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有哪些,请问合同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能分析下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07 18: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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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合同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能分析下么
合同即契约,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一般是指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旦确立,便受法律保护。
2,常见的合同纠纷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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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合同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和财产两大类。而合同只能约束财产法律关系,具体比如债权债务,买卖,赠与,出租等等。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房租的价钱,而且没有约定合同期内如何涨房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房租是不能涨的。
4,合同类型有哪几种
合同类型有下列15种: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与协议的区别如下: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5,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
答: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简答了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6,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法律问题有关合同的急
如果对方不能认同你成本上升的事实,双方达不成一致,建议通过仲裁解决,同时修改合同。因为毕竟是您们合同上白纸黑字约定的,对方如果主张按合同执行的话也是理所应当,当然局外人怎么说,你就不必理会了。近些年物价一直在涨,联系你们重新商定价格,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这样的话更有说服力。这并不能简单判断,因为合同原则上双方各持一份,如果改的只是一份,那并没有太大意义,但如果是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乘不注意改掉合同条款,而又签署了,除非能证明偷改的事实,否则你只能根据所签署的合同去确定权利义务。当然,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如果合同条款确实不公平,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56条的相关规定去主张合同条款的变更或撤销: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56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8,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主体:参加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之争总是围绕着一定的对象所展开的,没有一定的对象,也就没有权利义务之分,当然也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了。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行为,物,财产,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合法权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一方面,权利受到国家保护,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因他人干涉而无法实现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协助实现其权利或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是有行为界限的,超出法律规定,非分的或过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视为合法的权利。权利主体不能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义务 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义务人履行义务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保障,所以,法律规范都针对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义务。尤其是强制性规范,更是侧重了对义务的规定,而不是对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法律义务对义务人来说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国家就要依法强制执行,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9,关于法律交易合同问题情况有点复杂相关人士请帮助一下
这问题没有多复杂的,只要把里面的关系理清楚就可以了。
首先这是一个钢材的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合同应该在对方承诺时合同就发生效力;因为要约是由你爸发出的,举例说吧:(A想买一批肥料,找肥料厂谈价格,A说10吨肥料2000块怎么样,B说可以,就按你的要求卖吧,这时肥料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了,也就是说不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的,口头合同也是一样有效力的。)所以在钢材买卖合同里面你爸是要约方,对方只要答应,合同就成立了。
其次你爸付款的行为时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你们不急着用钢材,卖方把钢材交付给你们,这时买卖钢材的合同就履行完毕。由于你们双方离得不远,又暂时用不上钢材,卖家履行了对钢材的保管,保管是卖方自愿的,所以一般不要求你们支付保管的费用。
第三由于你们家暂时不打算盖房子,钢材实在排不上用场,打算退货要求卖方退款,这行为得看卖方的意思了,因为第一个买卖钢材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现在你们这方变成了卖方,如果原来的卖方同意要回钢材,则这又是一个新的钢材买卖合同,所以价格决定的主动权不在你们这方了,原卖方要求以现在的市场价格回收钢材是合理的,你们也就没有权利再要求他按去年的价格回收钢材了。
第四由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你们可是随时把钢材拉走,卖方根本不存在什么违约的事情,如果你们上法院起诉,胜算应该不会很大,所以没有必要上法院起诉。个人感觉这个情况对你们比较不利。
双方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也就是说,那批钢材已经归你们所有,你们已经买定了!只不过没有地方存放而暂时放在老板那里。
我觉得按法律规定来说,你们应该接受这批钢材,可能还要支付一定的保管费或仓储费给对方。
合同双方已经付款交货,而现在你们以市场价变化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降低价钱,恐怕有点不合理。
这是我的看法,你们可以协商解决。但我觉得走诉讼的话,你们的胜算不是很大~~~~~ 你说的你没有权力其实是你想把所有便宜都占到,你光想到现在钢材价低你不合算了,可是要是涨价的话卖的人不知道少赚你多少了,你当时间订货也是就怕涨价到时候买不到便宜的了,所以你才付款订货
至于你说收据上光说涨价没说降价问题,这是可以推理出来的,谁都不能光有权力不尽义务这样是不公平的,所以虽然没有写降价问题但可以由涨价不提价推及降价也不会给你降价的,所以这个诉讼我劝你是不要打了,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想想,这样你心里也会愉快点首先很赞成楼上几人的观点,这是一个有效的合同。因为你们已经付了款,而且对方交了货,而且在价格上没有欺诈行为发生。那么合同已经生效,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要受法律的约束。至于你所说的问题,上面有一点没有答到。那就是那张单据以后,所约定的由供货方保管货物,实际上已经和前面的合同是两回事了。简单点说,你们签的实际上不是一个合同,而是两个合同。后面的实际上已经属于第一个合同生效后再签的一个保管合同。你现在存在的误区就是把两个合同看成一个合同了,即便当时你们没规定:“不论涨价还按这个价格给我这么多货!”这一条款,对方也是没有权利调价的,因为这个合同已经生效了,也就说这事完了,剩余的只不过是他替你保管而已。仅仅保管,东西已经是你的了。因此上诉你是一点希望都没有。1、如果收据上没有具明什么时候给货,而又可以证明对方收到你们的款子,如果数额不大就等涨价再提货了,不然你会觉得吃亏.
2、如果收据上不能明确钢材的具体品种和型号,属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及不能补充约定,那就是一份不能履行的合同,只能属于一种预约购买行为,现在你们不买了,在对方没有针对你们购买的品种进货前撤回是没问题的。在签收据时合同已经生效了,双方就应该履行合同,除非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否则是不可以撤销的,并且是有效的。你说的这说的这种情况,合同已经生效了,你们双方都应该履行,你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如果你主张以现在的价格,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而且对方还可以想你主张保管费用。1、可以说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应该要求对方降价卖
2、合同法现在有情势变更一说,但是不知道你的情形算不算,算的话可以降价买或者撤销合同
3、另外就从具体其他细节来看能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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