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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对股权转让规定五年之内不能转让如果在五年之内签的转让协

无效 除非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或更改之前的决定

公司对股权转让规定五年之内不能转让如果在五年之内签的转让协

2,您好未支付转让款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是否为某些不正当利

合同当然合法,没支付转让款说明违约,可以要求支付,或者以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您好未支付转让款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是否为某些不正当利

3,股东约定不得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股东之间可以就股权转让的方式,限制条件等作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对股东有效。
除非小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有效,否则约定是无效。

股东约定不得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4,有限责任司股份5年内不许转让合法否

首先应该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之间的协议,比如期权,就是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转让,需要查看之前指定的相关文件才可以.
半数以上的的股东同意是可以出售给其他人的! 如果某个股东想出售自己的股票,但是股东会又不同意,股份的数量是不可以随便的变动的 他必须出售给其他的股东 第二句话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 不同意转让股份的股东应该出资购买 股份出售者的股份,如果没有购买这些股份就视为其同意 股份转让的股票 转让股份 这里面可能你有些东西部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是不可以随便流通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也不可以上市流通的 这些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又不能随意转让给他人 如果想转让股份 只有其他股东可以转让!这个理解了你就可以想明白这个了!

5,存在哪些情形股权转让合同主体不合法

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主体不合法:1、公司没有依法成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公司未成立时,股份认购人尚不具备股东地位,当然也就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即使其已经缴纳出资,换取了公司股份,由于公司此时尚未经法定程序审核,将来能否成立尚不确定,如准许其转让股份,不仅难以防范恶意者取巧谋利,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而且会干扰公司正常设立活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视为依法成立。如双方签订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后,其中一方因其他原因把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或已依约提供的出资,在公司注册登记前转让给他人,就不是我们所说的股权转让。2、出让方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一是出让方没有依法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如AB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A占公司51的股份,B占49的股份,经营期间A未征得B同意就将自己股份的20转让给C,C支付了全部的转让费用,但是未办理有关手续。后C因为急需资金又将这20股权中的6转让给D。D与C签订转让协议后,发现该企业经营亏损,于是不向C支付转让费用。这里,因C受让A的股权之后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而没有取得股东资格,C向D转让6股权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二是出让方的公司股东资格因故丧失。如(1)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2)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3)因违法受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在以他人名义认购股份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份的,有人认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实际上的股份认购人才是股东。我们认为这一问题涉及到该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股东,学界对此历来有实质说与形式说之争,相对而言,将名义上的股份认购人视为股东的形式说,符合股东身份的要式性,有利于理清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及与外界之间的关系,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更加完善。因此,对名义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份的,不能简单以此为由认定股权转让无效。3、受让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一是对某些民事主体,法律禁止或限制其作为公司股东。如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作为公司股东;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以及职工持股会或其他类似组织未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不能作为公司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其他行业的公司股东;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二是对某些种类的股权,法律对持有者的身份作了特殊限制,这种股权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转让。主要包括:(1)法人股(即法人所持有的《公司法》生效前根据《股份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公民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本法人单位职工。(2)内部职工股(即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仅限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只能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禁止向职工以外的人转让。内部职工的范围是:①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②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③公司的董事

6,公司的合同能不能转让

1、原则上一般商事合同可以概括转让。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不能转。2、合同转让主要看合同相对方意见,对方同意可以转。3、受让的乙公司应当符合合同当事人资格,例如某些施工合同应有相应的资质。4、原合同若走过公证、审批、登记备案程序的,转让的相关协议、转让后的合同也需走同样程序。5、转让应为合法目的的转让,若为逃债等非法目的,转让后的协议效力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个案分析和筹划。你的问题有大概2个方法处理:一、走合同转让的路子由原合同方甲公司、现合同方乙公司、合同相对人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合同概括转让事宜。此种方案下,发票开具和财务记账咨询财务人员意见,原则上倾向于认为转让前的财务手续在甲公司办理,转让后在乙公司办理。合同的其他文件如交货单等看情况处理,尽量跟实际履行情况保持一致。二、走合同解除的路子甲公司与原相对人的合同分别签署合同解除协议,然后由乙公司分别与合同相对人重新签订合同,这需要与相对人有很好的沟通。总之,合同的处理需要参考相对人的意见,你的商业目的,合同的具体类别及内容、甲乙公司是否符合合同当事人资格等多方内容确定具体的方案以及具体相关协议如何写作。
能转让,值得注意的是,预购人与受让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不需要重新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手续分为两种情况:  1、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的办理程序:  首先,买受人与受让人签订一式四份的转让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合同的编号、转让原因、金额、面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转让合同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转让双方持预售合同、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预售登记的交易主管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审批。  第三、经交易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转让双方需缴纳相关税费。转让合同在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后,买受人所持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  2、通过银行贷款预售转让的程序一般按如下方式办理:  首先,开发商、银行、买受人、受让方应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要求转让所购房屋、解除贷款合同并经银行同意;  第二、开发商与原买受人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并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合同;  第三、办理预售合同登记的变更手续同上一所述;  第四、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开发商与贷款银行解除担保合同。
股东转让协议样板  转让方: (甲方)  住所:  受让方: (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广东 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事宜,于 年 月  日在广州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广东 有限公司 %的股份共 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广东 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广东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广东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广东 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广东 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广东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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