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应当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建筑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09 22:02:06
本文目录一览
1,应当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建筑
没有另行规定,一样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细则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有效。劳动部1953.01.26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3,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你把“推荐性”三字放弃了。 正确地把GB/T、JGJ/T等理解为:带“T”的标准,其条文中是不含强制性条文的(没有加粗黑体字),不带“T”的标准,其条文中是必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其中有加粗黑体字),也有整本都是强制性条文(没有加粗黑体字,但标准中会有说明的)。这样按制定标准规定要求正确地理解它,不是就不成问题了。
4,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哪儿有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免费法律咨询-中顾法律(中国第一法律门户)2009年8月5日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求全文,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谢谢,非常着急用。 咨询同类问题 我来回答 找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收藏 投诉 问题补充 提高悬赏 无满意答案 建筑法实施细则建筑法实施细则…… 本站提供原创文章定制和论文发表服务。为保护作者权益,浏览全文请在登录 ……建筑法实施细则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 上海临兴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建筑法实施细则建筑法实施细则 关闭此窗口 加入时间:2009-11-20 点击数:2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 建筑法实施细则-找法(FindLaw)建筑法实施细则为您提供最全面的建筑法实施细则知识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常识。 市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10-05-19 共1页/3条记录 最新建筑法全文导航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http://hi.baidu.com/zhrg6113/blog/item/a757bd14cb81755df3de32b2.html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免费法律咨询-中顾法律(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5,建筑法在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方面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明确规定: 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由此可见,建筑企业从事的建筑工程劳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其一,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工程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其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三,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施工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在劳务开始之前就收到款项,如果您提供的是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您提供的是除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外的其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7,急急急基坑安全监理细则监理实施细则急求
一、
工程项目概况
二、
编制依据
三、
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四、
安全监理方法
五、
安全监理措施
六、
安全监理程序
七、
基坑支护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轨道交通11#线白银路站(暂名)
2)工程建筑面积:75460平方米,一期商业用房2个单位工程,二期住宅4个单位工程。
3)层高:1#、2#楼,二幢18层高层,建筑高度54.7米,3#楼,一幢22层高层,建筑高度70.04米,4#楼,一幢25层高层,建筑高度79.6米,5#楼,一幢二层低层,建筑高度10.5米,6#楼,一幢低层,建筑高度13米。
4)各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上海鼎申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子建筑(施工)部分第九篇施工安全部分;
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规范、规定、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批文; 5、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或协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6、安全监理合同(或协议);
7、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9、本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
10、本施工工地原有的内外地下管线图纸及有关资料;
11、对周边地段可能产生安全事故及有安全影响的周围环境的相关资料;
12、有关安全检测、监测、试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13、经相关单位审批通过的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三、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及文明协议书;
2)审查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质;
3)审查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4)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目标;
5)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分包企业的安全制度;
6)审查承包单位特殊工种(大型机械设备操作工、电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等)有关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的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7)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8)督促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9)督促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搭设安全生产设施和做好使用前的验收工作。
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检查施工现场完成“安全第一、予防为主”方针的宣传布置工作;
2)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
4)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的自检落实;
5)检查施工现场三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使用落实情况;
6)检查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口、予留洞口、通道口)及基坑边沿的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的落实情况;
7)检查施工现场二牌(文明施工挂牌,无重大伤亡事故累计天数挂牌)的落实情况;
