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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法方面的案例请大家帮帮忙

1.可以中止履行,甲有理由相信乙无法履行合同的能力 2.可以解除,衣服的季节性比较强,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达成了,合同没有履行的意义了 3.甲支付乙的第一批货的费用,合同可以解除

关于合同法方面的案例请大家帮帮忙

2,关于合同的一个案例

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问题一:合同没有成立。甲公司的发价是要约,因为乙公司已于7月14拒绝承诺,因此该要约已失效;乙公司后来再同意则可视为它向甲公司发出一个新要约,而不是承诺,此时只看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的新要约作出承诺,作出则成立,拒绝则不成立。问题二: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因此问题二与问题一一样,已经先拒绝了,所以合同未成立

关于合同的一个案例

3,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4,合同法案例急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法律中关于合同的一个案例

问题一:合同没有成立。甲公司的发价是要约,因为乙公司已于7月14拒绝承诺,因此该要约已失效;乙公司后来再同意则可视为它向甲公司发出一个新要约,而不是承诺,此时只看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的新要约作出承诺,作出则成立,拒绝则不成立。问题二: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因此问题二与问题一一样,已经先拒绝了,所以合同未成立
1、买卖合同2、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的情况,而是由于商场的意思表示错误,故商场无权撤销合同。3、商场是有过错的,其没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4、本案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并履行完毕,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甲乙俩购买者在购买录像机是善意的、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已实际占有该物,已经构成了善意取得。故甲乙二人不必退货或补足价款。以上是我的理解,仅供楼主参考;如有疑问,可以进一步交流~~~

6,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有法律依据,赵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李某存在欺诈。赵某不知道花瓶的实际价值,而李某在本案中,存在恶意的欺诈。 2、法院应该判决赵某可以依法撤销合同,要求李某归还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你好,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可以说李某和赵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属于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就是说在订立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明显有不公平的情况存在。赵某是可以申请撤消该合同的。法院应撤消该合同,要求李某返还该财物。
1.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1 有法律依据,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赵某并不知花瓶的实际价值,理应撤销 2 裁定合同无效,赔偿赵某损失 祝你好运
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里面存在欺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7,关于几个合同的案例

如果上述事实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1、合同效力待定,珠宝商要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追认,超过追认期限不明确答复的,合同才做无效处理;2、结婚年龄不符合婚姻法要求。提出给报酬时对方有无拒绝?如果拒绝的话,合同有偿承揽合同没有成立,因为邀约被拒绝。否则参照赠与合同理解比较好。3、夫妻之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4、合同成立。免责条款无效。需要赔偿
1、售票员当然可以将甲、乙、丙赶下去,因为乘坐客车是一个民事合同关系,而买票就是一个简单的承诺行为,售票员买票是一个要约,只有当乘客买票后才能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不买票就不能形成合同关系。2、可以。售票员基于合同对价,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售票员完全可以行使合同权利,将其赶下去。3、售票员无权自行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但是有权拒绝其将危险品带入车内,这是防止出现安全事故的管理性规定。4、丁不负责任,因为造成赵某流产的原因是该车超载,造成了对赵某的民事侵权,而侵权行为中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具有主观过错,而丁某显然不具有主观过错,赵某流产和丁某乘车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5、赵某可基于乘车票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造成的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明知超载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故意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有过错,应承担由此给乘客造成的损失,赵某也可要求运输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售票员,其不承担对赵某的责任,因为售票员买票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既然是职务行为,那么对于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就应由该运输公司承担,但是运输公司可以在进行赔偿后向售票员追偿,因为售票员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6、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在乘车中由于拥挤将赵某挤得流产,但是王某显然不具有主观过错,同丁某一样,造成赵某流产的原因是该客车超载,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客车上人多拥挤造成的,王某不承担责任。7、运输公司承担对丙的伤害损失,虽然丙没有买票,但是如果丙乘坐该车的话,那么双方还是基于丙登上车门后,运输公司负有保证乘客安全的合同义务,并不因为买票而排除这种义务。该案例综合性很强,但主要是针对民法中的合同原理和侵权责任原理部分。可以适当看看参考书然后再分析问题作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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