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取得的拆建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根据物权法的排他性、法定性、追及性的效力以及一物一权的原则,该拆迁房屋属陶某个人的婚前财产,陶某对其享有所有权,而该拆迁安置房则是基于被拆迁房拆迁补偿所得,是以对该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陶某对其被拆迁房所享有的物权可因拆迁而延伸至对其安置补偿所得的房屋,因此,陶某对拆迁安置房同样享有所有权。另外,该安置房不符合《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应属于陶某个人所有。

婚后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取得的拆建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拆迁补偿权是否有时效的限制

按《民法总则》规定,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给付日期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拆迁补偿权是否有时效的限制

3,求律师高人帮忙急急急

这是相邻权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方恢复原状,停止侵害。
你可以要求对方在对方威胁到把你房屋安全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将土对方到其他地方,否则你可以侵权要求对方对你进行赔偿
我个人觉得,这属于民法上的相邻关系,你对四围土地等没有地役权,这时应该请求有关单位给予拆迁补偿,另挪他地,个人观点有待考证!
这种问题超过法律的范围了 法律不是万能的律师去了也不过走个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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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有诉讼期限吗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立或者不成立,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具有以下特点:(1)应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即应是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事实。(2)应是当事人选定(或商定)的事实。(3)应是合法的事实。所附条件符合上述规定的,才能认定所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对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有诉讼期限,跟正常的诉讼一样
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个关于拆迁的问题急用民法和懂拆迁的高手请来看看

这不是户口挂靠不挂靠的问题。而是拆迁的政策问题,如果,当初拆迁的时候,补偿是按照户口上的人口结合其他因素来进行的,那么,他的外甥的户口与补偿肯定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拆迁的面积、补偿等与户口上的人口数有因果关系。就是说,如果拆迁金额的大小如果与他的外甥户口的存在有因果关系,那么,他的外甥当然有权利要求补偿。如果说,户口数与拆迁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他的外甥当然没有权利要求补偿。但是,一般而言,户口数与面积等都与补偿款或拆迁面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他的外甥在民法上是具有诉权的。关键是补偿款中的一部分是否与他的外甥的户口有因果关系,而不是说是否说私房。私房的所有权当然属于他,但是,补偿款产生的原因多数是多因一果的,如户口数、产权、居住权等等,所以,不能完全因为是私房而否定补偿款的存在,或与他的外甥的户口的因果关系。先确认一下补偿款数额的来源成分,才能明了其中的因果关系。因为,补偿款的来源不仅仅是所有权人,如拆迁户口、长期居住人等。
你好!如果是按面积补助,外甥无权要求补偿。如果是按户口人数补偿,这种情况其实属于不当得利,从法律上来讲,由于外甥的户口而使你亲戚获得的那部分利益就是不当得利所获的利益,也就是说既不属于你亲戚也不属于外甥,而属于拆迁方,若拆迁方主张利益就应该返还给拆迁方。当然了,一般人是肯定不会主动还给拆迁方的,这就要你亲戚和外甥协商解决了,真闹到法院去,弄不好谁也得不到。打字不易,采纳哦!
外甥不具有产权利益,当然无权参与。
按我国现行法律,拆迁补偿对针以房屋所有权人,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签字.所以是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这与户口本上几个人没有关系.

6,房屋拆迁怎么补偿谢谢

拆迁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编辑本段]拆迁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下列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楼作为门面房应当按照非住宅上的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二楼参照当地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如果不是公益性事业,你就和开发商谈,但千万别信开发商说的,你自己要有个底线,自由先摸摸行情,拿定主义后,千万别听开发商信口雌黄,他就是把他祖宗八代都搬出来,你也别动摇。当然也不能太过份。
好象还有什么规定,拆迁前开发商和被拆迀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才能拆迁,被拆迁人提出的条件达到被拆迁人多少比例,才能拆迁开工.

7,继承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恰在此时,双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需要拆迁。该平房原系肖先生的父亲老肖所有的房产。老肖虽已去世多年,但并未留下遗嘱。房产证上至今仍写的是老肖的名字。看到拆迁公告后,罗女士希望分割完拆迁补偿款后再办理离婚手续,而肖先生急于在拆迁开始前把离婚手续办了,不同意罗女士提出的分割补偿款的要求。房产律师解答: 罗女士能否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被拆迁的房屋享有产权份额。本案中平房的所有权人登记的仍为老肖。这表明遗产尚未分割。由于老肖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故该房产应由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肖先生进行继承。因此,本案可以从老人去世的时间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还是之后得出如下两种结论:其一,如果老人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去世,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肖先生继承的份额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罗女士不享有房产份额,故无权分得补偿款。其次,如果老人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后去世,则肖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故罗女士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下,房屋应按遗嘱抚养协议或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前取得的被继承人房产,则房屋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分得房屋拆迁款。
要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拆迁房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一、婚后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款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结婚前的房产,结婚后拆迁安置,安置的房产或者补偿安置款,如果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安置的房产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安置房或补偿款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就是说,由于原有个人房产被拆,拆迁人才给其补偿了安置房或补偿款,说明该安置房或补偿款的获得是以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以对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婚前个人财产的拆迁补偿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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