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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物流运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合同法,承运人要七天内运到目的地,目前由于承运人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如期送到目的地,由承运人承担一切损失,理应赔偿托运人。当然合同法也也规定了除外,是发生了地震、海啸、动乱等人为不可控的事件也以免责,事件中意外事件只能说明造成了事件的形成,不属于免责条款之内因此,也应由承运人承担意外事件的后果。

关于物流运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2,货物运输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1. 属于劳务的合同2. 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 大多数属于诺成合同4. 大多数是格式合同5. 承运人拥有留置的权利6. 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 属于劳务的合同2. 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 大多数属于诺成合同4. 大多数是格式合同5. 承运人拥有留置的权利6. 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民事法律效力

货物运输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3,在运输合同中存在哪些特别规定

一、客运合同1、对旅客伤亡、托运行李承担无过错责任;2、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失承担过错责任;3、因旅客自身健康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自身伤亡,承运人免则。二、货运合同1、对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2、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原因、合理损耗、托运或收货人过错,承运人免责。
一、客运合同1、对旅客伤亡、托运行李承担无过错责任;2、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失承担过错责任;3、因旅客自身健康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自身伤亡,承运人免则。二、货运合同1、对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2、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原因、合理损耗、托运或收货人过错,承运人免责。

在运输合同中存在哪些特别规定

4,客运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约定,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向承运人支付票款的合同。旅客运输合同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于客运合同,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下列要点:(1)客运合同是相对于货物运输合同而言的。以运送对象为标准,可以将运输合同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凡是以旅客为运送对象的合同,为旅客运输合同;凡是以货物为运输对象的合同,为货物运输合同。(2)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3)旅客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其表现形式为车票、船票、机票。合同的价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都由承运人事先拟订,旅客只能在购票或不购票之间进行选择,一般没有讨价还价余地。(4)旅客运输合同常伴有附随性免费行李运送合同和免费儿童运送合同。按照我国现行各种客运合同的规定,旅客一般可以免费随身携带一定重量的行李和一名一定高度以下的儿童。儿童虽未买票,但仍属于旅客,可以享有持票旅客同等的权利。合同都是收到法律保护的。

5,关于运输合同的一个问题

司机不赔偿旅客乙的损失. 1:司机在送甲去医院时,已经告知了其他旅客,乙没有表示异议; 2:民法中有紧急避险的规定,相比乙耽误火车来说,挽救甲的生命更重要! 3:试想司机先去送其他旅客而是甲死亡是什么后果? 4:如果乙的经济有困难,而甲因为及时抢救安全脱险,司机可以和乙一起去找甲协商解决!
1,汽运公司应当向乙赔偿400元车票损失,因为在他们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汽运公司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且乘客受伤的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汽运公司无免责的理由,因此应赔偿乙损失。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以及相关违约救济的规定。 2,汽运公司的行为构成救助行为,可以向乘客甲要求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是《民通一件》14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司机不用赔偿乙,司机与乙的运输合同是出去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司机的违约,不是司机的过错,乙可以寻求其他途径弥补损失。

6,运输合同的效力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意见所指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三、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额的确定:

7,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 利益订立的合同。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履行完毕。3、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接受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委托,使用运输工具将旅客或者货物从某一地点运输到另一地点,旅客为此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运输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旅客或者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运输劳务本身虽然不会产生具体、有形的“劳动成果”,但却可以使旅客和托运人获得服务并从中受益。第二,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运输旅客或者货物,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第三,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客运合同是诺成合同,因为该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货运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也有一些是实践合同。第四,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一般地,运输合同的条件是由承运人预先明确的,作为运输合同具体表现形式的客票、货运单或者提单也都是统一印制的,符合格式合同的特点。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这一法律规定既是运输合同的定义,也概括了运输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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