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类型如下: 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经营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经营秘密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

2,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那些类型解析

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那些类型解析: 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主要有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权属证书缺失型,一房二卖”型,广告宣传失实型,房屋质量低劣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那些类型解析

3,常见劳动合同纠纷有哪些

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纠纷就是劳动合同双方没有执行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劳动合同导致的。未执行或部分执行劳动合同主要是乙方未按劳动合同要求提供相应劳务或乙方提供相应服务而甲方未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劳动合同条款要求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或者乙方提供相应劳务,但是时间拖延,未及时完成,给甲方造成相应影响。或者乙方的劳务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甲方在支付报酬时找借口随意克扣劳务报酬等。另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模棱两可或者是一词多义,造成双方理解上的分歧,导致最终双方在提供报酬或提供劳务时未达到对方理解的标准。如果是无意中导致的,双方需要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如果是恶意行为,则需要找当地劳动局进行仲裁或到当地法院起诉。

常见劳动合同纠纷有哪些

4,常见的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是劳资矛盾上升到一定程度后的表现,直接体现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当前,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等;二是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纠纷。主要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如工资核算标准与发放、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或违规扣发、未按约定发放提成(或奖金)、加班工资的认定、女职工“三期”工资发放等;三是关于休息休假方面的纠纷。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有:遵守法定的工作日长度,保证劳动者的每周休息日,遵守国家法定节日和带薪年休假期,保证劳动者患病和负伤期间依法享有的病假,保证女职工的生育假等;四是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险、尤其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工伤后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五是关于违约责任方面的纠纷。《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限于两种:一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后,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的;二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员工违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的。实践中,还存在因用人单位一方违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纠纷,以及员工或用人单位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标准的纠纷。

5,常见的合同纠纷分类有哪些

一、有效合同纠纷和无效合同纠纷 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6,简述合同纠纷的处理类型及区别

1、定金合同的性质。 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定金的性质。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未明确定金性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推定。如果定金于合同订立前交付,应当推定为立约定金;如果定金于主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交付,则推定为违约定金,并且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2、定金合同的债权的范围。 定金合同应当明确定金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和范围。 3、定金合同的数额。 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数额,该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该部分定金应当原额返还给对方。 4、定金合同的交付期限。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定金交付的期限。立约定金应当于主合同订立前交付;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应当于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交付。 5、定金合同中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违约定金的定金罚则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部分履行合同以及其他不适当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具体适用于何种情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二、怎么解决定金合同纠纷? 1、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可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 5、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6、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7、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订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8、解决定金合同纠纷适用: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即是关于定金合同的相关内容,重点讲解的是关于定金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对这些内容已经有了初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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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业合同纠纷有哪些情形常见的物业合同纠纷

物业合同纠纷有以下情形:(一)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的情形1、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此时业主应当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将车停放在车位或车库的事实;(2)尽到了该尽的防范义务,如车门锁、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3)车辆的价值。2、物业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1)小区内治安状况的总体情况。总体情况良好,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上是没有过错的。如果总体情况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经常有打架斗殴,失窃失盗现象发生,就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2)各种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况。(3)必要的设施、措施及配备的相关人员的情况。比如,小区与外界通道是否设置了门卫及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从常理讲,要求门卫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是不可能的。(4)在主通道及统一停车车位或车库周围设置的防范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夜间巡逻、电子监控设施、单独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员等等。防范程度应当与业主支付的服务费对等。正如你不能要求豪华宾馆与一般招待所对住宿顾客的人身、财物的安保注意义务是一样的。(二)小区内发生入室盗窃、抢劫,造成业主人身伤害、财产受损的情形1、此时物业公司一般应从以下几面举证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1)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2)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职业资格;(3)健全的保安服务制度;(4)按制度履行注意义务的记录或证明,如值班日志、重大事故报告记录等;(5)为履行安保义务所采取的措施、配备的设施及必要的宣传等。(三)业主无过错、物业公司无违约无过错的情形的处理小区内车辆被盗、业主人身被伤害、居家内财物被盗被抢,很多情况下,业主本身没有过错,而物业公司也能证明按合同全面履行了注意义务,也无明显过错。此时,业主诉讼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是很难胜诉的。面对此种情形,法院也不能简单驳回了事,多做做法律宣传和调解工作,达到业主撤诉或双方调解而息诉的目的。对物业公司是不是可以不收或少收物业服务费;对业主而言,“利之所归,损之所归”,即财物损失的风险由业主本人承担,这是民法一个被普遍遵守的原则。业主人身及财物损害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期待刑事案件的侦破。二、常见的物业合同纠纷(一)一个是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费用,由于相关条例出台后,“物业管理费”的包含费用项目与以往有所不同,而部分物业公司在给予业主的收据上往往只标明“物业管理费”5个字,所以容易导致业主们对于其概念的含糊而产生纠纷。另一个矛盾比较集中的是物业管理费收不到的问题,造成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二)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据悉,这方面的混乱使得目前最高法院案由分类中,涉及到物业管理合同的,既有服务合同纠纷,又有物业管理纠纷;而法院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时,部分案件的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部分定为物业管理纠纷,还有定为损害赔偿和财产权属等其他案由。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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