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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又起诉的协议书有效吗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起诉,则调解协议自然失效。你可以把情况说详细点。是中间人主持的调解协议还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两者性质是不一样的。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又起诉的协议书有效吗

2,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又想提起民事诉讼要

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调解结案的,不能再另行起诉了。所以,应该在调解时,一并解决所有应该赔偿的损失。还有,精神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是不存在的,不能要求的。现在单独就精神损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不会支持的。对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实遗漏的损失或者新增加的损失,要看在调解时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是一次性赔偿的话,那么即使有遗漏,也无权另行起诉。
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能再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又想提起民事诉讼要

3,刑事附带民事已调解解决后又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已调解解决后又提起民事诉讼

4,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又起诉到法院的如何处理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牛增科律师

5,双方自行和解后还能再起诉吗

双方自行和解后,应当签订协议就不能再起诉了。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甲不能就同一基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这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涉案债务,原告曾提起诉讼,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现甲再次针对该笔债务提起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原告甲两次起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同,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不属重复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应当是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事实理由的统一,缺一不可。 该案不属“一事不再理”范围。因为原告甲两次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诉讼标的并不相同,第一次依据的是买卖合同,第二次依据的是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应履行判决指定还款义务的处分行为;并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买卖合同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现乙不履行约定,甲当然可以提起诉讼,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相悖,并且其诉请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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