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吗,工伤认定后是否还可以申请人身损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20 14: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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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后是否还可以申请人身损
2,工伤可以走人身损害吗
可以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一般就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走工伤流程,那就只有走工伤流程了,没有办法走人身伤害的。
3,工伤和人身损害能同时赔偿吗
在日常生活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典型的工伤和人身损害竞合的情形。有些劳动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会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而事实上,当遇到第三人侵权,又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时,受害人可以两者同时主张。但是,劳动者如果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对应项目中应扣除五项第三人支付的费用,分别是: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4,请问工伤赔偿可不可以按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工伤赔偿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你好 不知断后有无切除 若无切除该指远端关节功能是否丧失? 若被切除或者功能丧失 可以被认定为十级工伤 《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十级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断离或功能丧失;
5,工伤鉴定标准 可否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
你好,认为应该是不可以的吧。在实践中,如果没有出现残疾情况,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差距不是很大!但是,如果落下残疾,那肯定是“人身损害赔偿”比“工伤赔偿”多得多!所以,现在这样的案件,(被告)用工方都是希望用“工伤赔偿”来处理,而原告(受害人)这方都希望用“人身损害赔偿”来计算处理!这里里面就是赔多赔少的问题了。鉴定你的雇佣关系,一般是按工伤,但可以争取下“人身损害赔偿”,钱会多点!—— 有关 工伤 赔偿这块一些疑惑,认为喜欢不如 亲自问工伤律师 者啊,如像 ……^ http://tieba.baidu.com/p/4313330808^ & 的 法律者 们 喔 !是工伤,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进行赔偿。是故意伤害或第三方伤害或其他伤害,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不是同一个概念,分别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其鉴定结果也大相径庭。通常情况下,劳动能力(伤残)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鉴定相对较松;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相对较严。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死亡时适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死亡时适用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不存在用工伤鉴定标准鉴定伤情,用人身损害标准赔偿的可能。
6,享受工伤保险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原创: MoreKingLawFirm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Q员工受工伤,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企业该如何赔偿?法律顾问回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发生工伤的员工,都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只有那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及职业病患者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利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其次,对于企业遭遇双重索赔,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历了争议阶段,有双重都支持的,有就高原则的,也原性质相同只赔一次的等等;截止今,司法裁判开始趋向一致,以广东省为例,基本原则是: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员工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第三,以下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相关依据及参考:《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及职业病患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如何处理? ▼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7,请问工伤可以 用人身损害赔偿解决吗
不可以,工伤是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安全设施不够,由非主观引起的伤害。而人身损害赔偿常常指在主观上有意造成的伤害。因为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双赔。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单位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走造成工伤的,只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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