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没有什么区别

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民事诉讼中,你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没有什么区别

2,撤销之诉应当满足哪些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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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之诉应当满足哪些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

3,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4,第三人撤消之诉在立案庭主动撤诉如再次上诉期限有多长 搜

第三人撤消之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既然已经起诉,但在立案庭主动撤诉,说明时间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如再次起诉,两次累计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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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再审申请制度的区别

主体的限制不一样,第三人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自身过错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构成要件比较多,限制比较严格,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不一样。从它们得性质上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般得救济程序,而申请再审是例外救济程序,并且俩者的管辖法院不一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案外人是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申请。
1、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3、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关于撤消之诉方面的法律问题

要求撤销他们的行为,通过法院行使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补充回答:明确的告诉你,按照新案由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进行诉讼
修改后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就是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从法律后果上讲,无效和可撤消婚姻的效力与有效婚姻相比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差别:在双方以后解除婚姻(或同居)关系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死亡后的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和一方或双方再行缔结婚姻时如何认定第二个婚姻性质和对其进行处理。从法理上讲,凡是没有明文规定为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均应认定为有效,所以,现在的问题是能不能通过学理解释将“当事人双方未亲自到场”纳入婚姻法地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法律诉讼中,1你要有证据证明他卖的房子低于市场价格(法律规定欠钱时只要东西卖给别人低于市场价格的一律按恶意转让,不管第三人知不知道财产的来历) 2你要能证明他欠你的钱,而且卖房子是在欠你钱以后卖,不是欠你钱之前卖 能证明以上2点在诉讼中你就可以主张其合同无效.请求法院进行查封
只有在低价转让的行为损害到你的债权实现的时候,你才能向法院起诉主张撤消。也就是说欠你钱的人的资产在低价转让房子之后是不是就还不起你的钱了?如果是的就可以起诉撤消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如果他完全有能力还你钱,而是不想还,那你直接起诉欠你钱的人就行了嘛,不用管他们之间的事。

7,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属于什么程序吗

太多内容需要认真看一下,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设立的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没有就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有可能为制度运行造成一些困难。本文在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依据后,就第三人撤销诉之诉制度的构成从主体、客体、程序性问题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其适用提出浅显的观点。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构成、法律适用   为了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并从程序上拓宽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至此,我国立法中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的诉讼制度。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汲取了法国民诉法和台湾地区“民诉法”的相关立法经验,但在我国立法“宜疏不宜细”的思想指导下,该制度的规定也十分简陋,在更详尽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难以操作。尽管学术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仍然存在诸多分歧,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更好的理解、阐述和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从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与理论基础出发,阐述其制度构成,分析立法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供学界讨论,实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在民诉实务上体现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意情况愈演愈烈。然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却受司法机关被“骗取”的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的影响,合法权益被恶意当事人所侵害。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
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里面规定的。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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