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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利息该怎么约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分具体情况:1、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致无法确定的情况: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在部分规定上是有冲突的,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法官说了算,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3、明确约定的无息借款的情况: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准许,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借款利息该怎么约定

2,合同法利息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关于利息的规定有,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还本付息;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借款的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等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合同法利息的规定有哪些

3,合同法对借款利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3、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4、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6、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扩展资料:民间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度百科-民间借贷利息

合同法对借款利息的规定

4,买卖合同请求支付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买卖合同请求支付利息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5,买卖合同违约金与利息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1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2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3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4、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两种情况:一、如果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不会既支付违约金,又支付违约金利息的,因为违约金就是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对方没有依约定按时支付违约金,才应该支付违约金的利息。二、如果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而是要对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这是可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关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6,借款合同利息约定属于有效合法行为吗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在现实的法律操作中,当事人一般对利息的利率、利息的计算规定的比较具体,而很少考虑利息在何时支付。往往引发争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再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首先协商,协商不成依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区别对待,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当借款数额上千万的时候你会发现这个问题是个让你头痛的问题。 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都是亲戚、朋友关系比较密切的人之间订立的。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所以,一定要先君子哦!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贷款人性质,分为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商业借款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民间借款是自然人间及法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 在商业活动中借款一方提供借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借款的利息。借款合同双方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但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就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所以民众间的相互借款,如果双方有约定利息的,最好还是将约定的利率写入借条中, 一来此约定合法有效,不需要顾虑; 二来一旦涉及到诉讼可以作为证据说明当时的约定情况。

7,合同的利息是不是从合同签日计算

从款下方之日起算
日前有一位朋友咨询,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已经到期,对方延迟一年至今仍未还款,且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其想起诉主张对方还款及利息,可以吗?一、主张利息损失不必然要求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二、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至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8,关于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利息是指什么

一般情况下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所指的利息,一般的理解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2、按照贷款利率计算的理由是,该法第17条规定的很明确,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的,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一部法律不可能适用两种计算标准的。实际上,法院在处理涉及此条规定的时候,也均是按以后的贷款利率计算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1、你家2005年4月买的一个期房,有《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4月给房子,可是2008年4月没给房子,说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违约金赔偿。答:这是你不能接受的,因现在房价,和赔偿违约金不成正比。对方违约,解决的办法只有用法律,按对方违约合同法给你赔偿。如果对方说愿意给违约赔偿钱,就是不给房、因房价远远超出了赔偿金,是对方有利,吃亏是你,建议你找律师对照法律,能不能补救你一点损失,有没有挽回你要的房产。 2、可是2009年12月11日通知我们家去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这个新合同上没有提到赔偿违约金,我们就问为什么不赔偿了。他说就不赔要不就给你们退房钱。答:这要问你是否签名了,如果签名那就按新的算你可要吃大亏了。列法弥补、要依证据为实。 3、可是当时是团购每平米2700元,现在这个房子都涨到5000元一平方了,我们还租了4年房子住,其中的差价找谁啊?而且我们现在就想要这个房子,想他们赔违约金可以吗?答:他们违约合同法了,他们可以赔违约金,他们赔偿违约金就是他们的目的,你要他们赔偿违约金是符合他们的心意。作为网友认为你能不能要到这房子是你最大的收获。

9,内部借款协议的利率设定有什么限制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请问限制借款利率有何具体规定?不能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4倍。一、什么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备注]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内容?[1]借款种类;[2]币种;[3]用途;[4]数额;[5]利率;[6]期限;[7]还款方式等。三、借款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四、提供业务与财务状况证明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五、借款利息不得预扣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六、违约责任[1]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七、检查、监督权[约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八、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有何后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九、贷款的利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十、支付利息的期限[1]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2]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十一、还款期限[1]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2]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十二、未依期还款有何后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十三、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十四、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十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十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不要支付利息?[约定支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果有疑问,请继续“追问”!~答题不易,互相理解,您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感谢您!!
这个看个人,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可约定可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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