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实际损失的认定,合同违约金的多少实际造成的损失怎样确定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06 07: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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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违约金的多少实际造成的损失怎样确定
你提前40天告知,已尽到合理注意与通知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有疑问,可以在工作时间来电本律师你说的违约金是指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话,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合同违约后要求增加违约金请问实际损失都包括哪些期待利益可
赔偿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主要指可期待利益。要主张可期待利益,一方面得有充分的证据,另一方面也由法院自由裁量。你好: 期待利益不能视为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即是因为对方违约而实际产生的损失。打字不易,采纳哦!
3,如何界定合同违约引致损失的范围
以实际损失为准,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不能超过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计到的最大损失合同违约一般仅限于合同内容中所规定的责任,没有其他连带。比如说,A与B签合同,要求B在某时限内提供某样货物,合同价值N元,违约金N/2。但A是用该批货物去交付C的限时定单,合同价值6N,违约金3N。如果B不交货,只承担与A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N/2就行了;至于A与C的合同,由A承担违约责任,与B无关。
4,如何计算合同中的实际损失
1、预期利益,又可称为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该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并且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2、《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预期利益损失包含在违约损失当中,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3、《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主要规范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原则以及认定标准。违约金的法定性质为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违约金数额应当与违约经济损失的数额大体相当。 正因为合同当事人事前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与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一致,因此在违约情形产生之后,才需要明确界定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数额(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此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这里的实际损失是已经产生的现实损失,实为直接损失;而预期利益损失是应当取得但却没有取得的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所以,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均为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当中规定的实际损失仅指违约导致经济损失的一部分,问题所提出的“实际损失”是否包含“预期利益损失”的命题本身就不正确。
5,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这句话如何理解 搜
可以理解为违约金不得高于损失的130%。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打比方说就是甲乙两人订立的合同,因甲的违约给乙造成了100万的损失,乙只能向甲索要130万的违约金,如果超过130万,甲方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向法院起诉。合同法对于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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