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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买房未签合同,双方就没有形成买卖关系,因此是无效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未签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没有合同能打官司吗

合同不一定是书面的合同我国法律对合同有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两种口头协商一致也可以啊再者如果是买卖合同纠纷,没有合同的话送货单等也可以作为证据建议找律师咨询一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张签名单
有没其他证明
没有合同部等于没有证据,只要有充分的证据一样可以打赢官司的。所以,希望你把情况介绍清楚。

没有合同能打官司吗

3,买卖合同交了定金但没签合同

1、立即通知买方,限期签订合同。2、明确告知,不来签订合同就是违约,并不退定金;3、注意保留证据,特别是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本人,否则对方说你违约。
通知他在一个时间段内过来签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定金不退还给他,房屋另行出售!
除了定金是书面的!你还有书面文字的东西吗?比如说过几天搬完家就签合同、付款并交钥匙
没签合同,就没有什么证据证明对方违约和应承担的什么责任。不过,交了定金肯定有收据吧,也肯定写明了定金是用于哪方面的,所以你可以先去追回自己的定金。如果对方不退还,可以起诉对方。

买卖合同交了定金但没签合同

4,没有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当怎样证明

律达网:没有书面合同应该如何举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4、根据《合同法》第33条只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诉讼中,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成立,另一方主张合同不成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经提交交货凭证、结算凭证或者债权凭证的证据场合,仅凭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能否直接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或要求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进一步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举证负担过重及公平原则,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根据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就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而会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在必要时,法院会要求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一方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

5,买卖关系没有书面合同卖方能不能要回货款

合作之初,B公司按双方口头约定按时支付每批货物的货款,但A公司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B公司却以最后三批货物质量有问题而拒绝支付最后三批货物的货款,并要求A公司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A公司经再三催款后,B公司仍拒绝支付,A公司担心因双方没有书面合同而无法要回货款。A公司负责人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析,发现虽然A公司没有书面合同证明,但其他证据已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材料虽然比较简单,但支持A公司要回货款的证据基本具有。因此,A公司将该合同纠纷委托本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要回货款。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好相关的材料隧将B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查,货物的交付方式是由A公司负责送货上门,经B公司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B公司收货并同时向A公司出具收货凭证,并在收货凭证上注明该批货物的价款。验收人员系B公司实际负责人的一亲戚,但A公司无法证明其是否系B公司的员工。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反诉,认为A公司送的最后三批货物因质量不合格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A公司对此进行赔偿,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庭审过程中,B公司代理人辩称,A公司出具收货单上签名的人并非B公司的员工,其无权代表B公司验货和收货,也无权约定货款的金额。庭审过程中双方出具的证据如下:A公司出具三组证据材料:一、收货单:拟证明本诉被告对诉争货物已验收,诉争货物质量符合本诉被告的要求,并约定货款金额,以及双方交易习惯的事实。二、银行收款证明:拟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并证明本诉被告授权收货单签字人验收货物和约定货款金额权利的事实。B公司出具二组证据材料:一、拒绝付款的公证书:拟证明诉争货物质量不合格并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二、仓库租赁协议、第三方机器维修费用凭证:拟证明因反诉被告供应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而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本律师参与了庭审,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对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并结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事实证明B公司已授权收货单签名人验收货物并约定价款的权利,该验收人员有权代表B公司验收货物并约定价款,其权利的获得与其是否系B公司的员工无关。A公司和B公司双方的买卖关系并非只有诉争的三批货物,之前双方已有多次成功交易的记录。成功交易中收货单的签名人和诉争交易中收货单的签名人均是同一人,B公司对先前成功交易中收货单签名人的验收权和约定价金权从没有提出异议,均对此人签字的收货单对应的货款进行了支付,诉争货物交付前B公司也没有通知A公司已取消该验收人的权利,因此,该验收人完全能代表B公司履行验收货物并约定价款。二、A公司供应的货物质量不存在问题,完全符合B公司的要求。A公司每批货物交付前B公司均要经过验收,按照交易习惯验收的方式是当场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B公司应当场拒收或提出异议,但B公司对诉争货物当场验收后从没提出异议并收取了货物,即使B公司当场验收不能确定货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也应保存有A公司签字确认的样品,以便再次检测有依据。事后如发现诉争货物质量有问题,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向A公司提出,但B公司却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并使用后才向A公司提出质量的异议,已远远超过了合理期限,并且B公司也没有保存有A公司签字确认诉争货物的样品。三、针对B公司的反诉,A公司完全不能认可其主张的事实。B公司既不能证明A公司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其要求,更不能证明其出售给第三方的货物系A公司供应,即使A公司的货物不符合其要求,B公司也有防止损失夸大的义务,而不应等到第三方使用后才提出质量问题。综上,本代理人认为B公司应完全支付诉争的货款,其提出反诉的赔偿请求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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