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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它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与现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如: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纠正滥用试用期的行为、纠正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规范,以及合同到期前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条款。
你是想问哪个方面的?? 有双倍工资、 五险一金、 更多的保护了劳动者。 等等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2,2008年新劳动法全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定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2008年新劳动法全文

3,2008年的劳动法

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至于拖欠你的工资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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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劳动法

4,2008劳动合同法

你的合同是在08年前订立的,不适用于<>.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可视作甲方违约.你可要求恢复职位及工资.但对于房产还是要看你的合同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 请补充完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前事实劳动关系的,在1月1日以后一个月内必须补签劳动合同,否则将要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持续用工一年以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你可以要求签,但是单位不签你别管他,留着证据,到时候公司侵害你权益你可以跟他打官司,公司很亏的。新的劳动法对于不签劳动合同惩罚很严厉的,应该急的是公司不是你。入职日期就是你实际开始工作的日期。
具体入职日期即你参加工作之日,也即你说的2007年11月25日
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填写。

5,08年前劳动法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文字上没有写明具体时间,但是实际是劳动者入职上岗时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这一时间没有任何争议。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上的规定,实际是对单位拖延缴纳社会保险的惩罚。进而不能用2008年劳动合同法才规定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来误解1995年劳动法没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来拖延或不缴纳社会保险。真正的明确的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就是劳动者入职上岗的时间,毋庸置疑。
1、不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担心,用工的法律风险在用人单位。 2、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从用工之日起就应当建立,不管签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办理是违法的。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也是违法的。 3、等到你什么时候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你再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充办理所有社会保险。 4、如果单位不予支付,申请劳动仲裁,百分之百胜诉,但现在不用着急。 5、单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作为你合法辞职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如果不交,仲裁有的可以补交,比如养老就可以补交。

6,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

你的合同是在08年前订立的,不适用于<>.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可视作甲方违约.你可要求恢复职位及工资.但对于房产还是要看你的合同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 请补充完整!
主要看你怎么想。如果不告的话,公司在以后还能否让你继续担任副总,是否继续给你房子,年薪会不会恢复?如果可能性不大的话,你也有离开这家公司的打算,那就告。如果是在北京的话,你告赢的可能性是有的。按照合同法,他要把工资给你补齐,也会支持你继续在这家公司呆下去。房子的事,最终可能得去法院解决了。劳动合同法我就不给你发了。:)
这是附条件合同,房子给你是以你为他们工作20年为前提的,要是你告了,一拍两散,主合同解除,你也没房子。这种事情,你告他单位,单位按合同付你工资,给你房子,然后你为他们工作。只是一相情愿的想法。最可能的就是给你一笔赔偿金叫你闪人。又或者你自己考虑,是拿一笔赔偿金闪人另谋高就好,还是按他们的要求减薪,无职位,继续为他们工作好,自己掂量一下这个亏是不是值得吃。金融危机是事实,员工也有义务为单位分担一些,等有了好转再重新提出权利也是一种大公无私的体现。要是有了好转单位也无视你的要求,你可以起诉他们把以前减掉的薪水全补上。劳动合同法全文。http://baike.baidu.com/view/1027506.htm

7,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法相关规定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没有规定具体的经济补偿办法,而是劳动部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  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是指符合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符合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不受十二个月限制,工作几年就支付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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