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书判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被告坚决不去办理产证撤消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可以起诉了,除非事实和理由不同。
就你所述,只能由法院执行。

判决书判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被告坚决不去办理产证撤消

2,房屋买卖中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处理

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一般按:物业权属归原主,但原主取回物业需赔偿买主,本着各归各的原则。比如李玉兰在通州宋庄画家村买小产权房一案就可知

房屋买卖中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处理

3,2年前收到判决书判决书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被告和物业怯没

不知道你那个判决是确认判决还是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如果只是确权(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不能申请法院执行。可以根据判决书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对产权人予以更正。
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要依法进行!

2年前收到判决书判决书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被告和物业怯没

4,判解研究对一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抵押是否有效的

担保法规定了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房屋买卖合同肯定是主合同,那么明显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无效。
合同有效,你是有权利做撤销的,但对你不利,你的保全在后,前位受偿后,你可以受偿。双倍定金。

5,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

如果没有涉及继承问题,可按《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本题中的纠纷应由甲县、丁县和丙县法院均有管辖权。 如果涉及继承问题,可按《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项之规定执行。只能采用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6,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跪求懂法律的朋友帮忙分析一下这个案例非常感谢

房子归丙,其他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纵横法律网 邴朝祥律师
1、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2、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并且由丙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3、甲和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甲无权处分该房屋、该房产是归丙所有的。4、乙和丁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丙 善意取得
我也不是很清楚不过可以提醒你几点看下你用不用的上,第一你要找个当时你们签合同时在场的证人,(这个人必须是和你没有利益冲突和血缘关系的人 )还有就是要抓紧时间换成房产证,最好就是去房产局,把房子的所有权转为自己的一次搞清楚不要签什么合同这要没有用的,还有就算他承认但房产局是不会看合同的时间越久对你也不利,这次就要写清楚房子的位置大小里面的格局等细节。
1.有关合同效力:甲与乙、丙所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与丁所签合同无效。理由:《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甲与乙、丙签买卖合同时享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与丁签买卖合同时无处分权。2.关于房屋最终归属:该房产最终归丙所有。理由:《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有丙对该套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依法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3.关于另外两方应该如何获得救济:乙和丁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7,对暂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探析解析

对暂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探析解析: 2007年12月20日,福建省《闽西日报》3版《法制园地》栏目转载了新华社播的一个案例,主要内容如下:1996年11月,赵先生购买城建共建办位于海淀区的房屋一套。2002年5月,赵先生将上述房屋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娄女士和娄先生。后赵先生以因客观原因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娄女士、娄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与城建共建办签订康居住宅买卖契约、交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后,对房屋即有了事实上的处分权。此后赵先生与娄女士、娄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尊重社会公德,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合法有效。因此,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就上述案例来说,笔者对海淀区法院的判决,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赵先生和娄女士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依据如下: 一、赵先生“对房屋即有了事实上的处分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赵先生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这个“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就无权对房屋行使处分的权利。按照《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无从证明赵先生拥有该房产。而按照《物权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物权作为排他的权利,只有所有权人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赵先生是不可能“对房屋即有了事实上的处分权”。他的这种“事实上的处分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赵先生的转让行为属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这条规定,城建共建办卖给赵先生的房子,未经依法登记过户到赵先生名下,房子产权转让不发生效力,也就是产权还是城建共建办的。从法律上来说,赵先生把房子卖给娄女士,是将产权人为城建共建办的房子卖给她,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也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赵先生转让的标的不合法。 有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合同法》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赵先生没有取得房产证,他的房子属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房产。他与娄女士的协议又怎么可能是“所以合法有效”? 四、承认无证二手房转让协议的效力,将冲击国家的房产登记制度。 在上述案例中,按照海淀区法院的判决,赵先生有事实上的处分权,那么娄女士通过和赵先生签订转让协议,不要过户,她也“对房屋有了事实上的处分权”,又可以把房子卖给钱先生,然后钱先生又是“对房屋有了事实上的处分权”,又可以把房子卖给孙先生了。一直转卖下去的协议都是有效的。只要在转让协议中加大违约责任,订立赔偿损失条款,违约方得不偿失,买卖双方就不会主动违约,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就能保持稳定,最后的买主就可以不要登记而一直住下去。即使房子要拆迁,拆迁款也是给最后的买主,而不会给有房产证的原房主。(注:2007年7月23日的《法制文萃报》第13版转载的《沈阳日报》一篇文章就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说一位拥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法官认为拆迁款应属于实际占有人。) 按照上述情况,就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凭房产转让协议,即使没有过户,法院可以进行“事实上的确权”,而不过户又能省过户税费,那就不要登记过户。这显然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文章TAG: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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