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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哪些

2,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范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但合同约定的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无效。2、公司辞退范某的行为违法,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范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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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教劳动合同法上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体经营组织属于法定范围内是必须为其劳动者购买以下法定的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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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劳动合同 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劳动合同法主要包括哪三个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权利、义务、保障与惩处好不好, 前两位的回答都属于劳动权利和义务
劳动的工作加班时间.补偿的办法.以及工人的保护
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劳动岗位
一是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有的认为在走回头路。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实际上这些都是散见在劳动合同法的,为了消除社会误解我们集中起来做了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这样规定,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二是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6,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要详细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劳动法曾经在很长的时间内属于民法的内容,但是其不断显示出与民法不同特征后,其变异性已经成为冲破民法传统的独立法律部门,从而体现出与民法不同的特征来。这些不同表现在: (1) 性质不同. 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 (2)权利本位不同。 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3)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 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劳动契约则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此中心所展开的法律体系,当然与市民法大意其趣” (4)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与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 . (5)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广泛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必然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则必然是用人单位。 (6)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平等原则---妇女、儿童特殊保护原则; 等价有偿----假日工资,节假日上班双倍工资; 契约自由----“劳动基本法”为限制,特别注意契约内容上的妥当性; 在民法中,劳务商品化色彩很浓,而劳动法则应当以“劳动力非商品”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生存;在民法中,民事责任以过失原则为主,而劳动伤害责任则因保险制度的存在,表现为“结果主义”。 联系: (1) 劳动法首先是特别债法,所以原则上也存在契约自由。劳动法是民法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用传统民法理念无法解决劳动者与用工方冲突的产物。 (2)民法以“平等主体”为观察和评判公正合理的视角。而劳动法则假设劳动者本身在任何劳动关系场合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其目的就是通过相关限制用工者权利和自由或者为劳动者提供一种特殊的保护,以体现倾斜性,以实现劳动者获得如民法中民事主体那样的“平等地位”,以实现社会整体上的公平。 (3)在一定程度上,现代劳动法是民法社会化的产物。 (4)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仍有相当程度的私法性质。

7,劳动法的内容都是什么阿

可以走人,单位可以扣除当月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找了些相关资料,可以参考下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情形 (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5] 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劳动者履行了这一程序就无须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合同的手续,以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违反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情况下,一般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无须预告即可在通知用人单位的同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6]《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限制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种情形属于概括性规定,除了《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必须遵守。如我国《工会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参加工会活动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为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恢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补发因解除合同而损失的工资,或者责令用人单位按年收入的2倍给付。 四、劳动合同解除的手续及后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就是一种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结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此产生了新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就是一方的义务。如“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7] “除此之外,还应履行其他的一些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结交,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的接交,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及接转,有债权债务的也要进行清理等等。”[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应当遵循竞业限制规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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