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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最好请专业人士鉴定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瑕疵影响合同公平性是不会被认为合同有效的

未经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进行招投标是否有效

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如果不是必须招标项目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最好请专业人士鉴定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瑕疵影响合同公平性是不会被认为合同有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进行招投标是否有效

3,合同约定了招投标 实际没有招投标 合同有效吗

如果说合同约定了招投标,必定是合同内的事情。实际没有招投标,是两家的责任,该怎么处理两家再协商,不影响合同效力
有效。这种情况是认为招标控制价是有下浮空间的,而承包商在这个下浮空间上是有利润的。

合同约定了招投标 实际没有招投标 合同有效吗

4,未经招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5,建设项目未经招标合同就不能生效吗

C 答案解析: 《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故排除A、B选项。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故正确答案为C选项。 《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故可排除D选项。 【考点来源】该考点来自教材的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还是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而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式合同法、内容合法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便具有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经备案的,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但前提是该第三人应该是善意的。

6,建设单位自认没招标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还要进行鉴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根据以上法规:  ① 违反招标法规未进行招标的,国家并无“强制性规定”为“合同无效”,而是对招标人列明了处罚措施。  ② 招标人(建设单位)属于有过错方,即招标人或者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为“有过错方”(违反招标法规),建设单位应当向合同另一方赔偿损失(即合同规定的价款或报酬)。  ③ 无论建设单位如何狡辩,过错在他,与你方无关。凡是因他错误导致你方的损失,他均应赔偿。你方应指出:如果建设单位继续纠缠于法规以摆脱应承担责任和义务,只会使自己更加被动。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7,不必须经过招投标黑白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

在实践中,“黑白合同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431376539”的产生具有不同原因,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处理至关重要。“白合同”并非当然有效,“黑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具体认定合同效力,一般来说,主要分为以下情况:1、非强制招标的情况下对“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则非强制招标的项目通常是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公共利益以外的项目,国家对于此类项目的干预和监督不同于强制性招标的项目,因此不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市场秩序和意思自治价值判断时,应优先考虑当事人真实意愿,故当事人真实意思且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效力优先。另外,施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而签订的合同经过备案,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程序,因此,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为依据。在项目工程未通过招标的情况下,非强制性招标范围的工程无论招标与否,都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等规定对“黑白合同”的效力加以判断。2、强制招标的情况下对“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则强制招标项目即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国家对强制招标进行监管,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安全,因此,强制招标工程未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合同的,则无论“黑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均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强制招标工程虽然通过招标程序,但是双方签订了“黑白合同”,则无论“黑合同”签署在“白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都属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法条确立了在工程通过招投标的情况下,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具有优先效力,而“黑合同”则不能作为结算工程的根据。此处有一个例外,即“黑合同”未对“白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如果“黑合同”的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但是并未构成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个方面)的违背或变更,则只要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便不应该被认定为“黑合同”,而应当认定为对“白合同”的合理变更及补充,认可“黑合同”的效力。“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衡量:一是看变更内容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如果将质量要求合格的工程通过订立合同变更为优良,虽然会导致价款相应提高,但可以认定为备案合同的补充,应认定有效。反之降低工程质量,降低价款,除非备案,否则认定为“黑合同”。 二是看合同价款变化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3。1/3以内属于正常,超过未备案则认定为“黑合同”。
招投标黑白合同如果在合同条款里有:本合同复印,传真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该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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