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座讲稿,给员工开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讲甚么法比较好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08 20: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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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员工开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讲甚么法比较好
2,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是讲什么的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果我要自己做个企业需要学些什么 或者该怎么办
想成就自己的事业,最主要的是:
需要累积知识、经验、能力的资本,需要累积物质和金钱的资本。
最主要是:
1、金钱的积累及运用
2、企业市场前景
3、识人、用人的管理懂得市场,懂得做人,懂的怎样把一元钱变成无数的一元钱再让无数的一元钱在变成新的印钞机这就够了.
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律,学资本运作,,,,等等
4,哪位大神有劳动合同法的培训讲座或者企业用工培训讲座资料啊
Uncertainty and labor contract durations R Rich, J Tracy -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2004Equilibrium long-term labor contracts B Holmstrom -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3https://europealumni.kellogg.northwestern.edu/research/math/papers/414.pdf 复制完整地址下载。
5,速度让你从容生存用保险理念做一篇5分钟的演讲
看来你还是没真正了解明白保险! 你知道啥叫保险?让我们来共同了解学习保险!中国保险业利用合同法的保护,营销如同传销,大量的增员是要业务员拉朋友,拉亲戚去卖保险。 就和传销一个性质!不过,一个是合法的,一个是不合法的,走的模式和传销是一个模式!不管他是合法的也好,不合法的也好,只要你记住,保险除了意外险,其他的险种都是忽悠人的,你就不会上当受骗,特别是分红保险,要小心欺诈。 这个保险里面包含了更多的忽悠和欺骗, 给人留下的就是更多的心酸和不靠谱, 所以啊,购买大病保险的时候,您最好去咨询一下医生,看看您的期望值离保险公司的承诺到底有多远。 与其讲重大疾病险是“宫廷御宴酒一百八一杯。”不如讲“其实就是那个二锅头掺哪个白开水。”只要是想算计在保险上得到钱的,最后反被保险算计了!保险公司雇佣大量的精算师干嘛?就是算计客户的钱,他们算出了除去保险公司所赚的钱,剩下的一点点寥寥无几的钱(现金价值)才是你的钱!不管是30年还是40年,都是除去保险公司所赚的钱,剩下的(现金价值)才是你的钱!因为寿险都是终身险,不到终老死亡取钱,那就视同退保(现金价值)。记住,买保险就是您为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花钱,是消费,没有赚钱一说,切记!切记! 保险公司每天开会(公司的晨会)就是讲一些忽悠人的办法,就是讲这个分红几十年多少多,那个红利几十年多少多,哎吆,你一看好多数字,把你忽悠的就眼红了,简直就把保险说的是神乎其神,利用利益诱导客户上当受骗! 其实保险了解了就很简单,就是,保险出险时看你的《保障》,不出险看你保单的《现金价值》,不管是多少年都是看《现金价值》,你理解了这两个数字,你就不会被卖保险的忽悠。 保险,只谈现金价值,不谈本金和分红,而那个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上面就有现金价值表,多少年是多少钱,你看了就会明白的。那个钱远远要比本金要少的多,不管是取钱、退保,还有所谓的转换养老金,都是看那个现金价值表。保险业务员他们就没把保单的现金价值给你说明,说明之后客户看了就不买了,所以他们忽悠你保费交清就拿钱。保险若干年取钱都是亏损的,其实若干年就算拿到本金,你的本金的货币贬值也是亏损了很多。以后要记住!所谓“保险”就是用来抵御风险的,不是用来理财的,更不能想用保险来赚钱。想理财赚钱或想抵御货币贬值,可以做基金和国债。所以,分红型保险是以保险的名义骗客户的钱。
6,我要邀请专家来我单位开业务讲座求合同范本
* *公司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4规定填写。 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包括技术服务的特征、标的范围及效益情况;特定技术问题的难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体的做法、手段、程序以及交付成果的形式。 属技术培训合同的此条款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以及培训计划、进度。 属技术中介合同此条款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五、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其他条件,双方协作的具体事项。 属技术培训合同此条款填写培训所需必要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以及当事人各方应当约定的提供和管理有关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责任。 六、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服务(该项目属____ 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应当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当应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____标准,采用____ 方式验收,由____方出具服务或者培训项目验收证明。 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____ .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服务费或培训费):____________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________方负担。 (二)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为:________元,由____________方负担。 中介方的报酬为:____________元,由____ 方支付。 (三)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 ③其他方式: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技术服务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培训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中介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____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 第约定,____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三)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任何争议,申请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7,在停车场丢了车谁负责赔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尤其是私家车的数量逐渐增多,相应的机动车的丢失案件也迅猛增加。根据外地一家法院的统计,机动车丢失大多发生在酒店、饭店等消费场所的停车场,对外经营停车业务的公共停车场,物业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而且这类案件的破案率非常的低,很难找到偷车的直接侵害人,即便是找到了偷车人,也不一定能够追回被盗车辆,而这些偷车人往往也没有多少赔偿能力。那么,在无法向直接侵害人追偿的情况下,大多数车主想到了停车场,向停车场索赔。那么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所有人对机动车丢失到底有没有责任,有多大的责任,车主能不能从停车场得到赔偿呢?由于车主向停车场索赔的案件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型案件,国家还没有针对性的统一裁判规范,全国各地法院对这类纠纷的法律运用各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五花八门,在东营更是处于摸索阶段。前几年,东营法院一般判决停车场不承担责任,而在08、09年法院开始转变裁判思维判决停车场承担责任。下面我根据我们律师所办理这种类型的案件纠纷经验,结合全国以及东营法院的裁判案例,分大家谈一下法院处理这类纠纷规律,以便大家在处理给类纠纷时跟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处理这类纠纷首先就是界定停车场与机动车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停车场对机动车丢失应负有赔偿责任以及负有怎样的责任。一般来说,停车场和机动车车主之间主要涉及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消费合同附随义务关系、安保义务关系等等。那么在这类纠纷中如何区分停车场和机动车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呢?