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和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17 08: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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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和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二个性质的合同啊,您说的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租赁合同是叫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又是二个概念不一样的,在合同法里都有规定,可以看一下
2,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的日期的当天确认分期有
分期付款按合同约定日期一定会有多个日期,则按该多个日期金额为约定金额。举个例子,约定11年分期付款一年,每季度付款10000,则付款的日期为3.30 6.30 9.30 12.30,金额每次确认10000
3,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约定
361表示30%的预付款、60%的提货款(交工款)、10%的质保金;3331表示30%的预付款、30%的进度款、30%的提货款(交工款)、10%的质保金。
4,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
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分期付款,但分期的期限具有约束力,如到期未支付的,且金额达到全部金额的五分之一以上的,出卖人可要求全额付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5,分期付款的合同签订合同时如何入账
合同付款和会计做账是两回事,什么时候给钱就什么事后入账。在应收款中做好记录,作为欠款,每期到帐后调平即可!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可以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如下: (1)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6,分期付款有什么利弊
房地产买卖一般是个人消费行为中动用资金额最大的交易,因此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购买商品房一般都允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这样既可以减轻购房人支付钱款的压力,使普通收入者购房成为可能,而且也可活跃房地产市场,加速住宅的开发建设。但是由于我国在商品房销售中,银行为购房人提供贷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揭”)还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我国现行的购房分期付款与国际通行的购房分期付款概念还有所差距,一次性付款也就非常普遍。
那么现在在国内购房时一次性付款与分期付款到底有何区别呢?各自又有何优势呢?
首先说一次性付款。它指的是房屋购买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付清全部的房价款,房屋出卖人则同时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操作比较简单,其最大的好处就是,一次性付款一般可以从销售方那里得到2%-5%左右的房价款优惠。其不利因素在于,这种付款方式对于一般的购房者来说,一下筹集如此之多的现款,除了可以向亲朋好友借款之外,如果从银行取存款,往往会造成利息的损失。
另外,对于购买期房的人来说,一次性付款还有可能加大你的购房风险,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甚至工程“烂尾”(工程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完成交付使b),那么你就有可能损失更多的利息,甚至全部打了水漂。
至于分期付款购房,一般是指购房人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买房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数次支付全部房价款。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
1、分期付款一般情况下多是在购买期房时采用,此种情况也称为建筑期付款。购房人交付首期款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交付使用时,交齐全部房款,办理产权过户。
2、也有购买现房分期付款的情况。房屋的交付与房价款支付不同时进行,房屋交付在前,现金支付完毕在后。
分期付款与一次性付款比较,其短处是,由于分期付款的利息是付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因此房款额加在一起会高于一次性付款的金额。不过,如果我们将通货膨胀和个人收入增长率及支付能力综合起来比较,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来讲还是更加合算一些。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分期付款这种付款方式一般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度,分阶段交付房款,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只留一小部分尾款最后付清。这样做的好处是,购买方可能用房款督促、制约开发商按约定的时间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购买方也可缓解一次性付款的压力。
7,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哪些问题
北京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300万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建材,乙公司分三期付款,每期1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货款100万于甲公司交付建材并经乙公司实际验收后三日内支付,第二笔货款于验收后三十日内支付,第三笔货款于验收后四十五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交付了建材,乙公司也依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货款,但是第三期却没有按期支付,甲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就此事,甲公司专门咨询了民事商法资深律师李英杰。李律师经过深入了解,认真分析,建议甲公司继续与乙公司协商,并催要余款,同时积极搜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李律师的努力,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最终支付了建材余款。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通过此案,李律师提醒广大朋友,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尤其这种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对出卖人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因此,一定要在洽商,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把控。李律师给大家如下建议:一、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简单点说,就是买方不把货款结清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是卖方的。约定这种条款可以在发生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买方返还货物,以降低损失。当然,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律,合同约定不能改变。二、注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不多,其中《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一条款首先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规定卖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并且,法律对此又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只有在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卖方才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同时,在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的使用费,实务中一般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李律师提醒大家,这一条款的引用需要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判断,不能擅自使用。三、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但是违约条款的约定,会对对方时刻有一个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违反合同。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分期付款仅仅是买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显然不仅仅上述几点。关键时刻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严格把控风险。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一般认为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形式。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商业交易手段,与普通买卖相比,并不是一次性结清货款,也不是在未来特定的时间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而是分期分批的支付,由此可见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信用交易,这种交易的顺利完成是以买受人未来的生活没有巨大变化为前提的。但是实践中买受人出现信用危机的情形比比皆是,然而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作为买受人往往无法预见到未来的这种变化。而出卖人则在考虑到上述可能性的情况下,预先在合同中通过格式条款将此种风险所产生的危害全部转嫁给买受人。由于双方地位不同,为不使强势方以合同自由为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家往往通过法律规定予以限制,以遏制这种不公平行为。如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但双方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尚未支付到期货款金额低于总价五分之一,出卖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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