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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38条内容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38条内容

2,劳动法第三十八三十九的具体内容

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39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三十八三十九的具体内容

3,劳动法第38条

自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除非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合同到期终止,按一年一个月发放经济补偿金
可以的做了十七年了,那么厂里是按劳动法那么你可以用每个月的工资底乘以十七等于多少就是得多少,望采纳

劳动法第38条

4,劳动法38条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5,劳动法第38条为交社保有经济补偿金为什么有的得到经济补偿有的

1)《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理解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无需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46条规定,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你要有企业违反第38条的证据,才能得到赔偿。
以用人单位未交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想要得仲裁委或是法院的支持,是有严格程序上要求的。如果自己不熟悉,建议找律师协助,听从律师的建议,才能保证胜诉。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并且你可以通过第四十六条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7,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这一休

每周要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是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日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是法律的最低要求,也是对一般单位的规定。实际执行中,还要结合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的一些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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