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合同包括什么法律,请问 事后补签培训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不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1-29 12:51:42
1,请问 事后补签培训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不
有效。但如果公司未办理社保手续,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你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按这张合同上明确写了杜某和陈某向伊某借款10万,并把自有房屋做抵押,张某是担保人,如果借款人伊某已经用手指印画了押,那么合同有效。而你上面的陈述与合同有差异,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举证,那么你上面的说法不能认可,一切应按合同办理。
2,事后合同有哪些风险如何规避
没有所谓的事后合同,合同都是事前达成的,不管是口头上的还是书面的,没有双方之间的合意的话合同无法形成,也不能达到统一的行为。你指的是双方在达成口头合同后再订立的书面合同,以此来书面再现彼此的权利义务,也为你们以后的权利实现和责任分担提供书面证明。这不能叫事后合同,也没有这个说法。合同签订是个条款要详细明确 重要的条款要尤其注意 如付款方式 违约责任等 规避合同风险是个大范畴 需要丰富的经验 不同的合同规避风险的情况也不同 这个问题还是实践出真知 不管你是不是学法律的 见的多了 自然就能摸到门路了
3,交通事故事后赔偿协议问题
首先我认为应该是“法律效力”这个词语比较妥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签订协议后并且把双方的财物损失处理得很妥当(比如车辆维修双方都满意),就没问题,无需再涉及法律。如果事故中涉及人员受伤,协议中的赔偿事后如果不足以治疗和回复,可能还会诉至法院来解决,法院也会受理此类案件,协议中的条款法院也会参考处理。你这事一定要在交警主持调解下才能写协议书,这协议书不要你写的,你主要要做的是,如何赔偿的问题,你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你这些合理的费用对方都会承担的.协议书交警会写的.
4,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及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后合同义务包括哪些《合同法》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完整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通常,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和减损义务等等。后合同义务的应当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也不会相同。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例如: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等。2、协助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漏。其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再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漏。例如: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二、违反后合同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指违背后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即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强制协助等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后合同义务法律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1、合同履行已经终止。2、一方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4、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5、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其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没有,合同是双方的,见证人只是见证,并无合同权利和义务。
5,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都有哪些规定
由主体、和内容构成。 主体:参加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之争总是围绕着一定的对象所展开的,没有一定的对象,也就没有权利义务之分,当然也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了。 合同包括行为,物,财产,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合法权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一方面,权利受到国家保护,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因他人干涉而无法实现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协助实现其权利或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是有行为界限的,超出法律规定,非分的或过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视为合法的权利。权利主体不能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义务 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义务人履行义务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保障,所以,都针对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义务。尤其是强制性规范,更是侧重了对义务的规定,而不是对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法律义务对义务人来说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国家就要依法,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您好,合同终止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一、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第94条)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45条) 5、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解除。 (第69条)不安抗辩权 6、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第148、164-167条)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8、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9、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致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10、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 (1)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致使今后其他各秕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3)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互相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1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总额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借款合同(第203条) 1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中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第219、224、227、231-233条) 13、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6、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8、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第248条) 19、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搅合同(第254、259、268条) 20、承搅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搅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搅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搅人催告并顺延履行期限后仍不履行的,承搅人可以解除合同。 2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搅合同,造成承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 23、未规定的适用承搅合同的有关规定。即合同解除情况与承搅合同类同。 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 24、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第410条) 25、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其他 1、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时有违法行为的; 2、情势变更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除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 的情形,出现了其他法定情形亦可解除合同,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合同,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法定解除条件,也是对任意解除合同 的限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又必须解除的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
6,包括哪些违反后合同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诚实信用 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仍有一些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订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四、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一、通知的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履行的情况;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二、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三、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比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承揽的家庭装修情况予以保密的,承揽合同终止后,承揽人不得将装修情况告知他人,泄露了秘密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后合同义务包括哪些《合同法》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完整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通常,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和减损义务等等。后合同义务的应当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也不会相同。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例如: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等。2、协助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漏。