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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2,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写明有关本

首先,合同中写明”协商不成,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不正确,人民法院不会受理的,业主委员会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出来后,如果有一方不执行仲裁的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强制执行仲裁的结果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写明有关本

3,一个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业主依据合同无效以无效合同能否推掉不

如已提供服务,即使无效,应视为业主接受服务,应支付相应服务费。
什么合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不能,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其他业主缴纳物业费。
一般物业费是要到物价和房管局备案的,合同无效可参照其他业主缴纳物业费

一个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业主依据合同无效以无效合同能否推掉不

4,黄先生拒绝按约定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理由是他自己雇有专门保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好!我不知道你们的物业服务费是拆开来收的吗,为什么要分成几个内容?,如果是这样,那你们的公司本身就有问题.物业管理函盖了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的保养和其实一些社区服务等内容,并非业主所理解的个人保镖.因此,不支付物业服务费是完全没有理由的,你们可以以物业管理合同为准则去说服业主履行自己的义务.实在不行可以到法院起诉,绝对能胜诉,只是成本会高一点.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物业服务费主要是用于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任何业主都须按约定标准缴纳。

5,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合理

6,物业合同有问题我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

回答所有问题之前,自己应当先考虑,我想要什么?这点比较关键!就物业管理费的这个案子来说,考虑如何打赢意义不是很大,因为一般很难赢,几乎所有的有利证据都在物业公司一边,所以建议不在这个案子上花很多时间,你也不用请律师,直接告诉法官,我可以补交管理费即可。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你要什么的问题了。是想让物业公司走人,还是说既然合同已签还是把服务做上来。在说如何解决之前,有个前提请注意,无论你想要什么,可能靠你一个人的力量都是不够的,如果不能联合其他业主一起行动,并且不付出一定的努力,你将无法改变现状,更不可能拿到你想要的东西。这也是许多小区不能被改变而纵容物业公司明目张胆侵害业主利益的重要原因。如果是想让物业公司走人,那么:1、查看物业公司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过程是否合法,首先要找到一个熟悉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的业主或朋友,查看成立的整个流程是否合法,如果物业公司不配合,你可以直接去房产管理局的物业管理科查询,跳过物业管理处操作。因为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必定在政府机构有备案,可以从他们备案的资料查查。2、如果能够证明业主委员会成立是非法的,那么签订的合同自然非法,此时物业公司走人的可能性已经比较大了,不过之前你还应当考虑谁来接替新物业公司的问题,比如进行招投标选取新的物业公司等等。3、如果通过查询物业公司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做法确实是合法的,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要想让物业公司走人就比较难了,因此建议让物业公司提供合格的服务,也就是把服务做上来。4、将小区内发现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进行记录(文字、音频、视频、图片等方式),反馈给业主委员会,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提交记录应当有编号和时间记录,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整改,那么皆大欢喜,不管他们之前操作是否合法至少现在能够满足你们的要求。如果他们不能按照要求整改,你保存的记录就可以成为改选业主委员会以及炒掉物业公司的重要依据。无论怎么操作,这个过程都是艰辛的,毕竟我们与物业公司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如果做好了也是推进物业公司改进和发展的一件大好事。祝你成功!
无效之诉
本应诉要胜诉的关键在举证确定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非法的,从而它与物业签订的合同无效。可以采用查看业主大会原始记录,或取得小区1/2以上业主签名作证。
拒交物业费不合理,毕竟物业公司是按国家法律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业主觉得物业服务合同有问题,应找到业主委员会违法的相关证据,起诉业主委员会。
你 只能 不 承认 那个 合同 怎么 不 承认 法呢?你 说 那个 所谓 的 那个 委员会 得不到 你 的 承认 就 OK 了你的 那个 问题 补充 那里 只要 实行了 你 就 应该 能 胜诉
建议你先交物业费用然后 ……引用回答者: bluejeson - 助理 二级 “本应诉要胜诉的关键在举证确定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非法的,从而它与物业签订的合同无效。可以采用查看业主大会原始记录,或取得小区1/2以上业主签名作证。”为何如此呢?这里说出我的观点1、现在有合同服务已经成了事实不管你满意与否这都是事实2、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办事可以告他欺骗业主这样核实后会有严厉的处罚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职照 但是完成第二条的前提是第一条

文章TAG:物业服务合同无效胜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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