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不合法怎么处理,无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17 01:15:28
本文目录一览
1,无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前期物业合同不合理怎么办
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不合法,是可以解除的,但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才行。业主可以联名对物业服务企业 服务合同 履行情况提出质疑,也可以在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并提出 解除合同 。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不履行物业管理协议怎么办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当地居委会协助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向法院起诉。向法院起诉时,应准备好物业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向被告所在地或物业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4,如何解决小区物业公司不合法的问题
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这个部门是物业行业主管部门:2,投诉前做好相应工作。尽量不要采取口头投诉的方式,尽量以书面方式提交;3,提交前看看您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中,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的地方是哪些,证据要充分完整。(一)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方式,概括越来有以下几种,也常用到的: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4、司法诉讼。以上几种方式孰优孰劣,难作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自选协商和解是双方对话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后面三种则是借助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方式。(二)纠纷的调解,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性。(三)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仲裁1、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应是民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仲裁庭管辖物业管理纠纷的依据是当事人认定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庭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要写明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待定的仲裁委员会。如一个在广州履行的合同写明:“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5,物业费不合理怎么办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时存在违规收费或不合理收费,业主可提出抗辩,拒绝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不履行物业管理协议怎么处理
(一)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即强制履行合同,是指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后,另一方得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预期目标。从合同的本质看,合同之所以存在,主要在于促进交易、保护交易、救助交易。当一项交易出现问题时,合同的作用就象医生治病一样尽力使交易脱离危险及重新获得新生,而不是动辄将其扼杀。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的一种补救方法。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是法律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例如,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作好公用设施维修养护,业主、业主大会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对公用设施重新进行维修养护或者进行修理、更换等等。合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若于履行期内完成予以补正的,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于履行期届满后完成的,违约的合同当事人还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例如,业主、业主大会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不与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在中标后要更改物业管理费这种招投标的核心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就有权按照招投标的约定要求违约的业主、业主大会支付违约金。又例如,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经过约定的期限,物业管理服务要达到某种程度的水平,而在期限届满后未达到,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是最常用的重要救济措施。它既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并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赔偿损失的范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赔偿范围的约定,可以是对具体赔偿数额的约定,也可以是对损失计算方法的约定。只要合同中有关于赔偿的约定,当事人就有权依约定请求违约方赔偿。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范围的,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7,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在无效情况下如何处理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1、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2、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二、物业服务合同在无效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7、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物业管理企业已提供服务的,可请求业主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1、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虽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2、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在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3、未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在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有50%以上的业主事后追认的。合同的效力是很重要的,也是整个交易中最为关注的,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合同,有其他合同的一般特性,所以说它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的失效。所以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对比上面所述,考虑下自己的情况如果业主在与物业签订合同之前了解情况,知道物业正在办理资质,则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法里有这个规定,合同双方可以追加认可.如果物业方隐瞒真实情况,则合同无效
8,确认物业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期内出现问题怎么办
一、确认物业合同无效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其相关条款无效:(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家汇总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合同期内出现问题怎么办(一)保修期内的公共设施出问题了怎么办保修期内的公共设施出现问题主要由安装方负责维修或更换。流程为:业主向物业反映问题,物业受理投诉,在保修期内的公共设备设施,物业向开发商提交联络单,由开发商联系安装方到现场更换。如果物业一直未协调处理,可以先明确下是在那个环节出了问题,是物业不联系还是开发商不联系,或者联系了安装方不到现场,开发商一般都扣安装方的余款。如果属于顽固问题,在保修期内一直未给解决,一旦出了保修期这问题就成遗留问题了,就不好判定了,最好能和物业公司进行沟通,跟进进度。(二)物业无故涨物业费怎么办业主可以查看物业公司的收费许可,上调价格是否经过发改委的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可以向12358举报投诉。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涨价与服务不符,对物业服务有意见,可以向所在区的物业办投诉,由物业办进行调查处理。(三)物业服务不到位怎么办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合同的规定,分清小区内哪些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哪些问题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可以向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如果小区内无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区的物业办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工作人员会去调查,要求物业公司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上报物业处,在物业公司的资质考核时进行处理。(四)物业服务不好能不拒交物业费吗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可以依据物业合同对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违约行为起诉讼的。因为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则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就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应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如果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则业主可以收集证据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以上便是确认物业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期内出现问题怎么办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9,物业公司和业主 服务合同有纠纷该怎么处理
案情一房地产开发商发布广告,称某广场商品房24小时保安值班,绝对安全,丢失重要财产物业公司负责给予赔偿。张女士基于安全保障而购买了该处商品房的顶层,并与房地产开发商委任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入住后一个月内,张女士下班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第二天上班时,突然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便立即报警,此事至今未破案。张女士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摩托车损失。物业管理公司称:“尽管我公司知道房地产开发商的许诺,但入住协议并未规定丢失重要财产给予赔偿”。经查,物业管理公司并未24小时值班。入住两个月后雨季来临,顶楼天花板漏水。经物业管理公司做了防水处理后,张女士向开发商要求换房,开发商也同意。但由于漏水导致该房的装修受损。张女士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电、供水、供气费以抵消其损失。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及时联系维修房屋,对张女士的要求持异议。夏季来临,张女士安装了一个大功率空调。隔壁的李先生因为张女士的空调机声音太大而无法入睡,白天无法正常工作,对张女士非常有意见。分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评析(一)关于张女士丢失摩托车纠纷的法律分析张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入住协议书,是物业公司对张女士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以及张女士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张女士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就有保管张女士摩托车的义务。但是房地产公司在售房时明确声称24小时保安值班,绝对安全。而张女士正是相信入住后会有此项服务,才决定购买此处房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案中,房地产公司在售房阶段所做的安全保证和赔偿许诺进入了与张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之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承受了房地产公司的义务,对张女士所丢失的财产,要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张女士是否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和供水电气费的法律分析首先要弄清开发商、张女士、物业公司三者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开发商与张女士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对张女士负有漏水致其装修受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二,张女士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就物业方面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而约定的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张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是张女士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关于供水电气问题,一般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单独签有协议,应当依照执行,如果张女士拒绝交纳供水电气费,那么张女士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债务。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张女士主张以装修受损赔偿债权抵销物业管理费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对张女士负债而张女士却对物业管理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是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三)关于张女士的空调噪音侵害李先生权益的法律分析张女士作为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安装空调,改善住宿条件是其行使所有权的应有之义。但是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接受相应规制。即所有权的行使不应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张女士的大功率空调的噪音已经扰乱了李先生的正常生活,致其不能正常工作。这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给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隔壁的李先生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制度要求张女士停止使用大功率的空调,安装小功率的空调,并可要求张女士赔礼道歉。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可以不履行和交纳物业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为原签订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没有续签服务合同,虽然履行物业管理,但因为公司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合同官司,你应按主体不合法,合同到期提出你的意见和申明。但考虑到对方在些服务及管理的现状,可以在你认为或是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补交。
文章TAG:
物业合同不合法怎么处理物业 合同 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