其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再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漏。例如: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二、违反后合同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指违背后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即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强制协助等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后合同义务法律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1、合同履行已经终止。2、一方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4、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5、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其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合同法》虽规定了后合同义务,但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后果,却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按照学术界通说的观点,违反后合同义务仍然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对于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大体应有强制协助、继续履行、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四种,在审判实践中其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应根据受损害方的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综上,是关于“后合同义务包括哪些”以及“违反后合同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的有关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
7,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些后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该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情况有: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1、办妥退工手续 办妥退工手续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转出人事档案、缴纳社会保险费帐户,及向劳动者开具退工单或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在办妥退工手续方面对劳动者的后劳动合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义务,一方面使劳动者在离职后更容易获得工作,另一方面使第三人(未来的雇主)决定是否雇用时,可以获得劳动者的相关信息资料。不仅如此,用人单位给离职的劳工出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证明,也属后合同义务的一种——照顾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二是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的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这项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 2、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我国的劳动法确立了经济补偿金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的随时解除也排除在外。该规定范围过窄,而且只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变相鼓励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金的功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发生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应包括竞业禁止补偿费。如果劳动合同将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而被要求在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限内不与该用人单位进行同业竞争或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对劳动者的就业不产生约束力。 对于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因为原法律没有规定应何时给予经济补偿金,所以存在着所有的工作交接手续全部办理好,但是用人单位却没有及时将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应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并将经济补偿金交给劳动者。 3、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4、其他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三种后劳动合同义务内容,但是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的完整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如根据劳动法等法律,用人间单位还承担一些其他后劳动合同义务。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裁减人员,那么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再比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曾寄存于用人单位财产的,用人单位应当返还,如《劳动手册》的返还义务等。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1、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2、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就是因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并存之特征,从而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诚实、尽力、一心一意地为其工作和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对竞业禁止约定的违反,无论原用人单位是否受到损失,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则不在此限。即使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没有约定,劳动者也应当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其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使然。否则,即承担侵权责任。 3、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曾进行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的,双方的劳动关系消灭时,所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如果劳动者对该劳动关系的消灭负有过错,应当依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受培训或分配住房后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间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相应的比例递减。但是,培训费用,不应包括培训期间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待遇。 劳动合同的无论解除或终止,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亲密关系的结束,双方合同内容不必再履行,用人单位可以重新招用新的劳动者开始新一轮的劳动合作,劳动者也可以重新选择东家,开始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前双方不再履行任何手续,也不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义务。双方都因该按照法律规定,诚实信用的办理相关手续,该移交单位的财物、资料等要移交,单位该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或经济补偿要发放,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手续的也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否则,双方不仅不能和平分手,还有可能因为没有尽到法定后合同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真可谓好聚不一定好散。【案例一】蔡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蔡某为了进一步深造,参加了研究生考试,不就,蔡某接到了中科院的复试通知,蔡某通过了复试,接到了中科院的正式录取通知书。蔡某向单位提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明确表示,他要在九月份入学读研究生,将不再工作,并要求公司办理相应档案调动手续。没想到,一个多月过去了,公司的人事主管一直不同意,理由是公司有一个新的文件规定,凡不到期的应届生要提前离开单位的,除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年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外,还要再支付每年2万元的违约金。蔡某左右为难,认为公司的规定很不合理。【案例二】李某在某公司做行政管理工作,订立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直接到朋友开的一家公司工作。李某在新公司工作一周后,回原公司办理有关档案转移手续。原公司的人事主管让李某找董事长,董事长见到李某后,非常生气,提出李某不言一声。说走就走,害的公司几十位员工好几个小时进不了门。这是,李某才想到,走的时候自己手里的那把前门钥匙确实忘记交给别人了。最后,董事长说什么也不给李某办理手续。由此双方发生争议。【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法条链接】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提示】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大于劳动者的义务,这是相较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掌管着劳动者的社保、档案关系等人事方面的资源优势以及用人单位天然的强势地位,比如要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还要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法定义务。对劳动者而言会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同而有不同的交接内容,比如返还掌管的物品、资料、有的还要专项离职审计,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还要承担保密以及竞业禁止义务等。针对案例一,蔡某为了继续深造考取研究生,按照法定程序向单位提出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履行法定程序,期限届满,到时合同解除,这是劳动者行使法定的辞职权,单位无权加以限制;另外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无效,对蔡某无法律约束力。单位应该为蔡某办理离职相应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档案等的转移手续。针对案例二,李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因为期限届满而终止,在没有续签的情况下,单位应该为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当然,李某也应当及时办理钥匙等移交手续,没有及时移交确有不当之处,但并不构成单位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法定理由。
文章TAG:
事后合同包括什么法律事后 合同 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