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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汽车买卖合同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

1. 汽车买卖合同是有效的2. 没明白具体意思,客户或经销商接车是要进行新车检查的啊,如车辆受损损失一般是由送车公司承担3. 退车可以,但是各品牌情况政策不同,需双方协商
1. 汽车买卖合同是有效的2. 没明白具体意思,客户或经销商接车是要进行新车检查的啊,如车辆受损损失一般是由送车公司承担3. 退车可以,但是各品牌情况政策不同,需双方协商

经济法汽车买卖合同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

2,车辆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一、车辆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1、车辆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车辆买卖合同签了即可成立生效。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二、发生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发生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等。二手车交易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等。

车辆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3,买卖车协议怎么写受法律保护

你好,机动车买卖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只要符合其中要求,并且没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物权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在车辆买卖合同当中,应当将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的条款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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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协议怎么写受法律保护

4,签了车辆买卖合同生效吗

一、签了车辆买卖合同生效吗1、依法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一般而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自己的意思订立车辆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二、只签字不摁手印的合同有效吗只签字不摁手印的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车辆买卖私下签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我现在的情况就是这样 我的买

1、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2、目前对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如果不支付,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至于你和第三方,倒是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车辆买卖协议只要双方自愿签署,是有法律效力的。车辆的物权登记制度属于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如果办理过户手续,则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则上,签订合同在前的有优先过户权利。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6,法律规定的车辆买卖协议自签订日期起有效期为多久

没有规定,这种协议属于合同待定,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的归属以登记之日生效,就算你签了合同并付了全款甚至钥匙给你甚至车都开走了,只要行驶证上没有登记你的名字那么该机动车的所有权就不是你
1、一般来说,签订协议的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就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对生效时间未作特别约定,则协议自订立时即生法律效力。2、要注意如果协议书中所约定的“车”为机动车,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否则,虽然买卖协议生效,但因未办理过户而不能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建议持相关材料当面咨询一下律师,以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已过户的报废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根据《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各类出租车辆的使用年限为八年。梁某出卖给彭某的车辆为营运车辆改为非营运车辆,使用年限应为八年,该车辆于2009年即已报废。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废车辆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梁某与彭某的买卖行为违背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司法解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优先保护顺序的解释规则。第(一)项规则是,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其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3条,买受人因受领交付已经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第(二)项规则是,均未受领交付情形,先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其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4条的反对解释,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项规则是,均未交付、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110条;第(四)项规则是,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后,又登记过户给别的买受人的情形,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现在的问题是,质疑第(四)项规则,是否与物权法第24条关于登记对抗原则向冲突?请特别注意第(四)项规则的适用条件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例如,张三把汽车出卖给李四并交付,按照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交付发生所有权变更,买受人李四依法得到了汽车的所有权,同时出卖人张三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已经不享有汽车所有权的张三,再签订第二个合同,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汽车出卖给王五,构成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权利人李四当然不可能予以追认,因此第二个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形,买受人王五不构成善意,因为是买卖二手车,按照社会生活经验,一定要先看汽车,看上哪辆车买哪辆车,而不是仅凭出卖人有车证就购买。按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购买动产情形的“善意”是“信赖占有”。买受人王五签订合同时出卖人并未占有那辆汽车,当然谈不到“信赖占有”。因此,买受人王五不可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当然应当保护因受领交付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买受人李四。可见,此项解释规则的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3条、合同法第51条,再加上物权法第106条。应当肯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项规则,是正确的。

9,谁知道汽车销售合同中具体有哪些条款详细一点的

汽车销售合同包括了以下条款: 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的型号、规格、质量、数量、选装件数量和型号及生产厂家、交货期限,这是汽车销售合同最基本的内容。这些条款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做出具体的规定。如质量标准,因明文规定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或者按用户提出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规定。制造厂必须对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只能提高质量标准不能降低质量。如果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则需要格局《合同法》的规定,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期限应具体规定交货的日期,如果延期交货,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如果经销商没有按期接受货物,则要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具体规定交车的方式。如果用户自行到厂提货,应规定接车的手续;如由厂家实行送货或代运,应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注明送货的地点或到站名称及收货人。收货费用应写明是包含在售价当中还是在售价以外另行计算。 明确所购车型的外部色彩(或图案等),如用户对汽车的外部色彩或图案、文字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注明,所需费用经双方协商后,也应当在合同中注明。 汽车销售合同中要正确规定产品的价格与付款的结算方式。凡是由国家或地方统一定价的车型,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价或降价,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对国家允许浮动或由企业自行定价的车型,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对于车款的结算方式,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汇票、支票、“托收承付”或“验货承付”等办法执行,也可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 明确规定汽车销售合同各方的经济责任。如厂家对产品的型号、规格、质量、数量、选装件、交货期和交货方式等方面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时,应在经济上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的责任。如需方发生中途退货、拒绝收货、延期付款等违背汽车销售合同的规定时,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如果由于运输部门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而造成损失,则完全由运输部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需方不按时收获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在汽车销售合同中除上述内容外,如果还有其他内容和规定,应由供需双方相互商定,或补充具体条款。 资料: http://www.192job.com/arts/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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