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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知识问题问答问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对正当防卫行为规定了主观条件,即防卫意识。但是,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如果从正当防卫的本质出发来看待防卫意识的话,法律应当侧重于防卫效果的判断,放松对于防卫的主观条件的限制。

法律知识问题问答问

2,法律知识咨询

法律分析:法律咨询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讲解。其不仅仅限制于律师对于法律求助者的法律知识解答,而是涉及更广泛的法务工作者做有关法律的释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咨询

3,法律知识问题的问答

民事诉讼开庭之前一般合议庭都会询问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就人身和财产纠纷所发生的纠纷,这就给调节奠定了一种主体条件。对于民事纠纷最好的方式就是当事人和解,但是如果没有办法和解的话就要采取其他救济方法。综上,民事纠纷不得已才采取民事诉讼的方法,这是最终极的手段。因此在开庭之前合议庭仍会询问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只要是民事案件和离婚案件法院在开庭前都要进行调节的
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可自行调解,法院一般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愿意,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但需要法院的法律文书的,自愿到法院,可不需开庭审理.
很多事情都是会调解的啊,在庭审中,法官都会询问双方是否原意调解,如果都愿意调解,就进入调解程序。

法律知识问题的问答

4,法律咨询电话是多少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2分钟的哦,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 您可以具体说一下您的诉求哦 我来帮您看看 律师是不会泄露客户隐私的,因为在现在对于公民来说,它有相关的隐私,自己的保护的权利,而且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他都非常的专业是有相关的职业道德的,如果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的话,很有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不会轻易犯险。个人隐私辩护律师是不会泄露,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提问 我想咨询一下在网络贷款平台签了贷款合同但是没拿到款 我会负法律责任吗 回答 贷款,申请通过,签合同,按了手印,但没有给你放款。这是对方违约,对方的责任。你没做错任何事,没有法律责任 你没有实际拿到 就不会有责任的 对方要起诉你光一个借款合同是不够的 还要有汇款凭证 贷款,申请通过,签合同,按了手印,但没有给你。这是对方违约,对方的责任。没有法律责任 提问 他们绑定了我的银行卡 要我每个月还他们钱 回答 您可以解绑的 去银行 提问 好的谢谢 回答 感谢您的咨询哦,下次如果还有别的问题也欢迎再次来咨询我们哦~~ 提问 谢谢 回答 感谢您的咨询哦,下次如果还有别的问题也欢迎再次来咨询我们哦~~ 提问 好的 回答 感谢您的咨询哦,下次如果还有别的问题也欢迎再次来咨询我们哦~~ 更多16条 

5,法律意识咨询与请教

.1。首先要确定他是出租车。你是乘客。要给钱的那种。不是朋友搭车 2.家属记你名字是日后让你当证人。好让保险公司好赔钱 3.保险公司记你名字。是确认意外险,有几个责任人受伤。工作程序而已 4.交警的话就不用说了。正常公务。 5. 不要担心 没你的事。养好身体 等给你赔偿吧。。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观念是指介于感性和理性阶段之间的一种特有的法律意识反映阶段。法律观念既包括人们对法律的零散的、偶然的、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系统的、必然的、理性的认识。

6,法律咨询常识

不管什么原因,撬门的行为是对方要挟小伙的重要因素,而行为本身的确也是违法的.但违法程度怎样,违什么法,处不处罚,怎么处罚,事实怎么认定等等都是问题.总的看来,没必要担心.但我要知道,小伙为什么要撬门??这个主观动机直接关系到定性的问题.
首先小伙二撬门的主观动机是什么,不管他想干什么都算是违法的。如果当时小伙儿当时去派出所去自首,可能连处罚都不一定有,顶多是个赔偿损失恢复原样!现在小伙儿在房东的胁迫下交出财物,就属于敲诈。所以现在小伙儿完全可以以敲诈勒索罪反诉房东。虽然理论上市这样的。但是本案在现场没有证人和证词,现在只能看如果小伙儿去派出所调解不成后,房东依然诉讼的话,法官怎么判了!反正个人觉得不看好小伙儿能赢,社会还是黑暗的!主要看房东帕比怕事儿了!我就是来混分的!上边儿那哥们说的很清楚了!
如果你真没偷东西你可以自己报警自首。自首了没偷东西就不处罚。如果你偷了东西就赔偿人家要回保证书。回答的很清楚,不要追问

7,法律知识问答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还有好多,如果需要也可以给你

8,请专业法律知识回答一下问题

具违法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  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  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个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这种情况属于工伤,作为雇主,你为伤者支付了医疗费,如果治疗期间工资照发,你已尽了雇主的责任。 如果伤者认为伤害可能存在残疾,可以让他申请伤残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依法安排赔偿问题。 在没有伤残鉴定之前,伤者动用带黑性质的人员找你要钱,已涉嫌敲诈,宜报警求助。不过,可以先对伤者先礼后兵,告知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9,法律知识急求回答

16岁满的人可以独立生活,也就是允许打工,可以签订合同,合同书两本都在公司保存着不影响其效力的。不过,你主动放弃交养老保险这条无效!因为,养老保险是法定的保险,不可以放弃的!之前的合同到期前不可以和其它公司另外签订合同的,除非前合同经过和原公司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一般劳动合同在当地劳动局都必须备案的,所以前合同未到期,签订的新合同自然无效,劳动局档案(数据库)可以直接发现的!建议:和原公司继续沟通,取得谅解,终止合同后,再和新公司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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