8)检查施工现场七图(总体布置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电气线路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网分布图,施工临时通道、排水走向图,消防器材布置图,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的落实情况;
9)监督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做好严禁酒后上班、有危险地段严禁吸烟工作;
10)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器材布置是否到位,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1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场地布置,物料堆放、安全标志,活完物清,环境整洁,饮食卫生等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12)严格检查和制止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发生;
13)及时检查夏季、冬季、台风、雨季等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3、重点专业安全监理检查内容:
1)基坑支护施工监督检查;
2)高空作业施工监督检查;
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合格验证、上岗操作、装、运行、拆的安全监督检查;
4)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的监督检查;
5)脚手架施工,拆卸的监督检查;
6)其他特殊施工工序的安全监督检查;
详见相关安全监理细则。
四、安全监理方法
1、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安全法规、规定、方针、政策进行施工;
2、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安全生产设计要求、规定进行施工;
3、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检查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5、加强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6、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7、及时签证监测、检测资料,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及时通报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8、发现安全事故苗子和安全隐患及时提出,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五、安全监理措施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旁站、跟踪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及时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直至停工整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对违反有关建筑施工强制性标准规定及施工安全操作规定的经指正不能马上改正的则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改正,防止并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和随意性,确保施工现场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加强会议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协调工作,抓好承包单位的安全组织对安全管理到位的检查,会上,会下及时通报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的有关情况,统一认识,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改正;
4、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重点工序、部位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通报。
5、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安全监理程序
1、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协议,及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承包单位的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安全规章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资料;
2、建立报审制度,关键部位及关键施工工序施工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审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3、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前的现场布置必须满足安全施工的一切要求;
4、要求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所有施工设备、机械、建筑材料严格按有关要求进场验证;
6、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监理细则内容跟踪加强现场安全检查;
7、开好各种安全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的协调会议,统一认识,解决问题;
8、参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资料管理和表式要求编制安全管理资料;
9、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的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施工问题;
10、编写安全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对当月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
11、编写安全监理总结报告;
12、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基坑支护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监理依据(仅为基坑支护有关规定,其他依据在《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的依据中已有说明)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2、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及其有关说明;
3、基坑支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有关资料;
4、基坑周边建筑物,公用设施分布,地下管网、交通、水域、道路、地面临时荷载的堆放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开工前的安全监理内容:
1)参与深基坑设计图纸的专家评审及基坑支护结构工程施工的设计交底;
2)审签承包单位制订的基坑支护施工安全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对于基坑支护结构施工的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搭设安全生产设施和施工前的验收工作;
6)严格要求承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的准备工作。
2、基坑支护施工及使用阶段的监理内容: 1) 基坑支护施工过程:
(1)、认真现场巡视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设计施工;
(2)对相关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正确执行操作规程;
(3)、检查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持证操作,机械设备运转正常;
(4)、进场有关建筑材料、严格按建材进场规定检查送样,验收;
(5)、严格检查支护结构施工的少工减料现象出现,以免造成施工质量低下,对地下施工阶段造成安全隐患;
(6)、加强现场施工时设备、机械安全用电的检查;
(7)、机械设备在施工作业时要加强对周围安全范围的管理检查,防止机械设备倒塌时造成人员伤亡;
(8)、现场监理人员必须严格监控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确保支护结构能满足基坑施工安全要求;