(一)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停车场和车主来说,车辆保管合同的建立首先要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保管车辆的合意。该合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使默示的,在平时的生活中这种合意大多是默示的,默示的合意必须具有充足的客观事实予以支持,如车主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占有或控制等。其次,须有保管物的交付,车辆的交付是车辆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其交付也是具有特殊性的。仅仅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场还不能实际控制和管理该机动车,尚不构成交付,只有车主将机动车行驶证或车钥匙交押停车场,停车场向车主发放停车证或取车凭证,或者车主不向停车场交付机动车行驶证或车钥匙,而是依据习惯由停车场管理员或自助售票机给车主出具取车凭证,车主只有持该凭证才能将车从停车场取走时,这才能表明停车场作为保管人接受了该机动车的交付,并实际占有,控制了该机动车;只有这样,车主和停车场之间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二)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方转移特定物于他方使用或收益,他方给付租金并在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简单的说,租赁合同是标的物的用益权与租金对待转移的合同。可见租赁合同的制度价值在于满足消费者用益商品的需要和所有者实现商品价值的需要。在机动车丢失索赔纠纷中,所涉及的租赁合同是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租赁物就是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车主对租赁物进行短暂的停车使用,因此向车位提供者停车场交付相应的使用报酬,车主将机动车驶入停车场划定的相应的停车位,即视为停车场已将该车位交付车主使用。现实生活中,如果停车场仅向车主收取停车费,或者向车主出具停车场定额专用发票,并且不须凭该票取车,车主自己拿钥匙可以随时将车开走,那么,该机动车的实际控制权没有交付给停车场,不能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车主和停车场之间只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此时,停车场没有保管义务,不能要求予以赔偿。在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后,只是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条件,停车场具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与普通合同的严格责任不同的是,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即保管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机动车辆,只有在保管人存在过错,不积极的履行保管义务,保管行为不妥,保管措施不当,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才向寄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因机动车丢失而引起的索赔纠纷,若车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毁损、灭失的,比如发生地震情况下,停车场因无过错不负赔偿责任。若车辆被盗,停车场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比如停车场没有必要的封闭措施,保安人员没有进行正常的巡逻,可疑人员进入停车场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询问,等等这些情况下,停车场必须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被抢劫,则不能一概而论,由于抢劫犯罪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及难以防范性的特点,作为停车场来说,即使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此类犯罪事件的发生,责任的承担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因停车场保管措施不利,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的,停车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该抢劫犯罪行为根本是无法防范、无法避免的,则应根据罪责自负原则,有时是抢劫的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有一案,几个犯罪分子用枪威逼保安人员将车辆交给他们,并将保安人员用绳子捆绑起来,然后将车开走,这种情况下,停车场就没有责任。而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出租人对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一般不承担什么责任,相反,若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的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停车场将适合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交付车主停车使用,停车场就已履行了自己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对停车位上停放的机动车不负任何看管义务,对机动车的丢失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消费合同附随义务关系像宾馆、饭店、商场等消费娱乐场所停车场的车辆丢失的案发率也是比较高的。宾馆、饭店、商场等消费娱乐场所一般都没有专门经营停车业务,所附设的停车场(地)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附属配套设施。消费者在这些场所消费时通常与宾馆、饭店等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消费服务关系,因而其车辆一旦在这些场所附属的停车场丢失,应当按照什么法律关系认定和处理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审判经验和我们律师所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来看,在这些场所消费时停车,除非双方建立了明确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否则很难直接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由于这种车辆看管是因为到饭店等场所消费而形成的,依附于消费服务关系的,不同于单纯的场地租赁关系。但是消费场所对顾客车辆丢失总归是有责任的,其法律依据就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的主义务,是依附于主义务的义务。合同义务人除应当履行合同的主义务以外还要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当车主驾车去宾馆、酒店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时,该场所附设的停车场,一般是为方便消费者接受消费服务而提供的附随配套设施,该停车场提供的停车看管服务即是为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对附随义务的违反,义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附随义务的停车看管,不具有独立性,但其实质内容与独立的机动车保管合同相同,消费娱乐单位及其附随停车场应承担妥善保管义务,因管理不当等过错致使机动车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会有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尤其是在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法院会运用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来平衡纠纷各方的利益,将各方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还会根据车主和停车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方的责任,这里所谓的“过错程度”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无过失。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依据停车场一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赔偿多大的比例。根据我们领先律师所的不完全统计,不管是全国,还是各地法院,已经审理完毕的案件来看,少有停车场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例。 以上内容参考电台讲座稿---停车场机动车丢失法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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