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一方面可以由犯罪地管辖,还可以有被害人住所地管辖,另一方面计算机设备的存放地和服务器所在地等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2,网络名誉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此规定具体扩展了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方式,同时也加大了原告的取证难度。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最高院解释明确了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也能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原告在起诉时可以就近选择,方便诉讼。

网络名誉权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3,网购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网络购物,在法律上属于消费者与销售者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所以网络购物合同也适用协议管辖。

网购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4,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管辖权怎么确立

网络犯罪的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有两种情况:1. 结果地管辖:顾名思义,受害人是哪里的,就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管辖;2. 犯罪地管辖:犯罪人在哪个地方实施的犯罪行为,就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3. 按照上述两种情况,更适合哪里管,就适用哪一种管辖。
网络犯罪的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有两种情况:1. 结果地管辖:顾名思义,受害人是哪里的,就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管辖;2. 犯罪地管辖:犯罪人在哪个地方实施的犯罪行为,就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3. 按照上述两种情况,更适合哪里管,就适用哪一种管辖。

5,怎样确定网购纠纷的管辖法院

网购纠纷,可以以购物人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买东西的人的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软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1、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4、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7,论述确定电子商务纠纷和管辖权有哪些困难

1.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有哪些困难? 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1)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2)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3)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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