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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纠纷案

按照土地法:没有土地合同的土地纠纷。农村土地台帐是解决土地纠份的法律依据,同时你又无法举证你父或你叔与你爷土地在一起的证据。
可以处理 但是要先仲裁 有的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案

2,农村土地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的介绍

《农村土地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是刘子平、梁朔梅编著的书籍,本书是一本全面阐述农村土地权利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专题研究的指导用书,与《国有土地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一书一起构成我国土地权利纠纷的解决指南。

农村土地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的介绍

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居委会应负全部责任,合同中用地手续尚在办理中,属于欺骗,没有作出具体事情,被告称系非农建设用地,可盖建厂房,居委会称该地可建厂房,但不能报建,属于违法行为,李某可以放弃中标资格,标的物需不违背法律和当事人的意愿时有效,本案中,居委会擅自投标出租要负责任,李某不知情,可以拒绝签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4,农村土地纠纷案例

分给你了 知识使用权,你们没有所有权,租金是要给村集体的,但是你可以按着转租给他们使用,以你的名义,这样就可以了,注意保密。
乙方有没有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该证是什么时候发的,是否有注明东西四至,或者乙方有出示什么证明要求换回土地?例如村委会的存档材料。可以去找农海局咨询一下。

5,土地合同纠纷

首先该房屋是否经过登记,即是否有房产证,如果有的话,则登记在谁的名下? 如果登记在您母亲的名下,其有权处分,合同有效,要回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登记在其他人的名下,则你们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收回房屋。 如果未进行登记,则该房屋时何时建造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则你们也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 祝好!
可以在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撤销他们签订的合同。
合同无效,房屋和购房款各自返还。

6,土地合同纠纷

甲的主张无效,乙、丙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因为,乙转让丙的行为没有得到甲的同意,转让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事后甲知道了此事,默认了乙转让丙的行为。因此,乙、丙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7,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1],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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