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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有效吗

法律不认可,仅凭一户一地的规定就可以不让没有使用权的哪一方盖房
是不是一块宅基地两个家庭,这明显违背一户一地规定,肯定无效

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有效吗

2,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2、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3、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地随房一并转让。
你好,如果是本村集体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互换,那原则上是有效的,但要经过村集体的同意并备案!祝好运!

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

3,大家看看这份房基地协议是否有效

浙江孙律师:首先,宅基地不适用继承规则,故张三对该“宅基地”无实际权利。第二,若该宅基地上有房屋的,继承基于对房屋的继承,可以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置换协议成立且有效。第三,若该宅基地上没有房屋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时,该宅基地收回集体所有。张三与李四的土地置换协议,因为标的物不合法而无效。
你好!其实很简单宅基地交易我国属于非法该合同无效。此地上所有建筑物归属于张三但若为他人所建可给于补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大家看看这份房基地协议是否有效

4,合作建房合同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认定该合作建房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合建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合作建房合同未生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以划拨方式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在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合作建房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约定共同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无论项目公司是否成立,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变更登记为该项目公司享有,均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

5,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同时法律规范禁止宅基地从农民手中向城镇居民流转。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农村宅基地不得转让给城镇居民,但在村民与村民之间转让并无禁止性规定,应是可行的。另外法律规定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也就是法律默认了村民出卖住房的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只是转让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因此你和邻村农民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规定城镇居民是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以及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的。你们当初买卖宅基地的合同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合同应当恢复原状,因为履行无效合同而导致的损失双方应当根据各自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分担。 具体到你说的情况,你仍然是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各种补偿金应当给你。而你应当退回买宅基地的人13000元,同时将宅基地上由对方出资建设的建筑物对应的拆迁补偿给人家。 除了以上这两项该给人家的钱以外,如果土地在过去10年当中价值提升幅度很大,你可能要额外支付给对方一定的土地升值补偿,这在北京宋庄画家村的案件中曾经有过先例,但是不一定会推广到全国。

6,农村房屋宅基地合同是否有效

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在适用法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行为发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审判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有效

7,合作建房合同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认定该合作建房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合建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合作建房合同未生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以划拨方式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在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合作建房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约定共同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无论项目公司是否成立,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变更登记为该项目公司享有,均不影响合作建房合同的效力。
二、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形式及效力认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 1、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2、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3、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3、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4、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合同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双方过错大小、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5、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出资,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的,不予支持,双方利润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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