这就是一份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能否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过户,关键还在于上家是否取得房屋产权证。基于该合同标的房屋为期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法进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你在房屋仍处于期房阶段就起诉要求过户是不恰当的,法院也不会支持你这个无法履行的请求。因此,本律师建议你至少在开发商办出大产证再进入诉讼,以确保将来可以执行。另外,如果你急于装修入住,在开发商已经交房的前提下,你也可以立即起诉要求上家继续履行合同,先将房屋交付你入住。
9,买卖关系没有书面合同卖方能不能要回货款
合作之初,B公司按双方口头约定按时支付每批货物的货款,但A公司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B公司却以最后三批货物质量有问题而拒绝支付最后三批货物的货款,并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A公司经再三催款后,B公司仍拒绝支付,A公司担心因双方没有书面合同而无法要回货款。A公司负责人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析,发现虽然A公司没有书面合同证明,但其他证据已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材料虽然比较简单,但支持A公司要回货款的证据基本具有。因此,A公司将该合同纠纷委托本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要回货款。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好相关的材料隧将B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查,货物的交付方式是由A公司负责送货上门,经B公司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B公司收货并同时向A公司出具收货凭证,并在收货凭证上注明该批货物的价款。验收人员系B公司实际负责人的一亲戚,但A公司无法证明其是否系B公司的员工。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反诉,认为A公司送的最后三批货物因质量不合格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A公司对此进行赔偿,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庭审过程中,B公司代理人辩称,A公司出具收货单上签名的人并非B公司的员工,其无权代表B公司验货和收货,也无权约定货款的金额。庭审过程中双方出具的证据如下:A公司出具三组证据材料:一、收货单:拟证明本诉被告对诉争货物已验收,诉争货物质量符合本诉被告的要求,并约定货款金额,以及双方交易习惯的事实。二、银行收款证明:拟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并证明本诉被告授权收货单签字人验收货物和约定货款金额权利的事实。B公司出具二组证据材料:一、拒绝付款的公证书:拟证明诉争货物质量不合格并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二、仓库租赁协议、第三方机器维修费用凭证:拟证明因反诉被告供应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而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本律师参与了庭审,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对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并结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事实证明B公司已授权收货单签名人验收货物并约定价款的权利,该验收人员有权代表B公司验收货物并约定价款,其权利的获得与其是否系B公司的员工无关。A公司和B公司双方的买卖关系并非只有诉争的三批货物,之前双方已有多次成功交易的记录。成功交易中收货单的签名人和诉争交易中收货单的签名人均是同一人,B公司对先前成功交易中收货单签名人的验收权和约定价金权从没有提出异议,均对此人签字的收货单对应的货款进行了支付,诉争货物交付前B公司也没有通知A公司已取消该验收人的权利,因此,该验收人完全能代表B公司履行验收货物并约定价款。二、A公司供应的货物质量不存在问题,完全符合B公司的要求。A公司每批货物交付前B公司均要经过验收,按照交易习惯验收的方式是当场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B公司应当场拒收或提出异议,但B公司对诉争货物当场验收后从没提出异议并收取了货物,即使B公司当场验收不能确定货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也应保存有A公司签字确认的样品,以便再次检测有依据。事后如发现诉争货物质量有问题,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向A公司提出,但B公司却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并使用后才向A公司提出质量的异议,已远远超过了合理期限,并且B公司也没有保存有A公司签字确认诉争货物的样品。三、针对B公司的反诉,A公司完全不能认可其主张的事实。B公司既不能证明A公司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其要求,更不能证明其出售给第三方的货物系A公司供应,即使A公司的货物不符合其要求,B公司也有防止损失夸大的义务,而不应等到第三方使用后才提出质量问题。综上,本代理人认为B公司应完全支付诉争的货款,其提出反诉的赔偿请求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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