(9)、现场监理人员每日或雨后必须与施工单位安全员一起检查土壁及支撑的稳定情况,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继续施工,严禁将土和其他物件堆放在支撑上;
(10)、根据现场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每天对支护结构、边颇土体、相邻建筑、道路的位移和沉降进行观测,监理复测并做好记录; (11)、其余有关安全施工规定,详见监理细则有关内容。 2) 井点降水过程:
(1)在开挖基坑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破坏基坑壤结构。基坑开挖前标明地下管线排列的位置,以避免损坏地下管线及有利于在开挖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
(2)、基坑开挖后,基坑内不允许有积水现象产生;
(3)、对于勘察资料中反映的地下水位较高的开挖场地,要有专项的降排水技术和安全措施;如果开挖后发现地下水位与资料不符,要求施工单位暂停开挖,做好专项排水方案经监理审核后,才能继续进行施工;
(4)、现场检查降水效果,注意在降水过程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发现不良现象及时通报,降低降水速度或改变降水方案,以防安全事故发生;
(5)、降水深度以设计基坑深度以下200mm-300mm为宜,不宜降水过深,以免对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 基坑开挖过程:
(1)、施工单位申报的专项方案要包括土方工程开挖,现场要按认可的方案进行开挖,监理人员全程跟进检查;
⑴、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的管线排列和地质勘察资料,以利考虑开挖过程中的意外应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况)。一旦具备开工条件须出具挖土令方能基坑开挖;
(2)、挖土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3)、挖土时要注意基坑侧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可能时人员要立即撤离并及时报告处理;
(4)、用挖土机械施工时,严格注意挖土机的作业范围内,不能有其他机械和工人作业;局部人工挖土时,前后操作人员间距不应小于2-3m,堆土要在基坑边缘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m; (5)、开挖时要按要求搭设专用通道供工人上下,不允许踩踏土壁及其支撑上下基坑。
(6)、工人下基坑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坑内必须设置稳定可靠的逃生通道;基坑中有积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检查电器的接地或接零及漏电保护开关,电缆应完好,要求施工人员穿戴防护用品,监理要加强巡查工作。
(7)、基坑开挖过程中,要加强巡视,注意土壁或支护体系的变异情况,如发现破体有裂缝或局部塌落现象,要及时支撑或改缓放坡,如发现支护结构有渗水、流砂、流泥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
(8)、基坑周围不得搭设临时工棚设施;
(9)、夜间施工时,基坑要保持有足够的照明,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并在现场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10)、施工单位应根据基坑内具体情况做好相关防火措施;
(11)、每日及雨后必须检查基坑侧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得将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上行走或站立;
(12)、机械挖土时,起动前应检查离合器、钢丝绳等,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
(13)、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
(14)、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如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15)、机械应停放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在与挖空的基坑2m以内,挖土机不能停驶。运土汽车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驶,防止坍方翻车;
(16)、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17)、配合拉铲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准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
(18)、向汽车上卸土应在汽车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19)、基坑四周必须设置1.2m高护栏,并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上下施工专用扶梯;
(20)、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引导;
(21)、车辆进出门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线(道)必须铺设厚钢板,或浇混凝土加固;
(22)、在开挖基坑时,应加强对井点降水效果的监测,同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地表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积水,影响基坑土壤结构;
(23)、清坡、清底人员必须根据设计标高作好清底工作,不得超挖。如果超挖不得将松土回填,以免影响基础的质量;
(24)、开挖出的土方,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堆放,不得近距离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引起地面受荷超载而引起土体位移、板桩位移或支撑破坏;
⒆、挖土机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撑,以免破坏或拉损支撑。
4) 基坑支护结构开挖土完成后在地下施工阶段:
⑴、继续观测井点降水的进行,确保地下施工不要因井点降水不良造成的基坑积水;
⑵、确保围护四周护栏的完整,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⑶、对基坑支护结构上部及四周一定范围内的堆载,重载运输车辆的通行,停靠的监督检查工作,使其临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允许的范围;
⑷、加强对基坑四周现场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严防重物落入基坑造成地下施工人员伤亡;
⑸、加强对基坑支护结构本身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基坑支护的监测和予报工作(如位移、倾斜、沉降、开裂、渗漏水、管涌、基底隆起,基坑底积水)并确保监督监测、予报、报警工作正常进行;
⑹、对支护结构的监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对不良现象进行处理,确保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的进行;
一般情况下如支护结构位移2.5-5.5mm/d时,最大位移与开挖深度比值达到0.35%-0.70%时,周边地下煤气管道地段局部沉降达到30mm,且出现漏气事故时等就要及时报警,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见建设安全监理2002年6月版一书);
⑺、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
⑻、对软土层的开挖应分层进行,每层挖深不能超过1m,以免造成土方塌方,挖土设备倾翻造成安全事故。
5) 基坑回填:
1、基坑开挖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工作,造成基坑暴露的,要做好监测工作,尤其对于暴风雨天气,要加强维护工作;
⑴、装载机作业时,在其作业范围内,不得同时有人从事平土作业;
⑵、打夯机工作前,应检查电源线是否有缺陷和漏电,机械运转是否正常,机械是否装置了漏电开关保护,按一机一开关安装,机械不准带病运转,操作人员应带绝缘手套;
⑶、基坑(槽)的支撑,应按回填的速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时依次拆除,即填土时应从深到浅分层进行,填好一层拆除一层,不能事先将支撑拆掉。
(三)、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及监理程序详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文章TAG: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建筑 建筑法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