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股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参与的。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我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干股受法律保护吗

2,公司给部门经理干股是否合法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干股的规定,但我国《公司法》第11条、第22条、第30条和第31条均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据此,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必须载入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章程之中,并由公司核发出资证明书和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这几个方面是确认某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不是公司股东的标准,不具备这几个方面的条件就不是公司股东,既不能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也不承担公司股东的义务。按照你来信所说的情形,你当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你与公司签订的内部合同也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原因是公司给你干股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合同法》第58条还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实际履行了该合同的规定,双方都已经无法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你履行合同期间公司应该将所取得的利润给你3%作为你的报酬。

公司给部门经理干股是否合法

3,持有干股的股东要付法律责任吗

分几步进行首先在工商局登记的公司设立合同中,你爸爸的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是否是真实的,公司成立且你父亲作为股东是否是你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签字、身份信息都是伪造的或者你父亲受了胁迫,立刻报案且起诉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即可免除你父亲的责任。如果你父亲默认了且甲没有胁迫,你父亲就是合法的股东。继续,然后,公司成立时的出资阶段你父亲没有出资且甲代替你父亲出资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验资然后抽逃资金的,你父亲对于他的10%出资需负责,然后如果找到甲后可以要求甲退还你父亲的10%出资。然后,无偿转让股权是否是你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如不是,可撤销股权变更。最后,如果公司破产且你父亲曾作为真实发起人且未履行出资义务,你父亲需要补缴出资。你父亲的出资义务并不随着股权转让而消灭。现在最关键的一点是证明你父亲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不要强调你父亲得到干股,那样恰恰证明你父亲没有出资,你们需要证明的是甲已经代替你父亲完成了全部的验资手续且验资过程合法足额,这样,甲抽逃资金的行为便变成了职务侵占行为,你们可以先报案立案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会暂缓。如果甲验资都是弄虚作假得到的,且你父亲作为合法发起人,那责任是必须付的,没有办法。
当然要承担责任.属于投资.
干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请你在描述一下你说的干股具体是个什么状态。你确实往公司投钱了吗?

持有干股的股东要付法律责任吗

4,干股帮是否合法

所谓的干股通常是不合法的。 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在中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另附:干股已成为新类型受贿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间,特别是私营企业,在私企的老板们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但是基本上无论哪种,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实际控制权的是“实际控制人”)。所以,这种干股协议不如叫做分红协议更加贴切。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所以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公司注册资金10000元,在提交给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a出资9900元并按照60%的比例分取红利,b出资100元并按照40%的比例分取红利,此时b的实际出资额只有1%,但是却按照40%的比例分红,这种分红比例相当于b出资了40%。 同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b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只是承担100元钱的法律责任。 由于这种分红比例是按照法律规定写在《公司章程》中,并且提交给工商局备案,所以这种所谓的“干股”即有法律保障的“干股”。
这很明显的换个外皮的传销啊
肯定不合法

5,答应给我1的股权作为我的干股请问这有法律效力

干股不是一种正式、准确的法律术语,我国《公司法》没有使用“干股”一词。但是,实践中,“干股”大量存在并被普遍使用,通俗的说法,干股就是没有实际出资或者以非常优惠的非现金出资方式取得了公司股权。 常见的干股取得方式: 1、股权赠送 公司设立后,股东直接将部或者一部份股份赠与他人,受赠人就成为“干股”股东。 2、股权激励(无偿或低价转让部分股权) 一些高科技类、管理类或者其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大股东将自己手中的部分股权无偿奖励、或者优惠价格转让给受激励对象。受激励对象往往都是对企业贡献较大的技术性、管理性人才或者其他核心人员,这样股权激励以后,他们与公司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还有望与老板一样取得利润分红,更加具有吸引力。不过,因股权激励获得的干股,其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股权限制转让,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工作满多少年等等。 3、以无形资产出资但没法工商登记,采取“干股”形式。 除现金出资以外,《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比如,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非货币出资”法律限定比较严格,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可以办理工商登记的非货币资产种类非常有限。这样,就有一部分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算不上知识产权,但是无法合法出资成为股本,变通方法就是“干股”,比如某人以技术入股、商誉出资,或者某人掌握了独特的营销渠道、社会资源、秘方、管理经验等,其他股东认为很有价值,就为他垫付出资,形成干股,但要求把有价值的那部分无形资产带到公司来,股东之间内部有协议,工商登记不显示其内部协议,干股股东表面上和其他股也是货币出资。 以上可见,如果运作得当,干股可以成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股权。但并不是说干股没有风险,也不是说所有的干股都是合法的。干股的违法或无效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个方面: 1、国家公职人员收受干股,可能涉嫌受贿。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干股或者分红,是触犯刑律的,构成受贿罪。有的受贿做法比较隐蔽,虽不以公务员本人名义接受干股,但以近亲属或朋友名义持股,仍然存在违法风险。 2、股权赠送协议被撤销,干股成了空话。 送股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合法撤销的。因此,为保证股权赠送不能反悔,应当尽量要求办理赠与公证,或者尽快去工商局办理股权登记。 3、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规范,无法执行,或者导致股东纠纷不断。 虽然干股是送股,但天下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干股一般不会白送。有的是股权奖励、员工持股,有的是技术入股、有的甚至是社会关系入股、灰色收入入股。在成为“干股股东”之前,股东们之间都有内部协议,有的是口头的,有的是书面的,但这些协议由于没有专业人士介入,从一开始就是很不规范的“君子协议”,或者股东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或者与公司章程、法律发生冲突,或者根本无法执行。这为日后股东纠纷、公司诉讼留下了隐患,而且成为公司长期发展的一颗不定时炸弹。
有法律效力,只是干股而已。形成书面的协议,才不会口说无凭。

