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一条在民法总则的第几条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06 22: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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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一条在民法总则的第几条
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最晚应于2017年10月19日提起诉讼。如果2015年10月19日借款到期,可以向对方主张还款,要录音,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
2,民法典第111条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3,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现在执行吗
10月一日《民法总则》才实施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民法典111条规定
民法典111条规定是关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一条的存在,就可以使法官更加确信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属于一般侵权,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这里面临一个问题,这里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关系如何?如果两者存在包含关系,那么其中一条规定(第110条与第111条)没有存在必要。如果两者存在交叉,于此会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区分究竟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还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第二,如果某一情形属于两者交叉的情形,究竟适用对侵害隐私的保护,还是侵害个人信息的保护。于此关键在于,适用两者的法律效果是否存在差异?还需考虑的问题在于,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是什么,“个人信息”的定义究为何?这些都是在保护个人信息过程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但是本条仅仅做了宣示性的规定,有所缺憾。民法典中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条指明违约包括两种情况:1、不履行,即客观上没有做出任何履行的行为,如拒绝履行、履行不能;2、履行不符合约定,即作出了履行行为,但是客观上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而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这时,当事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救济,这些措施就是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要求继续履行(如果还可能履行且有利益存在)、采取补救措施(具体来说,指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赔偿损失(即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5,怎么理解民法通则第111条
该条是对违法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条件情况下对方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6,民法111条第六项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条指明违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即客观上没有做出任何 履行的行为,如拒绝履行、履行不能;二是履行不符合约定,即作出了履行行为,但是客观上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而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 这时,当事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救济,这些措施就是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要求继续履行(如果还可能履行且有利益存在)、采取补救措施(具体来说,指修理、更 换、重作、退货、减价)、赔偿损失(即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
7,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具体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起诉审查】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民法总则对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质上说,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此外,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平等是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交换得以正常实现的保障。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不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如对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平等保护,势必损害民事主体依法创造、积累财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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