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

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二、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 三、利用格式条款强制转嫁; 四、业主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 五、双方违约金比例不公平。

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

2,辞职遇到了户口及违约金一些单位的霸王条款我该怎么办

单位没有权利扣留你的户口,一些手续你拿着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就可以办。如果你辞职前通知单位,并做工作交接,就不存在违约金问题。你可以了解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和单位据理力争。如果真是违反劳动法的霸王条款,可以找人事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辞职遇到了户口及违约金一些单位的霸王条款我该怎么办

3,违约金要求赔偿全部金额是不是霸王条款

违约金要求赔偿全部金额,是 霸王条款(1)违约金小于损失,可要求增加。(守约方对损失额负举证责任)(2)违约金高于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方对损失额负举证责任)(3)违约金大于损失(高于但不过分),使用违约金。
没有,这是霸王条款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违约金要求赔偿全部金额是不是霸王条款

4,商品房购房协议里面好多霸王条款比如我不要这套房子了 那么押金

你说的这条不属于霸王条款,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是合同的一项主要条款,是约束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的一项重要保证,也是对守约方的保护。只有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符合退房条件,你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退房而开发商还不退回你说的10W,且将这种约定写进了合同时,这样显失公允的条款就属霸王条款了。个人理解,供你参考。
搜一下:商品房购房协议,里面好多霸王条款。比如我不要这套房子了 那么押金10W就不退还了。请教该合同有效与否?

5,有霸王条款的合同有效吗上面写着甲方违约多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

1. 如果是劳动合同就违反了劳动法律,这是无效的;2. 如果是劳务合同,只要双方签字就是有效的。
支付违约金不是霸王条款,合同一般都要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对双方是一样的,如果约定一方违约要多支付,另一方违约要少付,那是不平等的合同。关于霸王条款,有霸王条款的合同有效,但是违法的霸王条款无效,请注意,合同有效,违法的霸王条款无效。任何违法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1. 如果是劳动合同就违反了劳动法律,这是无效的;2. 如果是劳务合同,只要双方签字就是有效的。
看具体情况。您所说的这款如果双方同意是有效的,但“1000元以上”不是具体数目,容易产生歧意,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约定劳动者违约需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应是无效的,但约定劳动者造成损害需赔偿的就不是当然无效的了。整份合约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一定导致全部条款无效。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22 23条的情形 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6,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您好!【1】据您所述,该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2】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范围、期限、经济补偿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适用的对象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里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理解为因为工作关系得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等相关保密事项。如:用人单位的产品研发人员,业务渠道拓展人员等等。 其次,根据法律实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 再者,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3】综上,我们认为您公司这份劳动合同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不合法的。因此,即使您签了这份合同,日后您离开公司,您的公司恐怕也无法追究您的责任。
1、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3、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你是做什么职位,如果你不是下面这几类人,大胆签,签了也是无效的条款。因为法律限制了竟业禁止的适用人群。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您好,您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当某天双方解除雇佣关系后,在3年内乙方(劳动者,也就是我)不得在本行开公司”,这种情况称为“竞业限制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有明确规定,首先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根据您目前说所的情况,如果您签了这份合同,日后您离开公司,您的公司也无法追究您的责任。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者不需要遵从,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合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要求用人单位更正相关条款,因用人单位违规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7,房屋中介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委托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这一霸王条款实际剥夺了买受方的中介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屋主在当前条件下,都不约而同地会同时选择委托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出售价格、成交条件可能都不一样;中介公司对这一套房源客观上会存在不同程度的雷同现象,客户可能在不同的中介公司先后同时看过这样的一套房屋。所以我们不能要求客户在这些不同的中介公司看过后,一旦与屋主成交,需要向这些不同的中介公司都支付报酬,这对客户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如同国美有的数码相机在苏宁有出售一样,你不能要求客户在国美看过这款相机之后,如果在苏宁或百思买成交,就要向国美支付违约金,这侵犯了客户对服务的选择权。所以我认为,客户和中介公司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客户同时在多家中介公司看过这套房屋之后,有权自主选择中介公司,选择接受哪家中介公司的服务,大家知道,中介公司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户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中介公司成交,在客户与中介公司成交后,才有权收取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不能仅仅因为通过这家中介公司看过房,就要支付违约金,这侵犯了客户的自主选择权,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客户碰到此类情况,可以拒绝不法中介的非法要求。第二霸王条款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解约补偿)。这一霸王条款使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法律对中介服务收费的一般规定,中介公司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乱收费。作为中介公司,她应当根据居间合同之约定,努力促使买卖双方成交,并据此取得相应服务报酬,在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是合同未成立的表现形式之一,中介公司不得据此要求支付报酬。这一格式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排除了守约方根据买卖合同收取违约金的权利,侵害了守约方的合法权利,是无效的。第三大霸王条款: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卖方与A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居间协议,买方通过A中介公司看过房,但通过B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A中介公司能否要求按照房屋出售居间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卖方与买方成交,并不是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而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完成的,A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房屋出售居间协议规定:“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成交,应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当中介公司没有完成居间义务时,买卖双方不能选择其他途经进行交易,否则要支付违约金,这明显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侵犯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第四霸王条款“如买方反悔,未于约定日期至中介方签订买卖合同,致无法完成买卖事宜,则买方同意将实际给付的诚意金支付给中介公司,以作为买方违约之赔偿。”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作为房产中介而言,积极促成买卖成交,是其利益的推动力,没有成交就没有服务报酬,是业内共识。在没有成交的条件下,如何获得不当利益,中介方可谓绞尽脑汁。中介方想出这样一个条款,目的就是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买方因价格等原因不能成交时,想谋取不当利益而设定的霸王条款,可谓霸气十足。买方为购买该套房屋支付的诚意金变成了中介方收取款项的一个借口,目的是当房屋买卖不成功时,中介方藉此可吞掉这笔诚意金,这明显违反合同法关于中介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买方支付报酬,只可要求买方支付从事买卖活动所支出的必需费用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第五霸王条款: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这一条款通常出现在卖方、买方与中介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这是中介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没收定金的法定权利,目的就是使自己在交易中“旱涝保收”。
去法院申请仲裁,或者不找中介租房子。自己在网上找就行了 58 赶集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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