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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民法通则五十八条和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合同行为的效力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行为的效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比较民法通则五十八条和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2,合同的无效 与 可撤销都有欺诈胁迫该怎么区别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的合同。总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还是无效的合同,看是不是损害国家利益。注意:学习过程中,也要注意:1、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不论是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项和第53条第2款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绝对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纳入到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合同的无效 与 可撤销都有欺诈胁迫该怎么区别

3,合同期内的临时建筑在什么情况下受法律保护

临时建筑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临时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在法律上作出强制性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前面的网友们说的都过于偏颇。私了的合同一般分为民商事的和刑事两大类。 在民商事方面,合同要想受法律保护,就得首先依法成立,符合法定要件;然后是排除《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第53条关于强制性规定、第54条可变更、撤销条款才能生效,这时法律才能强制保护。 刑事方面除盗窃等几种简单刑事案件;一般侮辱、诽谤;一般虐待;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罪这些可以自诉的范围允许私了后,不再由国家贫骨头强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其它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即使依法成立私了,爱到法律保护,但还是免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合同期内的临时建筑在什么情况下受法律保护

4,跪求法律人士指点 之前承包快递片区双方协调后解除合同后快递公司

首先,使用韵绝对是他们公司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首先是有一个“合同法”规定的法律的情况,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合同法”:该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的标准条款第40条规定,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增加的负债另外,排除其他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的利益状态;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第53条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人身伤害; (二)导致其它财产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 然后,在合同中,其实,没有比可以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的法律。 最后,正如你所说的合法的问题。事实上,他只是承包给你,它不是,它是不可能承担任何责任。由于业务和收入,但只在那里经营,你可以想想他的干扰?允许您使用商标和承包其实,给你所有的义务。由于在合同签订后,这的确是自筹资金完成承包业务,所以他不应该,当然是负责的,他也是品牌,如果你表达故意伤害,盗窃客户的财产,当然,解除合同,毕竟,他们还需要声名鹊起,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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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责声明是什么意思

Disclaimer 意思是放弃;拒绝;不承诺 专业术语叫 免责声明 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一)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二)免责条款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我国没有采用。

6,无责任的合同有效吗

这样的合同无效。理由:  一、老人智商低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需要相关部门认定,比如通过民政部门、法院等委托鉴定。  二、如果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他的监护人是谁? 有父母、妻子或者成年儿女吗?根据相关规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均可担任监护人。  但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要经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监护人的,由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所以你可以和他的监护人签订合同。但是监护人签订的合同不得损害老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均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况,其中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所以,老人在为你打杂工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你是要承担责任的。
无效。因为违反了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发生事故要找车主承担。因此,租车人出了事故,如果愿意承担哪便罢了。如果不愿意,那么交警首先就找你,让你先承担责任。然后你和租车人之间的事,交警不管,你们自己解决。因此,你那份合同没有什么意义。即使没有合同,都是一样处理。别以为有了这份合同,交警就不找你了。

7,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无效的合同,自签订起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具体情形由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主要是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具体情形由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相关条款;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达成书面的协议。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可见,判断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要件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现出来。但是,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而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合同解释制度乃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换言之,尽管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确认该合同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亦可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具有不法性,所以无效合同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正是基于此点,我们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合同不成立等同于合同无效是不妥当的。
无效合同指刚写出来就是无效,合同无效指合同签订后被法院认定无效
回复如下:一、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相关联的概念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指合同成立以后,按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情况。二、合同的无效,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因而完全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三、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其实指的是一回事,都是针对合同的法律效果而言,无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四、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52条、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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