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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受协议管辖约束吗

受协议管辖约束。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改变债权人,但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原债权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管辖约定,而不能作出适用于原债务人的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改变原合同的管辖。

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受协议管辖约束吗

2,债权转让纠纷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债权转让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债权转让纠纷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3,债权转让管辖地有什么规定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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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是什么1、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是:(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债权转让必备条件有什么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的转让如果双方的合同出现了纠纷,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主要的就是要先确定管辖的法院,如果有约定的就按约定的来进行,没有约定的一般就会按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是合同的发生地来进行处理。

5,对于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搜

不应受到约定的管辖法院的约束,因为约定管辖只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约定管辖法院?但你问的是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这样说来债权人和受让约定受让人与债务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约定是无效的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转让债务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是转让债务生效的前提。债权债务的转让无需经过法院。

6,债务转移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1、对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2、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4、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5、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6、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7,债权转让协议能不能改变原债权的管辖

  案件:A公司(北京企业)与B公司(江苏企业)在北京签署了一份供销合同,A公司供货给B公司,B公司给A公司出具了一份债权确认书。此后,A公司把该债权转让给C公司(河北企业), C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把A公司与B公司起诉至河北的人民法院。B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被河北的法院驳回,理由是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C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只能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的争议,不能改变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原债务的管辖,不适用于B公司。  一、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  所谓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但同时原债务人可对债权受让人行使一切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债权转让的结果,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仅是债权人的改变而已。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起诉讼。  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C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起诉B公司承担债务履行责任,只能依据原审被告A公司与上诉人B公司原有的债务关系所产生的管辖确定管辖。原审被告A公司与上诉人B公司原有的债务关系是由于买卖合同产生,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江苏的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北京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上诉人所持有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管辖只适用于协议双方,不适用于原债务人。  1、债权转让协议的双方是被上诉人C公司与A公司,因此债权转让协议中争议管辖的约定仅适用于C公司与A公司,如果他们之间因为债权的转让发生争议,可以适用协议中约定的管辖。但该管辖约定对上诉人B公司没有约束力,因为B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并没有对管辖做出约定。  2、债权转让协议中争议管辖的约定适用于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的争议,但本案并非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的争议,而是债权受让人成为债权人后行使债权时发生的争议,因此,该管辖约定不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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