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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现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2,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3,我国的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都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的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4,合同法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还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新《合同法》是民法和经济法综合调整的反映民事合同是遵循平等协调、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签订的,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在我国,民事合同是民法体系中债法的主要内容。自古罗马法以来,民事合同一直是调整简单商品交换关系和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转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形式。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阶段。本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发生了世界性的大危机。为了摆脱危机,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应运而生,认为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和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政策是产生危机的根源,主张扩大国家经济职能,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从而导致了对待合同的社会见解和立法方针的根本变化。于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相对独立于民事合同的新型合同——经济合同。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和关系的协议。”如前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生活中客观地存在着经济合同现象。这种经济合同关系仍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因此,新《合同法》颁布后,我国仍需要制定一部名副其实的新《经济合同法》。其根据是第一,政府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整个经济生活的协调人。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需要使用经济合同作为调控的法律手段。

5,合同法调整的是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身分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答案D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故A、B、C三项排除,选D项。
哪些合同事项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推行合同政策,依法与相对人签订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以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的政府管理手段。行政合同是一种借助合同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特点是合同至少有一方是政府管理机关,其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行政合同与合同法上的合同有明显区别,故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佣合同,它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色彩,所以,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三)婚姻法、收养法及继承法上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这些合同主要有:婚姻法上关于结婚的规定(《婚姻法》第4条)、关于离婚的规定(《婚姻法》第24条)、《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以及继承法上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合同均属于身份上的合同,并非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合同。

7,这道题选什么

我最初选了D,后来觉得D好像也有问题,就查了下资料,和大家分享讨论。 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看,广义的民事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扶养、离婚、订婚、结婚协议)、身份财产合同(如夫妻约定财产制),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合同不包括后两者。 婚前财产协议是民法上的合同,由民法通则调整,比如,发生了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情况,直接无效,不是可变更和可撤销。 合同法的合同作为反映 交易 的法律形式,并不是使用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王利明。 [ ]
只有D的啦,没啥好讨论的~
我最初选了D,后来觉得D好像也有问题,就查了下资料,和大家分享讨论。 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看,广义的民事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扶养、离婚、订婚、结婚协议)、身份财产合同(如夫妻约定财产制),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合同不包括后两者。 婚前财产协议是民法上的合同,由民法通则调整,比如,发生了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情况,直接无效,不是可变更和可撤销。 合同法的合同作为反映 交易 的法律形式,并不是使用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王利明。 [ ]
a 肯定不是的 你看抚养遗赠协议制度 抚养人致协议解除的 丧失获得财产的权利而且不返还支出 被抚养人致协议解除的 只返还支出 而且此协议只适用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人之间
呵呵,,要的就是张扬;) 这是一题村干部选拔的题目,单选题,我认为很不合适,不知道出题人是从事什么的。 同意你的选项。 你现在是不是jm呢?
你的部下,boss

8,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法律是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社会规范。就《劳动合同法》 而言,其调整对象只能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凡是劳动合同关系都应当且只能由《劳动合同法》 来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行为是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就《劳动合同法》 而言,其调整对象就是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劳动合同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合同行为,所以,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双方约定的劳动行为,提供劳动条件,这些劳动条件既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备和劳动工具,也包括劳动保护装置和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遇有个体工商户雇请帮工的情形,则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七项必备条款和双方自主协商的约定条款。 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和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9,合同调整是什么意思像婚姻收养行政啊等等 不受合同调整怎么个

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工程,甲方是业主,是发包人,乙方是承包人,总得签订个合同吧,工期、工程款,付款方式等;还有比如我们去买东西,总得有个产品、型号、价款,这都是合同合同就是调整市场交易主体间买卖关系等交易关系的契约,因为是商法中的部分,所以只调整财产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所以,婚姻,收养是人身关系,虽然可以广义上理解为人身关系的契约,但其不是财产关系。行政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或服务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合同一般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婚姻、收养具有人身性因此不受其调整行政关系不具有平等性因此也不受合同调整
带有人身性质的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调整的是财产性质的经济关系。
首先只有法律才是“调整的”,合同只是约束当事人的工具,所以我猜你想问的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你问题中说的三个不受合同法调整的行为,其实是不准确的。比如婚姻中可以存在的“忠诚协议”就属于无名合同,受合同法调整,行政主体在权利能力范围内签订的买卖、施工合同同样是有效的。只是他们之间形成的关系不止是债权债务关系罢了。合同法只调整交易关系之类的,而你所提问的三个行为内还包括其他权利义务,有专门的法律去调整。如果按范围来划分,三个行为都可以包含合同关系,注意只是包含,多出的部分不受合同法调整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每部法律都有它职责功能和调整范围,或者说适用范围,因此才有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合同法》只是众多法律中的一部,调整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有《婚姻法》、收养有《收养法》、行政方面的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所谓合同通常是指《合同法》规范的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受调整”就是不适用,比如婚姻问题,结婚和离婚都需要双方当事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合法、有效,双方自行签订合同约定结婚或者离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收养也是一样,必须经过收养登记机关登记才能建立或者解除合法的收养关系。行政行为则必须严格依照行政法律、法规执行,不能通过合同来确定。因此说,婚姻、收养以及行政问题等不受合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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