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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

概念: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

2,什么是法律关系其包含哪些要素

你好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逻辑。

什么是法律关系其包含哪些要素

3,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4,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法律分析:法律关系是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5,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我认为是犯罪的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此为法律的三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6,民事法律关系界定的基本要素和方法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如下:主体: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权利义务之所附。 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物权关系客体:特定有体物。 债权关系客体:给付行为 。人格权关系客体:人身与人格尊严利益。 知识产权关系客体:法律所确认保护的智力成果、信息 。身份权关系客体:人特定身份的身份利益。
是基本原则吧?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 (二) 自愿原则 (三) 公平原则 (四) 诚实信用原则 (五) 守法原则 (六) 公序良俗原则

7,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特点是什么

1 .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家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广义上理解,作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狭义上理解,法律行为是指民法学上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1)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 2 )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 3 )应是合法行为。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至少有三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

8,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主体要素: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国家。 (二)客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为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就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大致是固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物,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2.行为,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 3.智力成果,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发明、设计、作品、商标等。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三)内容要素 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如何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标,也即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的,这种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方式和过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就是人,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内容就是权利与义务。

9,试述法律关系的要素

  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则是指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后果由公务员自身承担。  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在理论上比较容易区分,但在现实中有时却非常难以分辨。为此,学者们从现实中总结出了一些用来区分的客观因素,一般而言,区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以下因素值得考虑:  1、时间要素。公务员在上班和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而在下班和非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则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2、名义要素。公务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非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3、公益要素。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同公共事务有关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无关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4、职责要素。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5、命令要素。公务员按照法律或者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以及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无命令和法律根据的行为,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6、公务标志要素。公务员执行公务是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反之则属于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其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第一、横向关系越权。(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超越了自己的业务主管范围,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业务管辖范围,这种行为又称“空间上越权”。(3)行政机关内部职能机构行使外部管理机关的职权行为。第二,纵向关系越权。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或下级行政机关越权行使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第三,程序上越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追究期为六个月,超出六个月,行政管理机关就无权再行使处罚权。(四)内容上的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幅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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