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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准生证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几条第几款第几

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一般人是第二十一条。

办理准生证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几条第几款第几

2,通知里面的内容能称第几条第几款吗

希望了解详情,但一般是可以的。
又不是法律条文。
你好!可以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通知里面的内容能称第几条第几款吗

3,第几条第几条

list for recno()>=5 and recno()<=10&&显示第5条到第10条记录
法律条文一案是按照章、节、条、款、项来设定的。比如说:依据《........法》第九条第九款第九项的规定。

第几条第几条

4,去办失业金申请填表需填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该种情况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失业期间没有单位,社保终止交纳。等重新上岗,由新单位办理续交手续。失业领取失业金期间医保费不交,但仍然享受医保。

5,在法律的学习中有很多需要记住的法条很绕口尤其是第几款第

学法最终的目的是学以致用,当然对法条需要适当的记忆,但是绝对不能死记硬背,因为发条数量大不说而且每年都基本上有更新,所以你背都背不完。所以这就充分体现出法理的作用了,所以多看案例,然后分析案例,时间长你就会形成一种思维,一看到一个案子心里虽然说不出来是哪法第几条但是你会运用法律分析的头头有道,这样你的学习目的也就达到了,这也算司法考试的要求。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o(∩_∩)o
第一是兴趣,第二自己编一些口诀
主要记住法条所属的门类,它的内容,最重要的是运用,结合实际的运用,法条属于第几条、第几款其实并不重要,一般考试也不会要求这些。
你好!主要记住法条所属的门类,它的内容,最重要的是运用,结合实际的运用,法条属于第几条、第几款其实并不重要,一般考试也不会要求这些。打字不易,采纳哦!

6,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动法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

因工伤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对工伤解除合同有特别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法42条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这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劳动合同未到期,只能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合同期满,且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7,请将以下法律条文分成款和项

法律条文,一般的结构是篇、章、目、条、款、项。以《民事诉讼法》为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  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第二编 审判程序......................"编"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章"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节"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条"下为第一款之六项: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二款: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章/节/条/款/项/目第几章 第几节 第几条不要说了 你肯定知道 款的话可以简单解释为段 但不等同 项的话 说不清 举个例子告诉你 九、“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这个叫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叫第二款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叫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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