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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154条第三款

《民法通则》第154条 期间的计算第一百五十四条【期间的计算】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人,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民法154条第三款

2,2月9日开支票最后付款是哪天

2月19日为最后一天。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天。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8条的规定,票据“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所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应该从2月10日开始算,10天正好是2月19日。
下月8号

2月9日开支票最后付款是哪天

3,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那么星期六是否属于其他休假日 搜

当然是了而且还得等到星期一
第一个问题,在司法考试中这个问题有些过于简单,不具备考察性,单独考察期间最后一天无异于送分了(我个人认为是这样),因此很少见这类试题。 第二个问题,星期六当然算休假日了。只不过如果期间最后一天是星期六的话,期间的最后一天要顺延到周一,而不是周日。(只限于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不适用终止,中断,延长) 详见民法通则解释198: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那么星期六是否属于其他休假日  搜

4,广发银行支票是从次日算还是当天算不算

从次日开始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结合以下两部法律条文,支票的期限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算。

5,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规定按日月年计算的期间开始的

1,失踪时间从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宣告为失踪人。2,相关规定:(1)《民法通则》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民通意见》规定: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矛盾,类似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6,收到一张承兑汇票假设10月21日去贴的现12月12日为到期日那

10月份的天数为10天。票据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4条是关于期限记载及计算方法的规定:如果按照日、月、年计算的,从开始日的下一天起算。贴现日应该从10月22日开始算。22-31日,共10天。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8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4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同问。。。

7,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问题

一、假设被指定人在10月1日接到通知那么他最迟应在10月31日那天起诉。二、具体的算法,从接到当天(10月1日)的次日(即10月2日)起算,到10月31日正好是第30日。因此最后的限期是10月31日。三、至于能否有可能被延长,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祝你好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的理解:当你知道你的权益被人侵害后,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去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你不去,过了时间后,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你好,应该是从被指定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在你的这种情况,应最迟至10月31号。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综上,原则上最迟应该在10月31日前起诉,但如果10月31日为休假日(包括经变通的休假日),则以休假日后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比如2010年10月31日即为星期天,那么最后一天应为11月1日,而不是10月31日。另外,即使逾期了,还可按变更监护关系来处理。
关于你所说的,“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我可以举个例子,民法中关于宣告死亡的期限,“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比如,1979年3月16日战争结束,从1979年3月16日起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到1983年3月17日届满4周年,可以宣告死亡。但是关于你问的”民通意见第17条规定:........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这里我们是否可以类推为已经把”接到通知当日“10月1日给去掉不算入了?从次日10月2日开始计算?如果是这样,那就是最迟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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