6,干股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分析如下:一、干股不是法律词汇,而是民间用语,实际上体现的是分红关系而不是股权所有。干股即虚拟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分红依据也是来源于公司法。《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二、我国公司法承认的股东资格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没有实际股东资格,自然不需要承担股东责任。《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门峡市叶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由于我工作成绩突出并有重大科研成果,公司老板给予我10%的公司股份作为奖励,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但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前几天,公司由于一个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老板、其他股东,还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我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时,我经过询问和落实,才知道原来公司注册时老板和原来的股东没有按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请问,我作为干股股东,对公司的虚假出资情况并不知情,需要承担责任吗?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王东会解答:你这个案例属于干股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所谓“干股股东”是指没有实际出资,由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赠与股权,并被记载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你作为合法的受让人和干股股东,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你具有股东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该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由于你受让该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你没有承担连带赔偿的义务,仍应由原公司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你对你不知或不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你举证不能,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受让股份时,如没有特别的约定,在你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向原转让股权的股东进行追偿。从上面的分析并结合你的实际情况,你应该积极收集相应证据,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提出有利证据,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法院判决你承担责任,你可向原股东追偿。

7,干股有法律效力吗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间,特别是私营企业,在私企的老板们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但是基本上无论哪种,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实际控制权的是“实际控制人”)。所以,这种干股协议不如叫做分红协议更加贴切。
干股不是一种正式、准确的法律术语,我国《公司法》没有使用“干股”一词。但是,实践中,“干股”大量存在并被普遍使用,通俗的说法,干股就是没有实际出资或者以非常优惠的非现金出资方式取得了公司股权。  常见的干股取得方式:  1、股权赠送  公司设立后,股东直接将部或者一部份股份赠与他人,受赠人就成为“干股”股东。  2、股权激励(无偿或低价转让部分股权)  一些高科技类、管理类或者其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大股东将自己手中的部分股权无偿奖励、或者优惠价格转让给受激励对象。受激励对象往往都是对企业贡献较大的技术性、管理性人才或者其他核心人员,这样股权激励以后,他们与公司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还有望与老板一样取得利润分红,更加具有吸引力。不过,因股权激励获得的干股,其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股权限制转让,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工作满多少年等等。  3、以无形资产出资但没法工商登记,采取“干股”形式。  除现金出资以外,《公司法》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比如,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非货币出资”法律限定比较严格,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可以办理工商登记的非货币资产种类非常有限。这样,就有一部分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算不上知识产权,但是无法合法出资成为股本,变通方法就是“干股”,比如某人以技术入股、商誉出资,或者某人掌握了独特的营销渠道、社会资源、秘方、管理经验等,其他股东认为很有价值,就为他垫付出资,形成干股,但要求把有价值的那部分无形资产带到公司来,股东之间内部有协议,工商登记不显示其内部协议,干股股东表面上和其他股也是货币出资。  以上可见,如果运作得当,干股可以成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股权。但并不是说干股没有风险,也不是说所有的干股都是合法的。干股的违法或无效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个方面:  1、国家公职人员收受干股,可能涉嫌受贿。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干股或者分红,是触犯刑律的,构成受贿罪。有的受贿做法比较隐蔽,虽不以公务员本人名义接受干股,但以近亲属或朋友名义持股,仍然存在违法风险。  2、股权赠送协议被撤销,干股成了空话。  送股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合法撤销的。因此,为保证股权赠送不能反悔,应当尽量要求办理赠与公证,或者尽快去工商局办理股权登记。  3、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规范,无法执行,或者导致股东纠纷不断。  虽然干股是送股,但天下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干股一般不会白送。有的是股权奖励、员工持股,有的是技术入股、有的甚至是社会关系入股、灰色收入入股。在成为“干股股东”之前,股东们之间都有内部协议,有的是口头的,有的是书面的,但这些协议由于没有专业人士介入,从一开始就是很不规范的“君子协议”,或者股东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或者与公司章程、法律发生冲突,或者根本无法执行。这为日后股东纠纷、公司诉讼留下了隐患,而且成为公司长期发展的一颗不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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