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订立合同无效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有效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08 12:34:42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有效吗
无效的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这种民事行为无效。在实践中,一般是认定为无效的
2,诈骗罪成立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诈骗罪成立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违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集体利益不属于无效合同怎么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交易、促进交易,促进市场经济的秩序。虽然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但这毕竟属于当事人意思自志的范畴内,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合同法给予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和变更权。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这两类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行使了撤销权并经有权机关确认后,合同自始无效。
4,经济诈骗但签了合同属无效吗
如果能证实是诈骗,签署的合同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无论是它的确认还是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对此行为的处理都是值得注意的。1、您说的其实是合同诈骗,实践中,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2、从您说的情况来看,如果合同相对方只是无能力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终止后无能力退还款项,那么这样的纠纷就只是民事纠纷而已,不能归结为刑事领域的合同诈骗。 但如果合同相对方存在上述1中所述情形,那么就构成合同诈骗行为,您可以到公安机关去控告。 建议带上合同原件到律师事务所跟合同纠纷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面谈,具体地址可直接百度,有很多细节问题必须要跟律师说清楚,律师才能在专业角度高效的帮您解决纠纷。
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第三人或自由人的利益合同是
属于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撤消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如果是损害国家就属于当然无效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将以欺诈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2)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3)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有利于鼓励交易,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视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如果是损害第三人利益,那么属于可撤销合同、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这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6,法律学中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可见欺诈在合同法中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他就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可见欺诈在合同法中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他就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希望对你有帮助。
7,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对吗
你好,受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无效是对的。一、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条件为: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欺诈造成的错误造成。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二、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1.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既然为胁迫行为,一定有胁迫人的预告危险,使得他人陷于恐惧的行为。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对于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对于胁迫行为的理解,不要求该胁迫行为客观上是否可能实现。如对于迷信者宣告将受神的惩罚,亦属胁迫行为。2.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此种故意分两个层次: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这种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3.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这一要件实际上包含多个要素:首先受胁迫方因为胁迫人的胁迫而陷于恐惧;受胁迫方因为这个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好专业的问题啊!呵呵。是这样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合同法又进一步做了区分,规定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损害的是非国家利益的,是可变更、可撤销。所以,最终的适用结果是:损害国家利益了——无效。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如果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可变更、可撤销(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别法,所以合同领域适用合同法)。 如果非合同法律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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