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纠纷需要打官司合同丢了法院受理吗

合同打官司,没有签署签约地,法院受理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的。

买卖纠纷需要打官司合同丢了法院受理吗

2,告我不见合同可以吗

谁主张谁举证,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是你的原因导致合同的丢失,不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你完全可以提供证据对其进行反诉!
1劳动仲裁,不可能对劳动者有任何处罚,所以不用担心公司告你丢失合同有什么损失,最多不支持你的诉请 2你丢失合同,当时是否对你有处罚行为,如果当时没有,那现在告是没有依据的 3可能,公司仅仅是对克扣你工资做出一个说明,是因为你丢失合同,因此扣你工资 4如果是第3项, 你可以不承认,如果的确不是你的问题, 如果确是你丢的,你可以要求公司出示 你签过字的公司规章,如果入职时公司不规范往往没有这些手续,大部分中介公司是没有的 那么你也可以拒绝公司对你的惩罚,要求公司支付你报酬

告我不见合同可以吗

3,请问我想起诉欠款人可是合同丢了请问还能起诉吗

合同丢失也是可以起诉的, 但是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想办法让对方自己承认欠款存在,注意录音或录像。
能,但由于你主要证据丢失,有败诉的风险最好补齐证据再起诉,当然,如果欠款人当庭承认这笔欠款,法院也会支持你的诉请如果你对欠款人的信用不敢确定,可以以约定还款时间为由让他写个欠条给你欠条就可作为他承认债务的核心证据
证据呢?
能起诉 但合同丢了可能无效 找找看有没有其他证据

请问我想起诉欠款人可是合同丢了请问还能起诉吗

4,合同原件丢失了复印件能打官司吗

可以起诉的;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你还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来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合同复印件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合同以原件为准,也就是说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盖红章的合同。而复印件是人们俗称的黑章文件,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

5,本方合同丢失还起诉违约方吗

可以起诉啊。不过有些法院可能不会受理,因为你没有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供销关系如果是水平高一点的立案人员呢,就会受理,因为双方存在合同解除的传真件可以试着去起诉,跟立案庭的人多加解释。 在开庭的时候,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要求对方提供你们的合同。
可以起诉,但是你要起诉人家什么?关键你的请求是什么?
如果你还没有办理按揭手续,仅仅是和开发商(或销售商)签订了购房意向书等性质的文件,仅仅支付了定金的情况下,你因经济问题不愿意继承买房,对方没收你的定金,你们的合同就可以终止了!如果你们直接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就没那么容易解除合同了,除非你能证明当时自己受到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签订的合同,问题是你如何证明?如果对方以你毁约为由,就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你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不过,你仔细看看合同,有没有规定生效的时间,如果还没到生效时间,就损失点定金,如果已经生效,那就好好和卖方沟通下,看人家能不能放过你!买房子是件大事,怎么能没经过一番考虑呢?你认为自己当初疏忽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个说法不会令人信服,法院也不会采纳!

6,合同纠纷该怎么处理可以起诉吗

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纠纷。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形要么为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么是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了分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遇见这种情况,大家应该怎么处理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上述规定,大家可以发现,合同纠纷的处理一共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对方拒绝的时间、款项已经 违反了合同中某个条款。协商无果,可以起诉。
在合同的成就与履行过程中,也现合同纠纷也是很正常的事,一但出现了合同纠纷,可以选择以下解决方式:  一、协商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二、调解解决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仲裁解决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解决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7,没有合同法院能否判决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但因很多事实没有用文字固定,只能由法院认定事实,依法判决。
关于合同解除,一般认为依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经过通知的程序,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作为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文之规定,学界也无统一的观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各种认定标准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没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有的直接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此问题,有待立法予以明确。一、关于合同解除方式合同解除包括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由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对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进行约定;对于法定解除,一般认为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对于因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较少受到关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且不需要当事人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较少发生纠纷。但对于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的情形,因为需要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作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产生争议。二、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人据此认为,在解除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只能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而法院只能依确认之诉进行审理。第九十六条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具备时,或符合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形时,当事一方享有解除权,对于该条规定中的“应当”,一般认为属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即解除权人欲解除合同,应当而且只能通过向对方发送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而不能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解除。也有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的协议,是私法规范的范畴,合同的订立或终止只能由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进行,法院不能以公权过多地干预。笔者认为,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或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的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若其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通知对方。但是我国法律中对“通知”的方式并未有明确规定,当面或电话告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邮递发送通知、当面递交书面通知当然可以理解为此处的“通知”,但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请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是否也应属于“通知”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若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无误地告知于对方当事人的效果,都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对此不应拘泥于“通知”的形式,而是要看结果。因此,对于基于约定的解除权成就时,或因不可抗力、根本违约等情形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能过一般的口头、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对于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予以判决解除。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因此,那种认为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律必须事先“通知”对方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
能,因为有实际关系
能判,工人与建筑老板之间属劳务关系,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动关系。治伤的费用应该是由包工头这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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