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998年,1998年之前的合同法对于长期使用权有什么界定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15 22: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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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之前的合同法对于长期使用权有什么界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索赔 适用于1998年吗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的法律并没有说不签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故不能追究之前的未签合同赔偿。
3,98年合同和2005年合同那年是合法的
4,98年所签的合同还有效吗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你家人98年所签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如果重新再签如果合同内容没有变化的,对你并无不利。
5,统一合同法草案制定的时间
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部分学者提出《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后,前后一共出台了五个草案:1995年1月统一合同法建议草案(第一稿)、1995年10月统一合同法草案试拟稿(第二稿)、1996年6月统一合同法草案试拟稿(第三稿)、1997年5月统一合同法草案征求专家意见稿(第四稿)、1998年9月统一合同法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稿(第五稿)。在此基础上,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日公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6,1998年11月的在网上签订合同违约需要付法律责任
合同内容是什么有可能是效力待定或者是无效的合同违约不要付法律责任的有没有向对方隐瞒年龄?对方是否已知签合同的人是未成年?这些都是判断的关键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辞职不算违约。如果未签订专业技能培训协议,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
7,1998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
1998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分为以下情形: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第一款第1、3、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1、按第1项和第2项中的(2)项规定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2、按第2项中的(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上述第一条第1、3、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一、适用范围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区别主要表现在:同制工人:顾名思义,是签合同的,合同期满了,双方同意续签,可续签,有一方不同意续签,那就解除了劳资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一般是指正式工人,也就是“铁饭碗”那种的,一般都年龄比较大的,现在很少有正式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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